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設備出口退稅制度
時間:2022-03-19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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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走出去”戰略,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及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管理由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以下簡稱自用舊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以下簡稱外購舊設備)。
第四條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持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所稱出口企業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方式包括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1)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第六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自用舊設備后,應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見附件2),并持下列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出口貨物證明;
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舊設備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以下簡稱“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第七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企業出口外購舊設備后,須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并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購買設備的普通發票或進口完稅憑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和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第九條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屬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的,其自獲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舊設備,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后方可辦理退稅;如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則不得辦理退稅。
第十條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后,須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申報后,須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海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認為有必要進行進一步核實的普通發票,通過函調的方式核查其納稅情況。對普通發票的函調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對核查無誤的出口舊設備予以退(免)稅。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出口舊設備,凡企業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出口貨物證明的,實行免稅不退稅辦法;企業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出口貨物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的,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予以征稅。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項目已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且已超過5年監管期的國產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對出口企業騙取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的,按照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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