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隊伍建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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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隊伍建設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業務過硬的教師隊伍,建立科學規范的教師管理制度,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校長的職責與要求

建立一支政治堅定、德才兼備、精干高效、懂教學、會管理的校長隊伍,是關系到我縣教育事業發展、實施科教興縣戰略的大事。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切實抓好校長隊伍建設

第一條帶領全體教職工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保證教育方針的貫徹、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教學計劃的完成和教學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模范地執行上級教育行政機關的指示、決議、規定,并建立重大事項向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報告制度和學校工作定期報告制度。

第三條根據管理目標和上級教育行政機關的要求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校長必須深入教學第一線,每周教學不得少于2節,副職每周不少于4節。校長、副校長每學期聽課、評課不少于30節。加強對教學工作的領導和宏觀指導,堅決杜絕“搖頭校長”、“甩手校長”現象。

第五條關心師生員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健康檢查,辦好教職工集體福利,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文體、娛樂活動。

第六條實行校務公開。校長的重大決策須公開征詢教職工的意見,交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接受教職工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第七條實行校長離任審計制度。校長因工作需要調動崗位或辭職、免職,對其任職期間學校的固定資產、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八條學校班子成員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帶頭執行上級和學校的各項政策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上既分工又合作,在重大問題上應集體負責。

第九條校長提出辭職,須經任命機關批準后方可離任。

第二章教師的職責與要求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擔負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十條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廉潔從教,為人師表,以自己的高尚品質和模范行為影響和教育學生。

第十一條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向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集體主義教育。實施素質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和課外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協調學校與家庭、社會的關系,爭取家庭、社會對學校教育工作的支持和學生的培養。

第十四條嚴謹治學,努力進取,堅持在職研修,運用新的教育技術,積極參加教學研究和教育學術交流,積極參加申報“教學能手”和“學科帶頭人”評選活動,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增強法律觀念,依法執教,并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第十六條愛崗敬業,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無故缺勤、缺課,不搞有償家教、有償辦補習班活動,不得在上班時間在外兼職、兼課。工作時間不準搞娛樂活動。

第十七條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八條重視教師的形象,注意教師的行為舉止,儀表要端莊。上課時不準攜帶使用通訊工具,不準穿拖鞋、著背心進教室。體育教師必須穿運動鞋、運動服上課。

第十九條對學校的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大會等形式,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條在編不在崗人員,按冀教人(2005)47號文件規定,屬被黨政機關借用、借調人員或在外經商辦企業的教師,由學校通知其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或返回原學校工作。逾期既未回學校工作,又沒有調出者,由教育局會同人事和財政部門,取消其個人工資賬戶,其人事檔案交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雇用他人為自己代課,自己在外從事其他工作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逾期不回學校工作的,給予開除處理。到民辦學校工作的公辦教師處理辦法同上。

第二十一條對學校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由學校將名單提交到教育局,由教育局安排到缺編學校任教。不服從安排的,按待崗處理。

第三章教師資格

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教師必須參加相應的學歷教育和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參加相應的繼續教育,參加各類教育教學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努力培養一支數量足夠、質量合格、結構合理并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

第二十二條學歷進修。不具備《教師法》規定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的現任教師必須進行學歷補償教育,并在三年內達到規定的學歷要求。鼓勵已達到合格學歷要求的教師繼續深造達到更高一級學歷。

第二十三條新教師崗前培訓。對新分配到學校任教的大中專畢業生,必須參加崗前培訓,其中非師范類院校的畢業生必須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師范類課程,并取得合格證書和相應學校的教師資格證書,以便盡快適應教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骨干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骨干培訓,以盡快建立一支優秀青年骨干教師隊伍。

第二十五條教學專題培訓。為適應基礎教育和教育技術發展的需要,對教師進行教學專題培訓,如新教材培訓、新教育技術培訓、知識學科培訓、學科專題培訓等。

第二十六條公共科目培訓。按政府人事部門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要求,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的公共科目培訓。

第二十七條學歷進修主要以自學、函授等形式為主,嚴格控制教師脫產進修。大中專畢業生必須在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后且任教3年以上方可申請脫產進修。脫產進修的教師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教育局批準方可參加脫產進修。脫產進修人數控制在在職教師總數的1%以內。離崗學習期間只發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部分。未經批準的脫產進修人員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章教師調配

為建立一支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應促進教師隊伍的合理流動,提高辦學效益。

一、調入管理

調入教師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調入人員應根據學校教學實際需要,在缺編、缺崗的前提下,向教育局申報用人計劃,經教育局審定后報縣編委批準。對需要引進的教師,由縣教育局先在縣內調劑,在縣內調劑不能滿足的情況下,可安排到縣外引進。調入人員必須符合學校設置的教學崗位和符合調入崗位學歷及教學能力等條件,能夠勝任所需崗位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調入人員,必須堅持逢“進”必考,公正、公開選調的原則。縣教育局與縣有關部門對從縣外引進的教師組織進行考試。考試采取筆試和試教的辦法,筆試重點考核教學理論、教學法規和業務知識,試教由縣教育局組成的評教小組進行聽課、評教。被引進的教師一律試用一年,試用期滿由教育局派專人考察,考察合格列入教師編制,享受縣屬教師同等待遇。

