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
時間:2022-10-13 0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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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縣管領導干部外出活動的管理,促進機關效能建設,縣委、縣政府經研究,決定建立縣管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管領導干部因公因私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都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事先填寫《**縣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單》,履行請假報告手續。單位主要負責人節假日因私外出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須向縣分管領導報告去向。單位副職節假日因私外出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須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去向。
二、縣委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在征得縣委分管領導同意后,向縣委書記請假;各鄉(鎮)黨委書記外出,直接向縣委書記請假。獲準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同時向縣委辦和縣政府辦通報。
三、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在征得分管副縣長同意后,向縣長請假;各鄉(鎮)長外出,直接向縣長請假。獲準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同時向縣委辦和縣政府辦通報。
四、縣政府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專職)、各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外出,向縣委分管領導請假。獲準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五、縣人大辦主任、縣人大各工委主要負責人外出,向縣人大常委會主要負責人請假。獲準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六、縣政協辦主任外出,向縣政協主要負責人請假。獲準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七、縣直各單位、各鄉(鎮)的其他縣管領導干部外出請假,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八、堅決杜絕“先斬后奏”和無故延長外出時間現象,對不按規定履行請假報告制度的,視為擅自離崗,由縣委組織部責令其說明情況或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或處分。
六、本制度適用于縣管領導干部外出至境內范圍。縣管領導干部出國(出境)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制度自**年3月2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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