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速遞業務專營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03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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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速遞業務專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速遞通信業務的專營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經營者及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速遞通信業務由郵政企業依法實行專營。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速遞通信業務,是指以最快速度傳遞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

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寄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

(一)書信;

(二)各類文件;

(三)各類單據、票證、證書;

(四)各類通知;

(五)有價證券;

(六)我國簽署的《萬國郵政公約》規定的函件;

(七)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套封或者緘封性質的信息載體。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遞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像等方式寄遞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

(一)供內部使用的書籍、報刊、資料等非出版物;

(二)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制品、計算機信息媒體;

(三)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速遞通信經營活動和與速遞通信經營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省郵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速遞通信業務的專營工作;地、州、市郵政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速遞通信業務的專營工作。

工商、海關、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速遞通信業務的專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非郵政企業和個人確需經營速遞通信業務的,應當具備運輸工具、營業場所、處理場地和速遞網絡等條件,經省郵政主管部門委托,可以代辦速遞通信業務,取得委托代辦資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省郵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代辦速遞通信業務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本規定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經營速遞通信業務的非郵政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到省郵政主管部門補辦委托代辦手續。

第六條取得委托代辦資格的非郵政企業和個人應當每兩年到省郵政主管部門辦理續委托手續。

第七條經營速遞通信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范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營業時間和監督電話。

第八條經營速遞通信業務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中斷、終止正常的速遞業務;

(二)速遞屬于國家明令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三)故意延誤速遞時限;

(四)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速遞物品;

(五)其他損害速遞通信業務的行為。

第九條郵政執法人員有權對經營速遞業務的營業場所、處理場地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未經省郵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速遞通信業務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將速遞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資費退還寄件人,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補辦委托代辦手續或者不辦理續委托代辦手續的,由省郵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經營速遞通信業務。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拒絕、阻礙郵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郵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