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工作制度

時間:2022-01-23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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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工作制度

根據市局《關于調整全市木材運輸證辦證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市林字[2003]13號)精神,將全市出省木材運輸證的辦證和省內木材運輸證辦證的監督管理職能移交林業職工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林培中心)。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辦證管理和監督,強化辦證人員培訓教育,提高辦證質量和服務水平,特制訂工作制度,此制度為出省辦證人員工作行為規范,希望各出省辦證人員嚴格執行。

一、學習制度

1、學習內容包含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兩大類,其中,政治學習主要包括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等內容;業務學習主要包括林業科普知識、林業政策法規、辦證業務知識等內容。

2、學習形式分統一學習和自發學習兩種,統一學習是指參加市局或縣局機關安排的學習活動;自發學習是指在閑暇之余,要結合工作實際,加強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3、學習要求:一是要妥善處理工作與學習的關系,不能因學習而影響到辦證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要做好學習筆記。林培中心每年對學習筆記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二、紀律考勤制度

1、各辦證點按照當地規定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或曠工。

2、辦證工作人員要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舉止文明,服務用語規范。不得在上班期間穿拖鞋、背心,不得奇裝異服,坦胸露背。

3、愛護環境衛生和公共財物。

(1)堅持每天衛生值日制,保證辦證點的清潔衛生。當天值日人員除打掃衛生,保證辦證點干凈整潔外,還應負責在上班期間打開水及下班前檢查電器、門窗是否關閉,確保安全。

(2)不得亂扔煙頭雜物和隨地吐痰,不得在墻壁上貼、掛與工作無關的物件,不得故意損壞公共財物。

(3)認真做好電腦養護管理,未經辦證負責人同意,不得使用外來磁盤、光盤等。

4、忠于職守。在上班期間,不得大聲喧嘩、嘻笑,不得語言粗魯、說臟話,不得玩電腦游戲、聽音樂、上網聊天、吃零食及從事其它與工作無關活動,不得酗酒和參與賭博活動。

5、團結友愛、互相督促,不在背后亂議論他人。

6、堅持掛牌上崗、文明辦證、限時服務,務必做到優質、高效。

(1)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對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辦證規定的,辦理初辦、重辦、補辦業務的,每份證30分鐘內辦好;辦理轉辦換證業務的,每份證60分鐘內辦完;需報檢的在2個工作日內辦完。

(2)對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辦證規定,不能及時或不能辦理的,應當即向客戶認真說明理由,詳細告知所缺材料或不符合辦證規定的具體內容,并及時簽發《不予簽發木材運輸證告知書》。

(3)限時服務包括收費、辦理運輸證和辦理檢疫證三個環節,有關人員應搞好協調,密切配合,原則上每個環節的時限不得超過規定服務時限的三分之一。

7、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前來詢問辦證事宜的客戶,第一個接待的辦證工作人員必須有問必答,耐心細致。非本人分管的事項,要負責引導到經辦人員處,不允許置之不理,要積極為客戶排憂解難。

8、八小時以外及周末原則上不辦證,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辦證的,須經林培中心負責人批準。

9、做到按規章辦事、廉潔辦證,嚴禁亂辦證、辦人情證,嚴禁“索、拿、卡、要”,以“證”謀私。

10、辦證工作人員不得經營任何與辦證有關的商務活動,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他人的違法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11、嚴格遵守市局機關或基層辦證點當地制定的作息制度。超過上班時間10分鐘的,視為遲到;下班必須準點下班,否則視為早退;在上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的,視為脫崗;遲到、早退、脫崗超過半小時的,視為曠工。

12、因事在上班期間需臨時外出的要先請假,請假30分鐘以內的,由辦證點負責人批準,請假30分鐘以上的,報當地林政股(放行辦)負責人批準。辦證工作人員臨時請假外出后,不得因此造成工作空缺,讓客戶等待。

13、請事假或病假必須出具請假條,病假還需醫生病假證明。請假二天以內的,報林培中心負責人批準;請假二天以上的,須經林培中心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局長批準。請假獲批準后,請假人須將假條交辦證點負責人保管,辦證負責人應據此及時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請公休假、探親假者根據人事有關規定按上述程序報批。

