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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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在中共福貢縣委的領導下,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勇于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并主持縣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縣長、縣長助理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處理與其他縣之間的事務。

副縣長、縣長助理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獨立處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縣長出縣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條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局、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正確地履行政府職能,在加強和改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十二條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發展質量,促進經濟增長,積極增加就業,保持物價相對穩定,實現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加強市場監管、調節,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五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無黨派人士、群眾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吸納諍言。

第十八條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向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的議案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或涉及職能部門承辦。

第二十二條提出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法制的統一;必須緊密結合福貢實際,加強調研和論證,增強可操作性;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好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工作,提高其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工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認真組織執法評議考核、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行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省、州、縣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云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等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法制督察制度,堅持和完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對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從嚴查處。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和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及縣委的重大決策;

(二)決定和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

(四)討論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縣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列席;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的領導和縣法院、縣檢察院、駐福貢部隊,工商聯、群眾團體負責人參會。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武裝部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監察局長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二)審議通過縣人民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經濟社會政策、財政預算、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

(四)討論確定向州政府或縣委的重要請示、報告,或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縣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月中和月末各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領導和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主持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副縣長、縣長助理按照工作分工協調審核后報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條規范并減少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充分發揮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職能作用。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一般在年初報經縣長審批,按照計劃嚴格執行。

第四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在1年內原則上只能召開1次全縣系統工作會議。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部門全縣系統工作會議,有關部門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報送縣政府辦公室;需要臨時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應當提前報送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縣人民政府領導決定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辦理。

第四十二條凡屬副縣長、縣長助理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原則上不提交縣人民政府會議討論;除特殊情況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得提交縣人民政府會議討論。

第四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請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參加。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云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云政發〔2000〕178號)等有關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第四十五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和命令,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由縣長審簽;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性公文,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縣長、副縣長審簽。其中涉及財稅、重大經濟政策、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

第四十七條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或需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公文,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工作的,請相關副縣長審核;一般事項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審簽;涉及重大發展規劃、財政支出、重點項目等重要事項的,由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審簽。報請縣政府辦公室審批或需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由相關縣人民政府領導或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涉及縣人民政府決定事項的,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簽。

第四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統一由縣政府辦公室報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不得直接報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不得多頭主送。除特殊緊急情況外,縣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級來文。

第四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講求實效和時效。

第五十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相互支持,如部門間對擬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事項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事項上交縣人民政府;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詳細說明各方理由和依據,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縣長負責協調或作出決定。

第十一章督查落實制度

第五十一條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確保省委、省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切實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二條縣人民政府督查落實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

(三)州委、州政府及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縣政協領導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實情況;

(四)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五十三條堅持重點工作抓督查、重大項目抓責任落實,不斷創新督查工作方法,強化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設項目責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檢查,年末評價考核,確保各項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五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縣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縣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照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貫徹縣人民政府會議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縣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五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實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責任制度、督辦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二章公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鄉鎮、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彩、慶典等事務性活動。

第五十七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縣人民政府領導題詞、題名,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八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外出考察工作,要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深入基層,遵守各項廉政建設規定。

第五十九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控制。縣人民政府組織或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照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

第六十條縣長因公臨時出國考察訪問,以縣政府黨組的名義報縣委書記審批;副縣長、縣長助理因公臨時出國考察訪問,經縣長審核,以政府黨組的名義報縣委書記批準。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及其他人員因公出國考察訪問,由縣外事局審核,報縣長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長委托,由分管副縣長審批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但需作書面說明。

要從嚴控制一般性公費出國考察,縣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年度出訪,原則上不超過一次,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照實際需要安排。

第六十一條縣長、副縣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報經縣外事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會見外國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報經縣外事局審核后,報擬請會見的縣人民政府領導決定。會見港、澳、臺人員以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領導接待來福貢客人,除參加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的活動外,需要宴請的,原則上按照對等、對口原則安排有關領導代表縣人民政府宴請1次。

第十三章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三條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發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改進學風、會風和文風,切實精簡會議,規范公文運轉,倡導開短會、講短話、發短文。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反對虛報浮夸、急功近利,努力營造心齊勁足、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六十四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第六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學習貫徹《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縣市負責人問責辦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的決定》,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第六十六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離縣出差(出訪)或休養、休假,本人應事先報告縣長。出差(出訪)結束后,應向縣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第六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縣外出,必須事先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經批準后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以書面形式告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六十八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工作時提出,在縣人民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