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學分認定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7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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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學分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普通高中學分認定和管理行為,確保學分認定的真實性、嚴肅性和公正性,促進學生全面、主動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教基〔2003〕6號)、《河南省普通高中課程設置方案(試行)》(豫教基〔2008〕138號)和《河南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學科教學實施指導意見(試行)》(教基〔2008〕53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校應成立由校長任主任、相關副校長為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學科骨干教師為成員的學分認定委員會。校長是學生學分認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負責學生學分的認定等工作,并依據國家、省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校學分認定實施細則及相應的標準和程序。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學生修習時間達到課程標準要求,模塊(專題)考試或考查成績合格,學習過程(課堂表現、作業情況、實際操作、實驗報告、社會實踐和社區服務等)綜合評價合格方可申報學分認定。

第五條學科類課程學分的認定。學科類學分認定主要依據學生修習課時記錄、修習過程反映、模塊(專題)考試成績。

(1)學校必須按照課程方案規定的課時開設課程,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課程修習,實際修習時間不低于該模塊規定學時數的六分之五。學生參加課程修習的時間由任課教師記錄。

(2)任課教師如實記錄學生在修習過程中的態度、參與教學活動情況、完成作業及各項學習任務情況,從事與修習內容相關的實驗和實踐活動及平時成績等。

(3)模塊(專題)學習結束,由學校根據課程標準統一命題并組織考試。

第六條研究性學習學分的認定。研究性學習學分以課題評價形式認定。學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學習課題應不少于3個。在研究性學習課題立項時,要根據課題大小和難易程度,以及所需學習時間來確定學分。研究性學習學分認定,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的材料:

(1)開題報告和研究實施方案;

(2)研究過程記錄(每學分不少于18學時);

(3)課題研究中所收集的資料(包括原始資料)、處理過的資料、參考文獻;

(4)具體反映每一成員參與研究的感受、體會小結;

(5)課題研究成果報告(包括論文、研究報告、解決問題的方案、活動設計、實物設計等)。

第七條社區服務學分的認定。學生三年內應參加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社區服務,獲得2學分。參加社區服務不足10個工作日的,不給學分。社區服務應突出公益性并堅持志愿與義務的原則。社區服務內容主要由學校負責聯系,也可以由學生自己聯系,但須經學校審查批準。學校依據相關證明材料認定有效工作日及學分。

第八條社會實踐活動學分的認定。學生每學年必須參加不少于1周的社會實踐活動,并且提交個人的社會實踐記錄(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獲得2學分。不符合要求的,不給學分。軍訓是社會實踐的獨立內容,時間不少于一周。參加軍訓成績合格的學生獲得2學分。

第九條選修II課程學分的認定。學校應根據本地和學校實際開設學校課程,并在修習結束后參照學科類課程進行學分認定。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條學生在達到第四條基本要求、按規定完成模塊(專題)修習并經考試或考核后,提出學分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任課教師要綜合學生出勤、學習過程表現、考試或考核成績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學生學分認定初步意見,提交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審核。

第十二條學分認定委員會對任課教師意見和學生相關資料進行復審,做出認定結論,并由校長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學校對獲得學分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對未獲得學分的學生,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學校必須確保學分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五條學生對學校學分認定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自接到復議申請15日內進行復議,作出書面決議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必修模塊(專題)考試成績不合格未能獲得學分的學生,可以申請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必須重修;選修模塊(專題)未能獲得學分的學生,可參照必修模塊方法執行,也可以申請改修其他模塊。學生應在高三年級上學期末修滿144個學分。

第四章學分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切實加強對學生學分認定工作檔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學校要建立和完善學分認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別要建立學分認定誠信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學校要為任課教師、學分認定委員會成員建立誠信檔案。對在學分認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者,要嚴肅查處,以維護學分認定工作的真實性和嚴肅性。

第十九條參加省級以上學科競賽且獲得省級三等獎及以上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其相應學科的必修課程可以免修部分或全部學時,但不可免考。

第二十條普通高中學校不得獎勵學生學分。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相應欄目予以真實記錄。

第二十一條在省內學校之間轉學的,或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我省的,須提供必要的學分證明材料,轉入學校應當認可學生在原學校所獲得的學分;未實施普通高中新課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的,轉入學校應當根據原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證明,并按照其所學內容與新課程模塊內容之間的關系,由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認定相應的學分。由于休學等原因造成學習過程中斷的,其學分及有關材料可連續計算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學校學分認定管理工作作為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評估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學校學分認定管理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對學分認定管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違規違紀的學校和有關責任人將予以嚴肅處理,并嚴厲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