三、電腦辦證辦理程序

1、利用《江西省木材流通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木材運輸證的種類分初辦、轉辦、重辦、補辦、合辦五種。木材運輸證簽發前,辦證人員必須認真審核申請者提交的有關憑證。

(1)初辦木材運輸證,申請者應提交有效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植物檢疫證、林業規費憑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和工商執照,屬原材的還須提交檢尺碼單。初辦省內木材運輸證還應提交《贛州市辦理省內木材運輸證憑證》。初辦出省木材運輸證還應提交《贛州市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憑證》。

(2)轉辦木材運輸證,申請者應提交本單位當年或隔年購材地的有效木材運輸證(辦理毛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申請者要提交六個月以內的有效木材運輸證)、林業規費憑證、檢尺碼單和按規定填寫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己審核的《贛州市木材運輸證換證(轉辦)申報單》,以及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和工商執照。

(3)重辦木材運輸證:出省木材運輸證確需延期重辦的,必須由發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林管站報檢,查驗屬實后,縣(市)林業局分管局長批示和林政股(放行辦)核實意見,木材己啟運的必須有前方木材檢查站的證明,在運輸證有效期內由縣級審核,電話報市林培中心負責人批準;超過有效期必須報市林培中心負責人批準。必須嚴格控制出省木材運輸證延期重辦期限。

(4)補辦木材運輸證,屬遺失補辦的申請者必須提交發貨單位的報告、公安部門掛失、報案證明、在有效期限內的應有作廢聲明和途經路線第一個木材檢查站的證明,木材己啟運的要有前后兩個木材檢查站的證明,及當地縣(市)林業主管部門領導的批示和林政股(科)的核實意見。屬處罰補辦的應提交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林業規費憑證和罰款收據。

(5)合辦木材運輸證,是指多個經營加工單位的貨物合并為一船(車)運往同一目的地的轉辦業務。每個申請者提供的憑證與轉辦木材運輸證相同。

2、申請辦證者提交的憑證符合規定的,辦證人員應當及時簽發木材運輸證。

(1)辦證人員按照申請辦證者提交的有效憑證認真仔細地將數據輸入到信息系統。

(2)木材運輸證提交后,辦證人員要在打印預覽窗口復核運輸證的輸入情況,確保實際證書上的證號與系統自動生成的證號相同。

(3)打印準確無誤的木材運輸證,由申請領證人和辦證人員簽具真實姓名。

(4)辦證人員應在規費票據上加蓋“己辦放行”長條印章后,發放木材運輸證。

(5)辦證人員應將有關憑證粘貼于木材運輸證存根,作附件備查。

(6)初辦木材運輸證,辦證人員應及時以伐區為單位做好《采伐證辦證木材運輸證臺帳》,核減相應樹種的數量。辦理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運輸證,也應按批文做好辦理木材運輸證臺帳。

3、整本木材運輸證位,簽發完畢后,辦證人員應按木材運輸證封面的要求,以原木原竹為單認真作好數據的分類統計工作。

4、辦證人員作好木材運輸證封面后,應把木材運輸證存根連同辦證附件及辦理運輸證臺帳,轉辦、換證指標結存明細帳等轉交給木材運輸證填發監督員。木材運輸證填發監督員,應實事求是,大膽履行職責,按照此規定,對照辦理運輸證臺帳,轉辦、換證指標結存明細等逐張檢查木材運輸證的填發情況,發現違反規定填發木材運輸證的,應在《贛州市木材運輸證填發監督表》中作好記載,并當即向木材運輸證填發人員反饋,令其糾正,對情節較嚴重的要向林培中心報告。

四、電腦辦證錄入規范

各委托辦證點在利用信息系統辦理木材運輸證,應按以下規范錄入數據。

1、發證依據的錄入:

初辦:以批文號作為發證依據的,分別錄入批文號、規費號、憑證號;以采伐證號作為發證依據的分別錄入采伐證號、規費號、憑證號碼,每個憑證至少以一個空格作為分隔,若有上年結轉的,需添加“結轉”做為標識(以批文號為例:贛市林政[2003]79號規費:0007969憑證:40結轉;以采伐證號為例:采伐證:00477631規費:0007969憑證:40結轉)。

