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藥管理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15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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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鼠害,防治人畜中毒事件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農藥管理條例》、國辦發[2*]63號文件和*省公安廳、*省農業廳《關于加強鼠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境內生產、銷售、使用鼠藥的必須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鼠藥屬危險化學藥品,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明確責任,嚴明紀律,嚴格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實行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鼠藥監督管理,農業、經貿、公安、衛生、工商、質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違禁鼠藥的不法商販,各鎮鄉、村負責本屬地內的管理工作,確保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經營

第五條鼠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定點專銷制度、登記制度和責任追溯制度,嚴格控制,層層把關,排除各種不安全隱患。

第六條《鼠藥經營許可證》由市農業局審核發放。

第七條市農業局植保站負責全市鼠藥的組織、配制及供應,市物價局負責鼠藥批發、零售的價格監管。

第八條各鎮鄉建立鼠藥定點專銷點,原則上一鎮(鄉)一點。鼠藥定點專銷點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設置有鼠藥專拒。

二、有經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鼠藥經營《上崗證》的經營人員。

三、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頒發的《鼠藥經營許可證》,和憑《鼠藥經營許可證》取得市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藥品經營許可證》。

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鼠藥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藥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營業執照。

第九條專銷點銷售鼠藥必須進行登記,注明購藥者的姓名、地址、用途等,銷售鼠藥的數量只能在使用量的兩倍以內,禁止大批量銷售鼠藥。

第十條禁止走村串戶、跨區域銷售鼠藥,禁止向未成年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銷售鼠藥。

第三章滅鼠

第十一條市農業局植保站負責全市鼠情監測預報、滅鼠技術培訓、指導,組織開展農村滅鼠工作(包括農村集鎮滅鼠);*鎮城市滅鼠工作由市愛衛辦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實行統一滅鼠和長期控鼠相結合。全市每年在秋季(春季)開展一次統一滅鼠活動,大力推廣毒餌站等滅鼠新技術,達到長期、持續控鼠的目的。

第十三條統一滅鼠以鎮鄉為單位,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鎮鄉農技站負責餌料集中統一供應、滅鼠技術培訓及指導和滅鼠效果調查等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分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滅鼠經費。統一滅鼠的組織、培訓和新技術推廣各級財政要給予支持,農村統一滅鼠經費納入一事一議,農戶可以購買或以糧換餌;城市街道滅鼠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自籌,居民滅鼠自購藥餌。對鼠害重災區開展的統一滅鼠,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急性劇毒殺鼠劑。

第十六條禁止以滅鼠為目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劇毒化學危險品,堅決打擊生產、銷售違禁化學品和使用違禁化學品滅鼠的行為。

第五章處罰

第十七條對未按本規定銷售鼠藥的,由市農業局吊銷《鼠藥經營許可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吊銷營業執照,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對未取得經營資格,即未辦理《鼠藥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證照全無而經營鼠藥的,由農業、安全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無證經營鼠藥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和使用劇毒違禁殺鼠劑的,由市農業局按國辦發[2*]63號文件和《*省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對以滅鼠為目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劇毒違禁化學危險品的,由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