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產品認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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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名牌戰略的實施,增強我市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培育壯大名牌產品,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實施名牌戰略發展名牌產品的通知》和《**市質量振興實施計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名牌產品,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經**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推委)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名牌產品評價認定工作建立以企業綜合實力和發展潛力為基礎,以市場評價為依據,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名推委統一組織實施**名牌產品的認定、管理工作,提出并制定**名牌產品發展戰略規劃,并推進**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
市名推委是由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綜合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社會團體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非常設機構。市名推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推辦),由市名推委成員單位組成。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務,承擔**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市名推委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業產品、農業產品評價組。各評價組在市名推辦的組織協調下,根據產品類別提出**名牌產品評價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并向市名推辦報告評價情況和結果,評價工作按《**名牌產品評價辦法》進行。評價工作結束后,各評價組自動解散。
第七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并處理投訴,組織實施對**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各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對轄區內**名牌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名牌產品的要求:
(一)申請**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與申請產品的注冊商標和核準范圍一致;
2.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省或市內同行業前列;
3.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4.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
(二)申請**名牌的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批量生產已滿二年,達到一定經濟規模,工業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4000萬元以上,創利稅4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地方特色產品酌情考慮);農產品的種(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居全市同類產品前茅,其上年度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創利稅50萬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2.產品實物質量在全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或省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類產品前列;
3.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及我國現行標準組織生產;農產品按照產品標準或農業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均實施標準化管理;
4.產品必須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名牌產品:
1.企業注冊地址不在**市境內的;
2.產品使用國(境)外注冊商標的;
3.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而未獲證的;
4.在近二年內,有被國家、省、市級質量監督檢查判為不合格經歷;
5.在近二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嚴重質量不合格經歷或出口產品確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經查證屬實的;
6.近二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7.用戶、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強烈的產品;
8.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申報和認定工作程序
第十條**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二季度由市名推辦受理申請,三季度開始評價,四季度由市政府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一條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各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二條各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進行審查,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市名推辦。
第十三條市名推辦匯總各地推薦材料,組織各專業評價組對企業的申報材料中有關企業的經營、產品質量、用戶(顧客)滿意、質量誠信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必要時組織現場考評),形成評價報告及建議名單。
第十四條市名推辦將各評價組提出的建議名單提交市名推委審議。
市名推委審議確定**名牌產品公示名單,采取委員表決方式,并滿足以下條件:
1.市名推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表決(委員不得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表決)。
2.市名推委主任應當參加。
3.**名牌產品公示名單,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市名推委將經審議確定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名牌產品,有異議的,再次提交市名推委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未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價以及市名推委審議認定程序的產品,由市名推辦將理由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七條**名牌產品由市名推委報請市政府授予“**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名牌產品證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序,自愿申請復評。
第十九條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名牌”產品字樣,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享受我市各級政府、部門對名牌產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從**名牌產品中擇優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推薦浙江名牌產品。
第二十二條**名牌產品實行跟蹤管理制度,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年應如實填寫《**名牌產品發展跟蹤表》,并報市名推辦。市名推辦每年組織對**名牌產品進行抽查、走訪,有關結果報市名推委。
第二十三條對已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確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經查證屬實的有關情況通報市名推委,經市名推委審議,暫停使用或撤銷該產品的**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四條**名牌產品稱號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被暫停或撤銷**名牌產品稱號、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名牌產品標志。
第二十五條參與**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
第二十六條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
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名牌產品稱號者,予以取消,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名牌產品申請。
第二十七條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名牌產品評價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及專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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