轉辦:在發證依據欄輸入原XX縣(市)xxxxxxx換證、申報單號,若超過3張的,至少錄入需要三張證的號碼,即:原XX縣xxxxxxx/xxxxxxx/xxxxxxx等XX張換證。(例:原于都縣0125424/0125428/0125429等9張換證申:90)。

補辦:屬遺失補辦的,錄入原XX縣(市)xxxxxxx遺失補辦;屬處罰補辦的,錄入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號碼、規費號。

2、木材產地欄是錄入木材來源的省、市、縣、鄉(鎮)、場名。

3、發貨單位欄是指發運木材單位的全稱,必須通過選擇框或錄入發貨單位編碼來確定。

4、收貨單位欄是錄入購材單位的全稱。

5、運輸方式欄是錄入貨主選擇的一種運輸方式,目前常用的運輸方式有汽車運輸、火車運輸、船運三種,如果運輸方式為汽車的需要錄入車牌號、噸位(如:汽車:贛B-795645噸或5T)。

6、運輸起訖欄是錄入本次木材運輸的路線,即發運起點,途經的省際(地、市際)站名和最終運達的縣(市)名稱。

7、有效期限是錄入全程規定的運行時效。

8、樹(材)種項是指木材的樹種或樹材種,必須通過選擇框或錄入樹材種的編碼來確定。

9、品名項是指木(竹)制品或木(竹)半成品的名稱,必須通過選擇框或錄入品名的編碼來確定。

10、規格欄的錄入,原木、原條是錄入其長度和徑級(長寬以M為單位,徑級以CM為單位),鋸材錄入其長、寬、厚(長度以M為單位,寬、厚以MM為單位),木(竹)制品半成品錄入實際尺寸,所有單位必須使用大寫字母。

11、數量是對應實際木材運輸證當中的根(塊、件)數,是指竹材的根支數或木竹制品、半成品的實際數量。此項內容只能錄入數字。

12、材積是對應實際木材運輸證當中的材積,是指木材的實際材積。此項內容只能錄入數字。

13、折原木數是指鋸材、木竹制品、半成品折算原木(竹)耗材數量。此項內容一般不需要更改,除非有特殊折算比例的才修改此項內容,另外折原木欄的數量一定要大于材積欄的數量才能正常提交。

14、指標證號是信息系統扣除指標的依據,可分為批文編號(P)、采伐證號(C)、換證依據(I、0、T)、處罰決定書編號(U)、其他依據(E)共6種類型。指標證號欄是以類型+編號的方式錄入,如:P贛市林便字[2004]10號,多個指標證號之間用回車換行分隔。

15、備注欄是錄入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如木竹成品半成品折算原木(竹)耗材數量的記載等。

16、簽證人是指簽發木材運輸證人員的姓名,此項內容信息系統會自動以當前操作員的姓名覆蓋。

17、領證人是指貨主或領證人的真實姓名,由辦證人員負責錄入。

18、簽發機關是指簽發木材運輸證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的全稱,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無須辦證人員錄入。

19、簽證日期的指簽發木材運輸證的年、月、日,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五、木材運輸證填發規定

1、辦證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規定填寫木材運輸證

(1)辦證人員應嚴格按照木材運輸證辦理程序和木材運輸證填寫規范,自覺遵守本工作制度,認真填發木材運輸證。

(2)辦證人員填寫木材運輸證的各項,要與發證依據(憑證)完全相符,不準以少填多,以小填大,或擅自更改項目填寫。

(3)辦證人員不準轉換原木、原條、鋸材按客觀規律不可加工生產的制品、半成品和鋸材的木材運輸證;采伐、加工剩余物按規定只能辦理纖維板、刨花板、木片、包裝箱、商品柴炭及小型家具配件等產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證人員不準簽發木材運輸證:

①提交的辦證手續不全,或《憑證》、《申報單》填寫不規范,填寫有誤的;

