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常務委員會議事制度
時間:2022-11-22 0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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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進區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委常委會)的集體領導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1、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
2、堅持區委對省、市委負責和對全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實行全面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決定、決議在本區的貫徹執行。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區委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
4、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以把包河建設成為“強、大、名、美”的現代化新城區統攬全區工作全局。
5、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以“三個有利于”為標準,結合本區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6、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把為群眾謀利益、謀幸福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議事范圍
1、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區黨代表大會、區黨代表會議、區委全委會作出的決議,對涉及全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和黨的自身建設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并作出決策。
2、傳達貫徹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提出貫徹意見,研究解決貫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傳達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重要指示,討論區政府的實施方案,聽取執行情況的匯報,幫助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討論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安排、財政預決算和財經工作等,對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5、研究制定全區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規劃和措施。
6、分析討論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研究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并作出相應的決策。
7、聽取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黨組,區紀委,區人武部黨委,區法院、區檢察院黨組,區委各部門、各鄉鎮黨委和街道黨工委,以及區群眾團體等的工作匯報,并對提請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8、研究決定副科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置、變動以及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項。
9、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研究決定副科級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薦和獎懲。研究上報本區市管干部的初步意見。
10、研究決定以區委或以區委、區政府名義表彰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上報市級(含地廳級)以上單位表彰、獎勵、命名的先進單位(集體)、先進個人和勞動模范等。
11、討論決定召開區黨代表大會、區黨代表會議、區委全委會、區委工作會議及有關事項。
12、討論通過區委向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區委向全區各級黨組織的指示、重要通知、通報和發出的重要文件。
13、討論區委書記辦公會議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事項以及其他應由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問題。
三、議事制度
1、區委常委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區委常委會議由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區委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區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2、每次區委常委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除臨時召開的會議外,一般應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到區委各常委和有關列席人員。
3、區委常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區委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區委常委到會方能舉行;如涉及到區委常委本人及其親屬時,本人必須回避。
區委常委個人的工作安排應服從區委常委會議,一般不得請假,會上不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確實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在會前向主持會議的區委書記或副書記請假,對會議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用書面形式提出。
4、凡提交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要事先組織有關區委常委或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以求作出正確的決策。
區委常委會在對涉及全局性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之前,要提前向區各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情況,征求意見,進行民主協商。要特別重視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決策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
區委常委會對涉及全局性的有關重大問題的決策,還應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和各方面有識之士進行咨詢論證,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以供決策優選。
區委常委會對與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策之前,一般應征求下級黨組織的意見。
5、區委常委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的意見。區委常委會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分歧較大,原則上應緩議,待進一步調查研究或交換意見后再議。如仍不能作出決定,應將討論情況向市委報告,請求裁決。
6、區委常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區委常委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區委常委會議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區委常委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
7、區委常委個人對區委常委會集體作出的決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報告,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區委常委會議集體決定相違背的言行。請假未出席會議的區委常委對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向區委書記或在下次會議上提出。
8、不是區委常委的區人大、區政協黨組書記和區委辦公室主任列席區委常委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
9、每次區委常委會議均安排專人記錄。區委常委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要按時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10、區委常委和列席區委常委會議的人員對應該保密的區委常委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會議議題的提出和確定
1、區委常委會議應有明確的議題安排,除特殊情況外,不研究臨時提出的議題。
2、區委常委會議的議題一般由區委書記確定,也可由區委書記委托其他副書記確定。
3、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需提請區委常委會議研究的議題,其書面材料需經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后送區委辦公室。未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區政府需直接提請區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其書面材料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提出意見送區委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確定。
4、列入區委常委會議的議題,由區委常委會議秘書通知申報議題的單位。會議討論事項的匯報材料要提前一天按所要求的份數報送區委辦公室(干部人事安排除外)。匯報材料應抓住重點,簡明扼要。
五、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文件的制發
1、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問題,根據工作需要由區委辦公室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原則上由區委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書記簽發。重大事項應請示書記后簽發。區委常委會議紀要具有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
2、經過區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的,需要以區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方針、政策性文件,原則上應由區委書記或書記委托分管副書記簽發;屬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區委分管副書記簽發。
六、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
1、區委常委會議作出的決策,由區委常委根據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每位區委常委對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于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關心和支持,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對區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應加強督查和信息反饋。在決策組織實施過程中如出新的情況和發現重要問題,要及時向區委書記或區委常委會報告。如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區委常委會議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向區委書記報告或召開常委會議的,常委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區委書記或區委常委會議報告。
3、各承辦單位必須認真辦理區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及時匯報貫徹落實的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區委辦公室負責催辦查辦、收集整理并及時向區委書記、分管副書記匯報。
本議事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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