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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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條例》和《規定》),進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進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依照《條例》和《規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考察、核實、評價,主要包括平時考核、任職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考核沈陽市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處級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章平時考核
第四條平時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日常情況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條平時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談話。考核機關每年至少要與領導干部進行一次談話,必要時,可隨時進行談話。
(二)巡查。考核機關要經常派人到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的表現情況。
(三)參加會議。考核機關可通過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委(黨組)會、年度工作總結部署會和其他有關重要會議,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總體情況。
(四)參與重大活動。考核機關可通過參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重大活動及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考察了解每個班子成員在重大問題和關鍵時刻的表現情況。
(五)社會訪察。考核機關可通過走訪、座談和發放調查表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現情況。
(六)重點調查。考核機關可協同有關部門對群眾反映相對集中的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考核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具體情況。
第六條考核機關應做好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考核信息、資料的積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檔案。
第三章任職考核
第七條任職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擬提任上一級黨政領導職務的人選,按照《條例》規定所進行的全面考察、核實、評價。
第八條任職考核的時機和考核對象的產生方式,由上級黨委(黨組)或考核機關根據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單位黨委(黨組)意見后研究確定。
第九條任職考核的考核對象除應具備《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外,一般應為擬提職級的后備干部。
第十條任職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核對象;
(二)考核準備;
(三)量化考核評價;
(四)個別談話;
(五)調查核實;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擬任職人選。
第十一條考核對象的產生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集中各方面的意見。民主推薦包括群眾推薦、組織推薦、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
第十二條群眾推薦。在本地區、本部門提拔任職的,由考核機關在任職單位組織推薦;跨地區、跨部門提拔任職的,由考核機關在人選現工作單位組織推薦。
(一)推薦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人選時,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包括:同級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班子成員、政協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法院和檢察院領導成員;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人大常委會、政協工作機構及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部分不擔任上述領導職務的本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擔任過同級領導職務的退(離)休干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其中,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有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二)推薦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和人大常委會、政協工作機構領導成員人選時,參加人員應包括:本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和有業務指導關系的下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推薦的人數一般不少于50人,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應全員參加。
(三)對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成員人選,黨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門和重要崗位的領導成員人選,可在上述群眾推薦的基礎上,通過召開推薦會或發放推薦表的形式,進行擴大范圍的民主推薦。其中,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組織上一級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班子成員、政協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進行推薦;黨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門和重要崗位的領導成員人選,應組織同級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班子成員、政協常委會委員、紀委委員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組織推薦。用人單位黨委(黨組)向上級黨委(黨組)或考核機關推薦擬任職位的人選,須經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呈報。考核機關認為符合擬任職位要求的,進行群眾推薦。
第十四條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領導干部以個人名義向黨組織推薦擬任職位的人選,必須填寫《領導干部推薦表》,并負責地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材料。
個人自薦應由本人填寫《領導干部自薦表》,并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材料。
對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的人選,考核機關在進行資格審核后,認為符合擬任職位要求的,按規定程序在人選所在單位組織群眾推薦。
第十五條考核機關對民主推薦的結果應進行綜合匯總。對于群眾推薦結果,可通過適當方式向群眾公開。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的人選在經群眾推薦后,應視情況將推薦結果向推薦人和自薦人反饋。
第十六條實行差額考核制。一個擬任職位一般應確定兩名以上考核對象。差額考核對象,應在群眾推薦中得多數票的人員中遴選,得票率一般應不低于30%。
人選得票率均不足30%時,可從得票率較高的人選中按照一定比例確定范圍,進行第二次推薦。
擬跨地區、跨部門提拔任職的人選,在原單位進行的群眾推薦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確定為考核對象。
公開選拔領導干部中考核對象的產生,按《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考核準備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組成考核組。
(二)考核預告。考核預告內容包括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內容、考核組成員、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考核預告應于考核前一至兩天發出,由考核機關或考核機關委托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通過召開會議、張貼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三)材料準備。考核組應查閱考核對象的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和各方面的反饋信息。
第十八條量化評價。在進行個別談話前,請談話對象根據對考核對象的日常了解,填寫《量化評價表》。
第十九條個別談話。談話對象一般應包括: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主要領導成員;考核對象所分管的下屬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考核對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可根據談話對象在《量化評價表》中反映出的態度和意見,進行有針對性的交流。