②使用偽造、涂改、失效證件的;

③超過商品材外銷計劃的;

④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珍貴樹種和國家、省級重點保護樹種,如樟樹等;

⑤未繳納林業規費或未按標準繳納林業規費的;

⑥上級林業主管部門通知停辦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證人員不準換證、轉辦木材運輸證:

①偽造、涂改、倒賣的木材運輸證;

②過期使用的無效木材運輸證或一證多次運輸的木材運輸證;

③市內各縣(市)簽發的木材運輸證,發貨單位(或簽證單位)沒有在運輸證背面簽注發貨日期、實發數量、碼單號碼和未加蓋公章的木材運輸證;

④該途經的木材檢查站沒有在運輸證背面加蓋驗證章,簽注過站日期、過站數量、碼單號碼和檢查員沒有簽名的木材運輸證;

⑤省際、地(市)際邊境木材檢查站沒有開具《贛州市外省入境木材轉辦運輸證憑證》或市林政稽查支隊沒有審核加蓋“業務專用章”的外省木材運輸證;

⑥沒有經收貨單位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報檢的本省外地(市)木材運輸證;

⑦火車運輸的木材沒在經木材報檢點報檢和市檢查站審核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木材運輸證;

⑧原證的收貨單位與申報單位不符的木材運輸證;

⑨碼單記載的相關內容與原證不相符的木材運輸證。

(6)辦證人員簽發木材運輸證,當天簽證、當天生效,簽證時間不準推后。

(7)木材運輸證的有效期限按以下規定辦理:出省運輸,一般不超過4天,對一些*近鄰省的邊境縣,如全南、定南、龍南、信豐、尋烏、大余、崇義、南康等縣(市)到廣東省,瑞金、寧都、會昌、石城等縣到是福建省的,有效期為1—2天。其他省(市)500公里以內的為三天,每增加500公里,有效期限增加一天,但最長不能超過五天,火車有效期不超過八天,船運有效期不超過15天。

(8)木材運輸證按一車一證、一船一證、一車皮一證辦理,不準辦理幾車(船)一張證,或一車(船)多張證。

(9)木材運輸證填寫木材數量,汽車運輸,嚴格執行發貨單位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核定的最低裝載量辦理,并在備注欄注明汽車噸位;火車運輸,按省林業廳、南昌鐵路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江西省鐵路運輸木材的通知》(贛林資字[2002]154號)的規定執行。

(10)經批準同意隨材聯運換證出省的,只限辦理原條、原木、原竹。

(11)木材運輸證初辦指標不能結存。換證、轉辦木材運輸證指標沒有辦完的,應建立木材運輸證轉辦、換證指標結存分戶明細手工臺帳,記載原證和新證的證號、品名、規格、數量、折原木數及結余數和辦證時間,并由領證人簽字。但整張木材運輸證的數量不能結存。結存指標取整去零,三個月內有效,過期按自動放棄處理。

(12)鋸材、木(竹)成品、半成品的辦理,統一按省林業廳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編發《江西省木竹產品耗材折算標準》折算原木耗材(經市林業局批準的木材加工企業除外),杉原條加工原木,按1:0.9計,不準擅自改變原木折算標準。

(13)加工企業不能辦理原木(竹)運輸;林場、林業工作站和個人不能作為發貨單位發木(竹)成品、半成品。

(14)延期重辦的應在有效期內辦理,且一份運輸證只能延期重辦一次。

(15)遺失補辦的應在有效期過后辦理。

(16)辦證人員打印木材運輸證時,各聯應一次性打印,不準分次打印;不準在辦證室(廳)以外的其他場所簽發木材運輸證。

(17)辦證人員填寫木材運輸證字跡要端正,不準涂改,不準在木材運輸證正面加字和加蓋其他印章;木材運輸證填寫造成差錯,應不撕注銷,重新填發,己簽發申領的木材運輸證,不準擅自收回作廢。

