干部領導職務實施制度

時間:2022-05-13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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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領導職務實施制度

為規范我縣非領導職務提任工作,建立科學的非領導職務提任制度,調動和發揮廣大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水平,促進干部隊伍建設,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非領導職務設置的范圍和規格

非領導職務設置范圍:縣鎮機關實施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部門和單位。

非領導職務設置規格: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二、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原則

1、職數適當,結構合理。提拔非領導職務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且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提拔的非領導職務總數不超過單位領導職務編制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超過50%。

2、堅持標準,注重實績。提拔非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堅持實績優先原則,在符合基本任職條件和資格的同等情況下,對工作實績顯著的優先考慮。在招商引資、重點工程等中心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破格提拔。

3、統盤考慮,適當調節。根據機構職能和工作需要,確定各部門提拔非領導職務的具體職數,不搞平均設置,并保持適當空缺,分步實施,逐步到位。

三、非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必須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其政治素質、知識水平、業務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所任職位的要求,工作實績明顯,群眾公認度高,是同職級干部中的佼佼者。同時具備下列資格和條件:

(一)提任主任科員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在職鎮黨委副書記、人大副主席、政府副鎮長以及縣級機關實施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正科級建制部門副職、副科級建制部門正職,可作為主任科員人選:

1、連續擔任副科職滿10年或正當原因間斷后連任的,累計擔任副科職滿12年。

2、分管工作成績突出。在鎮工作的,個人分管工作當年列全縣前5名、或名次前移5個位次、或受到縣委、縣政府以上表彰;在縣級機關工作的,個人分管工作當年列全市前3名、或受縣政府記功表彰、或受市以上表彰。

3、近五年個人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

4、考察測評“優秀”、“稱職”票達到參加測評人數的90%以上。

近五年內,分管工作或個人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不受任職年限限制。

從領導崗位改任副主任科員后,仍在招商引資、重點工程等一線工作,且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也可參照以上提任條件執行。

(二)提任副主任科員

1、縣委工作部門,縣人大委辦、縣政府辦、縣政協委辦干部提任副主任科員,必須擔任科員滿5年,或在上述部門擔任科員滿3年,且在上一任職單位擔任中層干部滿4年,近五年個人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

2、縣政府工作部門、參照管理直屬單位以及群團部門“三定”方案編制內的現任中層(部門)正職干部(不含自聘人員)提任副主任科員,必須擔任中層(部門)正職滿10年或擔任中層(部門)正副職累計滿15年;鎮部門干部提任副主任科員,必須擔任部門干部滿15年。近五年個人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

近五年內,分工工作或個人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不受任職年限限制。軍隊轉業干部從正連職開始計算中層任職時間。

四、非領導職務的任職程序

(一)縣委管理非領導職務的任職程序

1、調查反饋:縣級機關部門及各鎮對照條件進行調查摸底,填寫《海安縣提任非領導職務調查情況反饋表》,報縣委組織部。

2、資格初審:縣委組織部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推薦名額及初步人選。

3、測評推薦:縣委組織部對確定的初步人選進行民主測評,并將推薦名額、測評結果及擬推薦上報人選在本單位公示一周。根據公示情況,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向縣委組織部等額推薦擬提任人選。

4、組織考察:縣委組織部到所在單位考察預告,再次征求意見并考察。

5、研究決定:根據考察結果,形成使用建議方案,主任科員由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副主任科員由縣委組織部討論決定。

6、任前公示:將非領導職務擬任對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7、行文任職:公示結束后,對符合任職條件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行文公布,辦理相關任職手續。

(二)法院、檢察院非領導職務的任職程序

縣法院、檢察院部門干部的職級晉升,由縣法院、檢察院根據核定編制情況和本系統的有關規定,確定任職條件及名額,采取公開競爭的辦法實施。縣委組織部、政法委全程參與,正科級的由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副科級的由縣委組織部辦公會討論決定。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