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決策事項信訪評估制度

時間:2022-03-23 0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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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決策事項信訪評估制度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系,強化決策責任,保證決策質量,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避免因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引發社會矛盾,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根據《信訪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中共區委常委會工作規則》、《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暫行規定》、《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重大事項決策聽證制度的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評估原則

(一)堅持“誰決策、誰評估、誰負責”原則;

(二)堅持依法評估原則;

(三)堅持充分尊重群眾民主權利原則;

(四)堅持維護群眾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并重原則。

第三條評估范圍

鎮人民政府及各下屬職能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時,事前應當進行信訪評估。上級決策事項事關我鎮的,相關承擔部門應及時收集情況,做好穩定工作,并視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及鎮黨委、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

(一)涉及土地征用方面的事項;

(二)涉及房屋動拆遷方面的事項;

(三)涉及市場管理方面的事項;

(四)涉及企業改制方面的事項;

(五)涉及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方面的事項;

(六)涉及違法建筑方面的事項;

(七)涉及勞資糾紛方面的事項;

(八)涉及環境污染擾民方面的事項;

(九)涉及物業管理方面的事項;

(十)涉及社會保障方面的事項;

(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眾利益方面的事項,由相關決策部門研究后,再確定是否進行信訪評估

第四條評估程序

(一)建立評估小組。根據不同的決策事項,由決策單位牽頭,協調信訪部門、決策內容涉及部門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信訪評估小組。也可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相關專家、法律工作者、群眾代表參加。要注重發揮社會調查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作用。信訪評估小組負責制定評估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開展民意調查。評估小組按照評估方案,就擬決策事項向社會或實施地區進行公告、公示,多途徑、多渠道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特別是要注重直接利益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分析論證。評估小組召開分析論證會,決策單位對擬決策事項進行說明,評估小組反饋民意調查情況,與會人員進行深入討論、協商溝通、分析評議和科學論證,形成明確的分析論證意見。

(四)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小組根據分析論證意見,提出信訪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擬決策事項簡要介紹、評估依據、評估過程、評估結論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重點應放在決策實施對相關利益群體的影響、可能產生的主要矛盾焦點、化解矛盾的主要措施預案。評估報告報鎮黨政辦備案。

(五)應用評估結果。信訪評估根據需要,可以和項目評估一并進行,并按照以下原則在項目評估中對信訪評估報告的結果加以審批應用,切實把信訪評估報告作為有關項目決策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1、經過信訪評估,絕大多數群眾贊成的擬決策事項,應按照決策權限,提交有關會議研究決策。

2、經過信訪評估,多數群眾對擬決策事項贊成,同時提出了需要引起重視和妥善解決的實際問題,決策單位需對決策方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并提交有關會議討論研究。

3、經過信訪評估,雖然擬決策事項正確,但多數群眾不理解、不支持的,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群眾擁護和支持后,再進入決策程序。

4、經過信訪評估,擬決策事項雖然符合群眾長遠利益,但超出群眾目前實際承受能力的,決策單位應暫緩做出決策。

5、經過信訪評估,發現擬決策事項損害廣大群眾利益的,有關單位應終止決策。

(六)實施過程跟蹤。對經過信訪評估后同意實施或調整后實施的決策事項,實行信訪跟蹤。

第五條監督檢查

由鎮信訪辦牽頭,會同鎮紀(監)委等有關部門,對信訪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聘請黨代表、人大代表、群眾代表等擔任信訪評估監督員;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公開信訪評估舉報、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責任追究

鎮黨委、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各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應當信訪評估的決策事項而沒有按要求實施信訪評估或未采取評估意見造成決策不當,或在信訪評估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引發信訪問題和群體性事件,將嚴格按照《市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嚴肅追究決策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附則

(一)各村(居)委、事業單位(公司制)責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信訪評估參照此制度執行。

(二)本規定由鎮信訪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