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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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產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水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市水產事業的發展,根據上級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了落實鄭政*號文《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水產業的意見》精神,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由水產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并用于特定項目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財政安排的水產良種補貼資金、規模化水產養殖基地建設獎勵資金、水產科技支撐體系建設資金和休閑漁業示范點獎勵資金等專項資金。

第二章項目申請

第四條項目申請。申報水產專項資金要按照各類資金的申報要求,提供必要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建設內容、實施地點、建設周期、資金用途、保證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及資金使用所要達到的目標、項目效益、組織領導等。

第五條申報程序。項目實施單位先將申報材料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初審,縣(市)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水產局和市財政局。

第六條申報時間。項目實施單位每年八月底前逐級申報下一年度專項項目。

第三章項目評審

第七條項目評審。由市財政局、市水產局等單位抽調相關人員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具體評審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產局另行下達。

第四章資金下達

第八條下達程序。根據項目評審結果,由市財政局、市水產局共同下達資金到縣(市)區,各縣(市)區應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水產專項資金應遵循財政縣級報賬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水產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不準挪作非生產性開支。

第十一條水產專項資金屬財政無償撥款,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轉作有償資金,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收專項資金。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完工或年終向縣(市)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縣(市)區兩部門匯總上報市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縣(市)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市水產局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四條對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的單位,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批評,由財政部門全額收回獎補資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申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