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條例

時間:2022-10-13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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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工作責任制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全縣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抓黨建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結合全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抓黨建工作,必須堅持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努力形成責任明確、領導有力、運轉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促進基層黨建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為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三條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抓黨建工作應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整體推進,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抓黨建工作要以“組織堅強有力,黨員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進,人民群眾滿意”為主要目標。

第二章責任主體

第五條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鄉鎮黨委領導本鄉鎮各黨支部(總支)的黨建工作;縣直機關黨(工)委指導本部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建工作,根據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授權,領導或指導本部門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黨的組織關系實行屬地管理、業務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基層單位,其黨建工作進行雙重管理,鄉鎮黨委領導,縣直機關黨委指導。黨的組織關系和業務工作都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其黨建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黨委領導,縣委組織部指導。

第六條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對本鄉鎮、本部門及直屬單位黨建工作負總責。黨組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對本鄉鎮、本部門及直屬單位黨建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黨建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抓好黨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建工作。

第七條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要建立健全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形成由黨委統一領導,其他班子成員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全面推進的黨建工作機制。

第三章主要責任

第八條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基層黨建工作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鄉鎮、本部門黨建及直屬單位工作規劃、計劃、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領導和指導各黨支部有效開展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優化黨組織設置,創新活動方式,全面推進農村、企業、城鎮社區和機關、學校、新社會組織等黨組織建設。

第十條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選好配強黨組織書記,認真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培育黨建工作示范點,整頓軟弱渙散的黨組織。

第十一條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指導各黨支部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意在生產工作一線青年、婦女、高校學生中發展黨員,尤其要加強在新社會組織、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群體中發展黨員。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積極開展黨內關愛幫扶活動,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關心和愛護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引導黨員自覺履行義務,保障黨員充分行使權利,進一步完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程序,認真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

第十二條健全黨組織建設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著力加強活動場所建設,縣財政每年要繼續拿出一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基層黨組織建設經費,為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落實。

第十四條加強干部作風能力建設,注重培訓,健全制度,從事業、感情和適當的待遇上對干部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愛護,調動干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五條縣委組織部做好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

第四章主要措施

第十六條健全和落實基層黨建調研制度。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要結合黨建工作實際,每年確定重點課題,組織力量進行專題調研。領導班子成員要經常深入基層,研究解決黨建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制度。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領導班子成員要確定黨支部,建立黨建工作聯系點。特別要注意在黨組織力量比較薄弱、工作難度大的村黨支部和部門(單位)黨支部建立聯系點。今年縣委將實行選派黨建聯系點書記員制度,協助黨員領導干部抓好聯系點黨建工作,適時提醒黨員領導干部深入責任區抓好黨建工作,陪同黨員領導干部到黨建工作責任區調查研究、檢查指導、解決問題、總結經驗,努力把聯系點建成示范點,通過抓點上的經驗推動面上的工作。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基層黨建工作例會制度。縣委組織部每季度組織各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召開一次黨建工作例會。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也要定期召開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黨建工作專題會議,聽取各黨支部負責人抓黨建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黨建工作,督促落實黨建工作目標任務。

第十九條堅持和完善黨建目標責任制度。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每年年初要結合實際,確定年度黨建工作重點任務,細化工作要求。并與各黨支部簽定黨建工作目標責任書,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鄉鎮黨委和部門黨(工)委主要負責人抓黨建工作雙向述職制度。各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主要負責人每年12月底前要采取書面方式向縣委,各黨支部(總支)要向本鄉鎮黨委、機關黨(工)委就抓黨建工作進行雙向述職。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群眾利益表達和利益協調機制。要建立民意調查制度,通過黨員聯系群眾、座談走訪、信息采集、聽證會、公示等形式,及時聽取群眾意見,準確掌握群眾需求。要建立民意反饋制度,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并采取通報的方式反饋辦理情況。要健全利益協調機制,通過民主協商、平等對話等形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妥善調處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的黨群干群關系。

第二十二條開展“**縣黨建工作示范點”創建活動。創建活動從2008年開始,每年各黨(工)委要確定一至兩個示范點,三年為一輪,滾動循環。“**縣黨建工作示范點”的創建活動,在全縣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單位)開展的各類先進基層黨組織和黨建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的基礎上進行,由縣委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命名表彰。逢尾數為“1”或“6”的年份,從“**縣黨建工作示范點”中評選產生由自治區黨委、中衛市委表彰的全區、全市先進基層黨組織。

第二十三條加強輿論宣傳。要通過新聞媒體深入宣傳黨的光輝歷史和新形勢下優秀共產黨員先進事跡,及時宣傳、推廣基層黨建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形成積極向上、奮發有為的濃厚輿論氛圍。

第二十四條強化監督檢查。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黨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注意檢查黨員經常性教育、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流動黨員管理等黨建工作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第五章考核運用

第二十五條考核安排。縣委將把各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及其班子成員抓黨建工作責任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考核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業務工作等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檢查、同考核。各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黨建工作例會制度等,把黨建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考核內容,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六條考核方式。堅持主觀努力與客觀效果相結合,組織考評與群眾評價相結合,平時抽查與年中檢查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十七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重點工作與創新工作。重點工作指縣委當年提出的基層黨的建設方面的主要工作;創新工作主要指各鄉鎮、部門(單位)按照縣委有關精神,結合新時期基層黨組織、黨員隊伍特點即本鄉鎮、本部門(單位)實際而開展的特色鮮明、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組織實施。對鄉鎮黨委和縣直機關黨(工)委及其班子成員履行責任的考核工作,由縣委授權縣委組織部具體實施。

第二十九條結果運用。要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實績評定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和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對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的,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因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員干部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的,責任范圍內黨建工作存在的嚴重問題沒有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班子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是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