(18)木材運輸證的填發依據(憑證)不準與運輸證存根分離,應在當天把附件粘貼于木材運輸證存根。為證人員填寫運輸證后,應當即在規費票據上加蓋“己辦放行”印章。

2、木材運輸證的發放、領取要健全手續,嚴格把關,不準擅自發放、領取木材運輸證。

(1)木材運輸證填寫完畢后,申領證人必須在運輸證上簽具真實姓名才能發放。

(2)領取木材運輸證實行以舊換新,按月核定用量。委托辦證點領取木材運輸證時必須將己用完的木材運輸證存根聯連同辦證附件和木材運輸證填發監督表返回市林培中心后,方可領發新的木材運輸證。

(3)領取木材運輸證要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登記表要有領取日期、領取證號、領取數量,并且要經領人簽名;木材運輸證的返回也要認真做好登記,要登記好返回日期、證號、數量和有驗收人簽名。

(4)各委托辦證點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辦證廳(室)要安裝防盜門,窗戶安裝防盜網,并要設置保險柜,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木材運輸證,每天下班后和節假日,運輸證要統一放置保險柜內存放,集中保管,不準丟失。

六、收費管理制度

1、辦證點開票員和收款員必須嚴格按照收費項目、標準、依據收取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檢疫費和辦證延伸服務費,做到不重不漏,嚴禁用辦證的名義搭車收取其它費用。

2、辦證點的所有收費必須開具票據,嚴禁只收款不開票。

3、必須嚴格執行開票、收款分離制度,除特殊情況外,未經許可不得一人同時辦理開票和收款工作。

4、票據保管員要妥善保管好有關票據,不得遺失。

七、稅務發票管理制度

辦證延伸服務費發票不得丟失,誰丟失誰負責。對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一經查實將其解聘,如果情節嚴重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1、辦證點領取稅務發票時,應憑財務管理員開具的繳費發票交發票管理員保管。領取的發票必須經林培中心負責人和發票管理員及領證人叁方登記簽字后,領證人在發票管理員處領取相應的稅務發票。

2、辦證點負責人領回稅務發票后應及時存入保險柜,不得將發票帶出辦公室。辦理時應按有關稅務制度辦理。

3、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帳聯。在填寫發票時必須三聯同時復寫,不準單聯填寫。如單聯填寫,

4、辦理完每一份證時應及時向貨主開具稅務發票或在每辦理完一個貨主業務時應及時開具稅務發票。不得只收費不開票。有以上情況貨主有權向其索要發票,如不開發票,貨主可向市局舉報。

5、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發票規定的時限、順序,數量、金額、大小寫如實填寫,字跡清楚,在裁減發票時應準確無誤。

6、開具發票后,如發現填寫或裁減有錯誤時,必須收回原三聯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發票。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使用假冒發票,開具完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并統計好金額。

8、發票管理員和各辦證點負責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后,應立即報林培中心負責人,并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9、發票限于領購辦證點在轄區內開具。任何辦證點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區域開具。

10、辦證點如有特殊需情況,發票不夠周轉,確需要調整時,應經林培中心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調整使用。

11、各辦證點負責人必須在每月月底前,按規定的時間把已開完的木材運輸證連同開完的稅務發票聯一同返回林培中心核銷。

八、請示匯報審批制度

1、辦證工作人員遇有業務方面的問題,應先告知辦證負責人,然后由辦證負責人向林培中心請示處理。

2、辦證點負責人應經常向林培中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遇有下列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

(1)辦證工作人員無故缺勤、曠工可能造成工作空缺的。

(2)辦證、收費過程中,不提供優質服務、態度粗暴、故意刁難客戶、甚至敲詐勒索、索賄受賄,以證謀私的。

(3)辦證工作人員不按規章辦事,亂辦證、辦人情證的。

(4)漏收、未按標準收繳林業規費或搭車收費的。

(5)發生有關票證錯領、錯發、遺失、被盜、毀壞等情形的。

(6)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的行為。

3、在辦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報林培中心審批后按規定辦理:

(1)因填錯運輸證,已撕下確需收回作廢重辦的,要及時電話請示林培中心負責人同意后,在當日內予以重辦,并在錯證上注明重辦運輸證號碼和簽發時間。事后,辦證人員要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報告中要陳述理由,并有其它辦證人員簽字證明)補辦審批手續。