第二十條調查核實。考核組根據需要,可有選擇地采取如下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一)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的年度工作總結、述職報告、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領導干部學習檔案、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和收入申報情況等。
(二)征求意見。通過發函、面談等方式,征求考核對象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業務主管部門,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采集、核實有關數據。從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采集、核實有關數據,以認定和評價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
(四)審計。委托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
(五)實地察看。通過現場察看,了解、印證和核實考核對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六)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有反映、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七)走訪。到考核對象曾工作過的單位黨組織、居住的社區黨組織、配偶所在單位黨組織,了解和掌握考核對象工作時間以外的表現情況。
第二十一條考核機關可根據考核情況及對考核對象平時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確定對部分考核對象實行面試。面試時,要求考核對象現場回答問題,闡述任職設想,重點考察、了解考核對象掌握理論、業務知識的情況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考核組應就考核的有關情況,同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三條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組應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對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二)圖表資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報表》和量化評價結果的相關圖表。
(三)聲像資料。主要包括:考核對象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考核材料應歸入本人檔案或領導干部考核檔案,在一年內有效。
第二十四條考核機關應聽取考核組關于考核情況的匯報,逐一討論研究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的擬任職人選。
第二十五條考核機關確定的黨政領導職位的擬任人選,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人選,應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在個別醞釀之后,黨委書記辦公會應就考核機關提交的黨政領導職位的擬任人選,進行充分醞釀。
醞釀工作一般由考核機關負責人或者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人承擔。醞釀的情況應予以記載。
第二十七條考核機關向黨委(黨組)會議匯報關于擬任職人選的考核情況和任職意見時,不僅要提供文字材料,還應解讀量化評價圖表、播放聲像資料。
第二十八條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的任職人選,下發任職通知前,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任職人選的問題,考核機關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公示期滿后,考核機關應根據任職人選公示的情況,向黨委(黨組)提出是否任職的建議。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條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全面考察、核實和評價。
第三十條定期考核包括屆(任期)中考核、屆(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定期考核的內容,應按照《規定》確定的考核內容,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
第三十二條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準備;
(二)述職;
(三)民主測評;
(四)民主評議;
(五)個別談話;
(六)調查核實;
(七)綜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八)評定考核結果;
(九)運用考核結果及反饋。
第三十三條考核準備: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組成考核組。考核組一般由考核機關的工作人員組成。在進行屆(任期)中、屆(任期)
末考核時,可請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員領導干部擔任考核組組長;可約請或抽調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考核組。
(三)組織考核人員培訓。
(四)考核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擬考核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溝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五)考核預告。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材料準備。考核組收集、整理被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有關資料。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撰寫述職報告。
第三十四條述職。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代表班子述職,同時進行個人述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分別進行個人述職。述職也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述職材料應提前印發給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
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范圍:
(一)考核黨委、政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時,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同級黨委、
人大、政府、政協、紀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所屬工作部門(含派出機
構)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派的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二)考核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時,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中層干部;受該工作部門領導或指導的下級單位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應全員參加。
第三十五條民主測評。在述職會議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述職結束后,考核組向與會人員發放《民主測評表》,對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表格的填寫和回收,應有利于反映真實民意,可當場填寫、回收,也可會后填寫,在規定時間、地點由考核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組統計、匯總。
民主測評的內容和評價檔次的設定,應細化、量化,并合理確定各評價主體的權重,以便于科學統計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條民主評議。采取召開座談會和發放評議表的方式進行。選定本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先進人物代表、機關干部代表、基層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員,分別召開座談會,并發放民主評議表。在了解參加評議人員對考核對象總體評價的同時,重點了解考核對象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建設情況。
第三十七條個別談話。談話對象的選定,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調查核實。考核組可根據需要,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考核組應就考核的有關情況特別是群眾反映相對集中的問題,與被考核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第四十條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形成考核材料。
領導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領導班子的結構分析等基本情況;領導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情況;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和評定等次的建議。
