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條例

時間:2022-10-28 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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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條例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公司黨委班子成員和經營層中的黨員管理人員,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公司黨委統一領導,經營層緊密配合,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及單位各負其責,依靠職工群眾支持和參與。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黨委、經營層中的黨員管理人員目標管理。

第三條公司黨委的黨風廉政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及上級有關部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議、決定和指示;向上級主管機關及其紀委、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二)對全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對公司黨委成員、經營層中的黨員及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中的黨員黨風廉政情況負責。

(三)組織制定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和目標,并組織實施。

(四)檢查公司機關黨委及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調查研究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組織開展黨風廉政教育,領導查處重大違紀案件,領導開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

第四條公司紀委、監察部門的黨風廉政責任。

(一)公司紀委、監察部門是公司黨委、經營層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綜合歸口職能管理部門。協助公司黨委和經營層抓好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向上級報告情況。

(二)貫徹落實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和要求,在公司黨委領導下制定有關規劃、制度和措施。

(三)對公司黨委及其成員和中層以上黨員管理人員實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范圍內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黨組織(黨組、支部)成員民主生活會等情況,考察所屬單位黨組織(黨組、支部)及管理層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配合公司黨建部門做好黨的建設工作。

(四)組織或直接查處公司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方面的重大問題和嚴重違紀案件;受理有關黨風廉政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認真執行保障共產黨員民主權利和保護檢舉人、控告人的有關規定;指導所屬單位查處有關違紀案件;開民菜企業內部的執法監察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五)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調查研究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加強工作研究,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

第五條公司機關黨支部的黨風廉政責任

(一)貫徹落實公司黨委及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指示和規定,負責機關各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去公司黨委、紀委報告情況。

(二)組織指導機關各部門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三)檢查督促機關各黨支部和部門負責人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搞好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

(四)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查處機關一般管理人員的違紀案件。

(五)組織機關各部門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工作。

第六條公司所屬單位黨組織(黨組、支部)黨風廉政責任。

(一)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對同級黨組織成員和下屬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責。

(二)貫徹落實公司黨委和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指示和規定,向公司黨委和紀委報告情況。

(三)領導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組織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劃、計劃和制度,并組織實施。重視和支持紀檢監察工作,為專(兼)職紀檢監察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四)經常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深入實際調查了解黨風廉政建設狀況,認真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

(五)領導查處本單位管轄的黨員和管理人員的違紀案件,糾正不正之風,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

(六)組織本單位的黨風廉政檢查工作,及時向公司黨委和紀委報告并向本單位黨員和職工群眾通報有關情況。

(七)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宣傳推廣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經驗。

第七條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和內容

(一)責任范圍

1、公司黨委書記

對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黨委成員、黨員經理層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公司職能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正職黨員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及黨建聯系單位的副職黨員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領導責任。

2、公司總經理

對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公司職能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正職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及黨建聯系單位的副職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領導責任。

3、黨員副總經理

對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正職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副職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領導責任。

4、紀委書記(副書記)

對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紀委、監察部門及其他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公司所屬單位專(兼)職紀檢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重要領導責任。

紀委副書記協助紀委書記的工作并負相應的領導責任。

5、工會主席

對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公司工會的黨員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協助配合黨委做好本級工會組織的黨員管理人員及基層工會組織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并對此負重要領導責任。

公司所屬單位工會主席對其所在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相應領導責任。

6、公司所屬單位黨組織(黨組、支部)負責人。

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本單位黨組織其他成員和群團組織主要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對下屬部門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和同級黨的工作部門的主要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公司所屬單位黨組織(黨組、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分管單位或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責任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反腐敗斗爭的規定和要求,忠于職守,履行職責,經常研究、部署和檢查。

2、組織學習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規定和要求,堅持對黨員、管理人員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3、嚴格遵守政治紀律,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按時參加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4、深入實際,聯系群眾,了解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總結經驗,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5、組織領導和支持配合紀檢監察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6、自覺遵守黨紀政紀,帶頭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自學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公司機關處室和所屬單位管理層中黨員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和內容

(一)責任范圍

1、公司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

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對部室副職和分管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處室副職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的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2、公司所屬單位管理層管理人員。

公司所屬單位管理層正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管理層副職和分管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所屬單位管理層副職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二)責任內容

1、堅持兩個文明一齊抓,認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配合支持黨組織(黨組、支部)做好有關工作。

2、配合監察干部開展執法監察,負責本單位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3、了解掌握所屬單位、部門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情況,對所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職責范圍內問題要認真解決。

4、遵守政治紀律、廉潔從政、嚴于律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責任考核

公司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基層黨組織(黨組、支部)班子、管理層成員和公司機關處室管理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與班子考核和管理人員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

公司所屬單位黨組織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報告,報公司黨委、紀委。管理人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條責任追究

黨員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選拔任用管理人員,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紀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項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表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所屬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紀委、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