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鼠藥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12-16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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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鼠藥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制售鼠藥活動,引導群眾安全用藥、科學滅鼠,防止惡性中毒事件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劇毒急性鼠藥特大中毒事件情況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9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鼠藥市場做好預防鼠藥中毒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1〕69號)和《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鼠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實行登記注冊、特許經銷、科學用藥。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鼠藥。滅鼠必須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的慢性、低毒、低殘留和高效安全的鼠藥。
第三條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部門),應認真加強鼠藥經營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統一鼠藥的購進、儲存和銷售,方便群眾購藥,建立相應的除“四害”消殺服務組織,組織實施城區、鄉(鎮)、場鎮滅鼠。
農業部門應在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下,按照統一購藥的原則,做好農田滅鼠藥物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田滅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鼠藥的生產、銷售者進行審核登記。堅決查處非法生產者和銷售者,嚴厲查處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劇毒急性鼠藥。
公安部門將劇毒急性鼠藥納入劇毒物品管理范圍,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制售劇毒急性鼠藥的犯罪活動。
衛生部門做好鼠藥中毒人員的搶救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經貿等部門配合做好鼠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愛衛部門組織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供銷等部門根據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物流集散等因素,在鄉(鎮)、場鎮、街道合理布局,定點確認鼠藥經銷站(點)。
非鼠藥經銷站(點)不得經銷鼠藥。
第五條統一鼠藥的供應渠道。市除"四害"消殺服務組織負責向各縣、區除“四害”消殺服務組織供應鼠藥。縣、區除"四害"消殺服務組織負責向各鼠藥經銷站點供應鼠藥。
除“四害”消殺服務組織應在同級愛衛部門的領導管理下,供應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的鼠藥。
第六條鼠藥實行銷售登記制度。個人購鼠藥須持身份證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出具的購藥證明;單位購鼠藥須持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
除“四害”消殺服務組織、鼠藥經銷站(點)銷售鼠藥應登記購藥者的名稱(姓名)、住址、所購鼠藥名稱、數量、用途等,存檔備查。
第七條鼠藥的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必須加強安全防范措施,杜絕發生中毒、投毒惡性事件。
第八條嚴禁生產、銷售、使用“424”(化學名稱為四亞甲基二砜四胺,配制的鼠藥稱“毒鼠強”,也稱“沒鼠命”)、氟乙酰胺、氟乙酸納、毒鼠硅、甘氟等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急性鼠藥。
第九條大力宣傳劇毒急性鼠藥的危害,推廣高效、低毒、安全的鼠藥,引導群眾安全合理用藥。
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鼠藥管理的領導,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同、群眾參與、正本清源、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原則,嚴厲打擊非法制售鼠藥活動。
第十一條對無證非法生產、銷售鼠藥者,以及在城鎮、農村擺攤設點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藥的應堅決打擊。
第十二條愛衛部門和農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經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鼠藥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常性的行業執法檢查。
第十三條鼠藥經銷站(點)不得銷售違禁鼠藥,對銷售違禁鼠藥者,按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收繳違禁鼠藥、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非法制售鼠藥者予以獎勵。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者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視后果,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對制售劇毒急性鼠藥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收繳的違禁鼠藥,由縣、區愛衛辦組織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四川省化工行業辦《銷毀非法制售劇毒鼠藥技術方案》在當地集中銷毀。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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