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管理條例
時間:2022-03-15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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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農業新形勢發展需要,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增強我省農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態環境、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范圍內的農產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葉、食用菌、大米、旱糧、食用植物油、水產品、畜禽、鮮蛋、鮮奶、蜂蜜等鮮活農產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農產品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按照相關的無公害技術規范操作,且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標準的農產品基地。
第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自然條件、農產品資源、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特點,制定本區域基地建設發展規劃。
第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基地的認定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農業廳負責基地的認定,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頒發,推薦、申報國家級基地。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地認定的初審,推薦、申報省級基地。
第八條凡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基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章基地認定條件
第九條基地建設規劃科學、布局合理?;氐沫h境、各項生產、生活設施、生產技術和管理符合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的要求。
第十條基地規模
蔬菜: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水果: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茶葉:種植面積不少于0.1萬畝。
大米:種植面積不少于0.5萬畝。
旱糧: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食用油料: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水產:湖泊、水庫等大水面面積不少于1000畝、連片集中的池塘面積不少于100畝、工廠化養殖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規模養殖,其中:生豬年出欄不少于5萬頭、肉牛年出欄不少于0.5萬頭、肉羊年出欄不少于1萬頭、肉禽年出籠不少于20萬羽、蛋禽年飼養量不少于5萬羽、奶牛年飼養量不少于0.1萬頭、蜂蜜年飼養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參照上述原則。
第十一條基地生產的農產品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第三章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基地的環境質量和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用水水質標準。
第十三條基地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基地應當配備相應的植物防病或動物防疫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條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督系統,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
第十六條基地的種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種苗質量標準。水果、茶葉、畜禽、特種水產等農產品的種苗投放前必須經縣級以上種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且質量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齊全。
第十七條禁止使用不安全、霉變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飼料。
第十八條基地投放的有機肥料必須經過發酵處理,不得使用或盡量少用無機肥。
第十九條畜禽、水產病蟲防治、防疫用藥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不安全農(獸)藥。
第二十條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植物防病、動物防疫預測預報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動植物病蟲害的傳播或蔓延。
第四章申報與認定
第二十一條基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必須是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基地的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基地所在地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如實填寫《*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申請書》。
(二)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本轄區需認定的基地材料上報所在地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報基地的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國際國內市場與合作處)。
(四)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廳有關業務處(局)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對申請基地進行申報材料審查和產地環境、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現場審查,寫出審查報告。
(五)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有資質資格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申請基地產品質量進行檢測,寫出檢測報告。
(六)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專家組依據《*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申請書》、基地審查報告、基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對申請基地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頒發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三條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設計和制作。
第二十四條認定的基地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向社會。
第二十五條認定的基地應當與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授權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使用協議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認定的基地應當接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基地資格,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一)基地環境發生改變,經監測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嚴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殘留農(獸)藥、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記錄的;
(七)連續兩次產品質量抽測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不進行農產品質量監測、拒絕接受基地資格復查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九條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均為三年。有效期內,基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進行的產品質量和生產環境年檢或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三十條基地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已認定的基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有關材料上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基地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復檢,寫出復檢報告,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復檢報告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不得轉讓或轉賣。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農產品基地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公害認定的,不得擅自冠以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名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辦法和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