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密審查制度
時間:2022-01-22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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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8〕11號)以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按照部門管理、統(tǒng)一的要求,堅持“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把關、一把手總負責制。
第四條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根據(jù)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或指定機構、人員負責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
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機關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二)細化本機關可以公開、不得公開的具體信息;
(三)負責本機關信息的保密審查;
(四)負責向上級保密部門申報公開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確事項;
(五)接受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保密審查人員的保密教育和培訓;
(二)指導行政機關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復行政機關關于公開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項的申請;
(四)督促行政機關落實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五)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第六條機關保密組織或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本機關工作人員保密行為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及時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公開政府信息中出現(xiàn)的泄密事件,并協(xié)助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查處。
第二章保密審查
第七條行政機關擬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和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由提供信息部門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先行自審并簽署意見,一般信息交本單位保密審查機構審核后,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fā)后。
第八條機關公開采集的未公開信息,應征得原信息產(chǎn)生部門同意。
未經(jīng)原信息產(chǎn)生部門同意,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公開上級或其他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因工作需要,上級機關可直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行政機關擬公開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由需公開信息單位送上級機關保密審查機構按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第十條接到申請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能否可以公開的批復。特殊情況需延期批復,延長批復的時限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審查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實行審批領導責任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有保密審查審批記錄,審查審批記錄可以與擬文封面同步設置;對擬公開但因未通過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信息,應說明理由。
保密審查審批記錄應集中保存?zhèn)洳椤?/p>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由機關保密組織或保密工作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未經(jīng)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保密審查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由同級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監(jiān)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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