不允許非教學人員和工人從事教學工作,嚴格控制非教學崗位職數,杜絕一崗多人的現象發生。

第三十條學校不得跨校借用其他學校教職工,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經原學校同意、教育局批準,辦理相應手續,方可借用。

二、調出管理

調出教師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方可提出調出申請:夫妻兩地分居或父母身邊無子女,需要調往照顧配偶或父母的;學非所用,在原單位無法發揮專業作用的;學歷不符合崗位要求,不適應教學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必須在原單位工作滿5年,經教育、人事部門考核合格,方可提出調動申請。

第三十三條禁止教師停薪留職外出打工,外出打工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原單位參加競聘,否則視為自動離職,其人事關系轉到縣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四條合理調劑余缺教師。為適應我縣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本著量才適用、調劑余缺、合理配置、優質教育的原則,縣教育局在縣屬各校范圍內對余缺教師進行調劑。被調劑的教師,必須服從組織的調配,如不服從調配安排,逾期15天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逾期30天不到崗的按待崗教師處理。嚴格控制教師逆向流動。凡是嚴重超編的學校,一律不得從缺編缺員的學校調入教師。

第三十五條選派優秀教師到薄弱學校任教。為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示范、輻射作用,實現優質教育資源共享,縣教育局將不定期選派一部分優秀教師到薄弱學校任教,一般期限為2年。被選派的學校和教師必須服從縣教育局的統一安排。鼓勵超編學校教師到薄弱學校支教,支教教師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保留在原單位。

第五章辭職、辭退

第三十六條按照人事部和省市人事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辭職(指辭去公職,與原單位脫離人事關系),但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獲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三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省、市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可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在一年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3、損害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給學校造成極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學校領導,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犯計劃生育條例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文件規定辭退條件者;

7、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

8、參加邪教組織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三十八條辭退人員由學校提出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報送教育局簽署意見,再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后有關事宜按有關規定辦理,當事人在接到《辭退證明書》后15天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六章考核、考試

考核、考試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評價監督機制,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的有效途徑。各校均應建立教職工考核、考試體系,以加強人事工作的監控。

一、校長的考核

學校校長的考核分教學年度考核,任期目標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核,辦學思想、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考核,個人素質及敬業精神和領導能力的考核。

第三十九條考核校長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談話、問卷、民意測驗、評估辦學水平、辦學效益、辦學綜合目標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條校長考核的工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第四十一條校長必須參加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校長培訓,參加有關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學習。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校長的考核結果作為職務升降、轉崗交流的主要參考依據。

二、教師的考核、考試

第四十三條教師考核、考試在校長主持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縣教育局制定全縣教師考核(考評)的實施意見,各鄉鎮、各學校可以依據此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相應制定本鄉校的考核制度和考核辦法,確定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堅持平時考核并建立考核檔案,年度考核應建立在學校制訂的目標責任制和平時考核基礎之上。

第四十五條教師考核,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教師的年度考核等次經縣教育局確認后報縣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教師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職務、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章獎勵、處罰

第四十七條學校校長、行政人員、全體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鞏固“兩基”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或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校長在任期內在教育教學、學校管理、完成任務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在評優、使用、晉級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四十九條校長在任期內由于官僚主義、玩忽職守,嚴重貽誤學校工作,造成學校嚴重損失或教育教學質量嚴重下降的;由于違法亂紀、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給學校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由于思想麻痹、工作失職造成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執行上級教育部門和當地黨政指示、規定、決議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情節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包括誡勉、調離、免職、撤職以及報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學校行政領導、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縣教育局或報請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的;

3、工作不負責,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

4、不按規定收費標準和項目收費的,有多收、少收和變相收費行為的;

5、違反規定,泄露考試秘密和考試舞弊、請人代教的;

6、不考慮學校經費狀況、亂發、濫發錢物,違反財經紀律的;

7、不以事實為依據,捕風捉影,誣告陷害或打擊報復他人的;

8、財經管理混亂、鋪張浪費,造成學校資產、經費流失的;

9、借學習、考察之名,擅自外出游山玩水的;

10、私自為學生有償補課,向學生攤派課外學生資料的;

11、個人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2、不注重教師形象,在學校和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行政處理、處罰包括批評、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停薪、罰款、誡勉、解聘、辭退、取消教師資格。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做好學校信訪工作,合理解決本單位教職工的問題,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第八章退休、請假

第五十二條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現行事業單位干部(工勤人員)退休的文件精神,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十三條教師因事請假,一周以內由校長批準,半個月以內經校務會批準,一個月以上報教育局批準。病假一個月以內學校批準,一個月以上報教育局批準。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履行請假手續,或假后逾期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四條教職工患病在治療、休息期間,應享受的待遇按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本暫行辦法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