(2)辦理辦證轄區外本市其它縣(市、區)出省木材運輸證的。

(3)在換證、轉辦時,對原證木材能否加工生產為成品、半成品把握不準的。

(4)本制度和其他有關辦證規定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

4、辦理雜原木出省運輸證的,應憑市局批文,經林培中心負責人簽署意見后辦理,并在運輸證備注欄注明批文號,同時要建立臺帳,嚴格控制。

5、木材運輸證、檢疫證更改重辦,火車、貨船或汽車運輸超過有效期的木材運輸證延期重辦的,應經林培中心審批。

6、補辦運輸證的,應經林培中心審批后按規定辦理。

7、發現有偽造、涂改、倒賣證件的應先將證件扣留,并及時向林培中心匯報。

8、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搬遷家具的,應憑戶口、遷移證或調動證明等,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規定辦理。

9、辦證點需添置辦公用品的,由辦證點負責人統計,報林培中心審批后統一購置。

九、財務管理制度

1、辦公用品原則上由市局林培中心統一購買,各辦證點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證點負責人到市局林培中心統一領取,各辦證點不得自行購買,否則不給予報銷。

2、辦證點負責人每月報銷一次到市局林培中心交運輸證存根及繳費的往返車費,原則上當天來當天回,如確實需要在贛州住宿的,必須報告且經市局林培中心負責人同意,但住宿費不得超過40元,并按每天8元的標準補助,超過標準住宿的,超出部分自行負責。

3、辦證人員屬跨縣(市)辦證的,每人每月報銷二趟從辦證點至回家的往返車費,并按每天8元的標準補助。

4、報帳時間為當月報上個月的有關費用。辦證人員報帳由辦證點負責人證明,經林培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帳,報帳時間不得積壓,否則不給予報銷。

5、經市局林培中心負責人批準,因工作需要到本地區或外地區出差的,按照市林業局出差標準報銷。

十、獎懲制度

1、辦證工作人員一律實行全員聘用制,每年一聘。聘用合同期滿時,林培中心根據辦證工作人員在聘期間的出勤和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考核,并視收支情況給予一定數量的獎金??己朔謨炐?、合格和不合格三等。經考核,優秀者,發給100%獎金,可以續聘;合格者,發給90%獎金,可以續聘;不合格者,無獎金,并一律不予續聘。

2、辦證工作人員實行月薪制,月薪由基本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

3、林培中心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考勤情況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發放浮動工資或做出其它人事處理的依據。

4、辦證工作人員月內遲到、早退、脫崗一次的,給予批評警告;遲到、早退、脫崗一次以上五次以內或者曠工一次的,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遲到、早退、脫崗五次以上十次以內或者曠工一次以上三次以內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5、月內請事假二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6、月內違反著裝、舉止、愛護環境衛生和公共財物、忠于職守、掛牌上崗、文明辦證、首問負責制有關規定二次以上五次以內的,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五次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7、月內違反限時服務規定一次的,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一次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8、月內發現或被人舉報一次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玩游戲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9、因辦證員工作不認真負責,填錯運輸證而需要作廢證的,月內累計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扣發當月20%浮動工資;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五次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10、辦證員工作失誤,因有效期、車號、品名、規格等原因簽發了不規范的運輸證在運輸途中使客戶造成損失的,月內有一次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二次以上的,扣發一個季度的浮動工資。

11、月內有亂辦證、辦人情證、向客戶“索、拿、卡、要”或者在工作日酗酒、參與賭博活動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12、月內漏收或者未按規定標準收繳林業規費或其它費用的,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并賠償損失。

13、報表統計人員不能按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的,延期二天以下的,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延期二天以上,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14、報表統計數據有誤的,扣發報表統計人員和辦證負責人當月50%浮動工資;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15、辦證監督人員不認真負責,沒有逐本逐張核查運輸證存根或故意隱瞞、包庇辦證真實情況的,一經發現扣發當月50%浮動工資;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

16、票證保管員發生有關票證錯領、錯發、遺失、被盜、毀壞等情形的,除根據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扣發當月全部浮動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