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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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做好本市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區長、縣長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預算的法律嚴肅性,發揮預算在經濟建設中的調控作用,保障本市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開展審計工作的原則)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于本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于促進財政、稅務部門依法有效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促進各部門、各單位加強預算管理;有利于實現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各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等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支出資金情況;
(五)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情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預算級次的劃分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五條(對其他有關情況的審計)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為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支出資金和下級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六條(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審計)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第八條(審計時間)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預算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第二季度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重要事項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的特定審計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九條(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后,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起草關于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報送審計機關的有關資料)
本市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各單位批復的預算,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
(二)各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各部門、各單位匯總編制的決算草案;
(五)其他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對違反預算和財政收支規定行為的處理)
對本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并就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對不符合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處理)
對本市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制發的有關財政、稅收、財務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處罰)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的審計)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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