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辦法
時間:2022-03-06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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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簡稱“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規范監理行為,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規章,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導下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程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任責制或項目責任主體負責制,在項目批準立項時予以明確。
第四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必須由水利部批準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對工程施工實行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確定承建單位前,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有關規定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七條實施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前,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水土保持工程質量、投資、進度進行全面控制的條款。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九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取費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理單位不得采取壓低監理費用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
第十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及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須向工程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理合同的實施。項目監理機構的設置、組織形式和人員組成,應根據監理工作的內容、服務期限及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監理人員組成應滿足水土保持工程各專業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于監理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組成及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書面通知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應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提供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章監理人員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聘用停息員。
第十五條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人員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相應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監理工程師擔任,由監理單位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后任命。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并書面通知承建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是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宜擔任一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需要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經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指定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監理經驗并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
第十九條監理員應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員崗位證書》或《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結業證書》的人員擔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第二十條信息員由經過項目監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協助監理人員工作。
第二十一條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具體職責按《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理實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機構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監理規劃。
(二)依據工程建設進度,按單項措施編制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三)按照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按規定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監理月報和專題報告;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提交工程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有關規章、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建單位報送的項目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下列條件時,征得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
(一)承建單位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員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項目的設計文件已經監理工程師核查。
(三)施工組織計劃經監理工程師簽認。
(四)年度投資計劃已落實。
(五)所需人工、材料、設備已落實。
(六)其他必備的開工條件已具備。
第二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放線和圖班界線進行復驗和確認。
第二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建單位報送的擬進場的工程材料、籽種、苗木報審表及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有關規范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種、苗木等,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認,并通知承建單位不得將其運進場。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員對治溝骨干工程、淤地壩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隱蔽工程、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對造林、種草、坡改梯、小型的溝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進行巡視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監理工程師不予簽認,并提出處理意見,承建單位整改后,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下達工程暫停指令,要求承建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簽署復工通知。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建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監理工程師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第三十條監理工程師應按有關規定對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群眾自籌資金到位和實際投勞情況核實統計,并向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報告。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單位統計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填報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對未經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三)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十二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建單位按施工合同填報竣工結算報表。
(二)監理工程師審核承建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報表。
(三)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竣工結算報表,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進度控制:
(一)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建單位編制的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
(二)監理工程師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三)當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監理工程師應分析原因,提出相應的措施,責成有關方面改進或調整計劃。
(四)督促承建單位按調整計劃進行施工。
第三十四條對原設計有重大變更的,應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報原批準機關同意;對不影響投資規模、建設地點和工程功能的工程變更,須經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的質量等級提出意見,監理工作報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驗收的主要材料之一。監理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監理機構與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和承建單位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
第三十七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變更、費用索賠、信息管理等監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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