在屆(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還應包括被考核單位黨委(黨組)和考核組對下一屆(任)領導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議。
(二)圖表資料。主要包括: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量化考核結果的相關圖表。
領導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主要優點、工作成績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情況;對考核結果評定等次的建議。
在屆(任期)中、屆(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還應包括考核組對領導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議。
(二)圖表資料。主要包括: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量化考核結果的相關圖表。
考核材料應歸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檔案。
第四十一條評定考核結果。考核機關依據考核情況,對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按優秀、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進行評定;對被考核的領導干部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
第四十二條考核結果的運用。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調整交流和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被評定為一般或較差領導班子的黨政正職,不能作為提拔任用的對象。被評為優秀的領導干部,應優先提拔使用;被評為基本稱職的領導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評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應轉任非領導職務或予以降、免職。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果反饋。考核結果應向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反饋。反饋的內容包括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的情況,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及評定等次。屬于領導班子的情況,反饋給班子全體成員;屬于干部個人的情況,反饋給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干部本人。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考核機關的干部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四條在屆(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機關還應就下一屆(任)領導班子人事安排組織全額定向推薦,并綜合考核情況,提出下一屆(任)領導班子人事安排預案,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之后,對擬新進班子人選進行任職考核。
第五章考核機關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考核機關,是指黨委(黨組)的干部主管部門。干部主管部門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第四十六條對雙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為主,協管方協助,共同組織實施。在評定考核結果時,主管方應征求協管方意見。
第四十七條考核組由考核機關組建并派出,對考核機關負責。需要時,考核機關可約請或抽調其他單位的人員參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條考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具有良好的作風,實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
(四)熟悉或了解組織人事工作,具有勝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六章考核責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條實行干部考核工作責任制。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是:
(一)考核機關對干部考核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并對考核結果負責;
(二)考核組對考核實施負具體責任。考核組組長和考核人員應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三)領導干部推薦干部,應在《領導干部推薦表》上簽名,并承擔推薦責任;
(四)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如實向考核組反映考核對象情況,表明使用意見,并對此負責;
(五)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并對此負責;
(六)考核對象應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情況,對考核人員需要了解的情況,作出如實回答和說明,并對此負責。
第五十條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核機關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確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違反《條例》及有關規定;
(二)未嚴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結果,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三)對考核對象的資格審查不嚴或明知考核對象有嚴重問題,仍堅持讓考核組考核,導致用人失誤;
(四)對考核組成員把關不嚴,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組成員出現違紀問題。
第五十一條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核組組長的責任:
(一)考核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實施考核,違反考核程序;
(二)對群眾反映或揭發舉報的問題不認真查實,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三)不如實向考核機關匯報考核情況或隱瞞重要情況,導致用人失誤;
(四)放松對考核人員的管理,導致考核人員違紀。
第五十二條構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核人員的責任:
(一)考核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工作馬虎、草率、簡單,或夾雜個人好惡,講人情,看關系,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二)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不如實向考核組組長匯報考核情況,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
(三)隨意向他人或考核對象透露、散布談話內容及調查情況等,造成不良影響。
第五十三條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推薦干部,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導致用人失誤的,應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領導干部在推薦干部時,明知推薦人選有嚴重問題,仍予以推薦,導致用人失誤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五條在考核工作中,黨員、干部不如實提供考核對象的真實情況或編造事實,造成考核結果失真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下級組織或相關部門不積極配合考核機關開展工作,或不如實提供考核對象情況,造成考核結果失真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考核對象向組織隱瞞自己問題,或授意他人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或采取各種手段為自己拉票,或對舉報人進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八條對考核工作違反考核程序及考核人員違反紀律,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宣布考核結果無效。
第五十九條上級考核機關的干部監督部門應對下級考核機關的考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考核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各區、縣(市)黨委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考核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由市直各黨(工)委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沈陽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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