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制度
時間:2022-10-11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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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民主評議黨員和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是按照“三個代表”要求,堅持從嚴治黨、提高黨員素質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方法。根據《黨章》和市委組織部《民主評議黨員和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民主評議黨員和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應遵循“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民主評議黨員和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應達到的要求是:提高了黨員素質,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得到了進一步發揮;該處置的不合格黨員得到了處置;健全了黨內各項規章制度,黨內生活開展正常;增強了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促進了兩個文明建設的深入發展。
第四條民主評議黨員和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要求在“七.一”之前結束。
第二章認定不合格黨員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不合格黨員,是指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黨員作用,甚至起壞作用的黨員。
第六條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是:
(一)對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學習、不宣傳,散布違背黨的路線、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政策的政治觀點,或拒不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二)不再承認黨綱和遵守黨章,共產主義信念發生了根本動搖和改變,不愿再履行黨員義務和發揮黨員作用。
(三)沒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或者在轉移黨員組織關系過程中,長期不把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交給黨組織。
(四)不按規定或要求完成工作、生產任務,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兌現經營承包合同和正當的上交、提留任務、或長期挪用、拖欠公款不還。
(五)不遵守工作和勞動紀律,經常曠工,消極怠工;或不講職業道德,見利忘義;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虛報浮夸,工作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六)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堅持原則,對壞人壞事和歪風邪氣不敢開展批評和斗爭,甚至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時視而不見,不敢挺身而出。
(七)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亂砍濫伐林木,亂占耕地,違紀建私房,超計劃生育,偷稅抗稅。
(八)不遵守社會主義道德,敗壞黨員和社會風氣,如看淫穢錄像;經常涉足高消費娛樂場所,參與色情活動;以封建迷信為職業騙取錢財;參與賭博,屢教不改;搞宗族房頭活動;經常小偷小摸;婚喪嫁娶大操大辦;虐待老人、配偶、兒童等行為。
(九)把個人利益置于黨和人民利益之上,不擇手段要地位,要名譽,要物質利益,或因晉級、提職、工作安排和調動、子女升學、就業、住房等問題,長期鬧個人主義。
(十)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中不合格黨員不包括黨內的腐敗分子。
第八條違的紀律的黨員(要開除黨籍的除外,)是指黨員的行為在某些方面違反了黨員的紀律,總體上還沒有喪失黨員的條件。
第三章民主評議黨員
第九條民主評議黨員是指用民主的方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對黨員進行評價。評出優秀黨員、合格黨員、基本合格黨員,認定不合格黨員。
第十條民主評議黨員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黨員和黨外群眾意見,采用定性評議與定量測評相結合,面對面評議與背靠背評議相結合,由下而上、上下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十一條基層黨委應根據《黨章》和《準則》等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評議細則,對黨員的共產主義信念、政治思想、組織觀念、模范作用、完成任務、聯系群眾、遵紀守法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并作出規定,作為評議黨員是否合格的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黨組織領導班子必須健全,戰斗力強。否則要先整頓調整好領導班子,再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
第十三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在黨委的領導下,以黨支部為單位進行,具體步驟是:
(一)召開支部大會,明確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目的、意義、要求和方法。要求黨員以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參加評議。
(二)組織黨員學習《黨章》、《準則》、《鄧小平理論綱要》、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民主評議黨員和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規定,深入進行新形勢下堅持黨員標準的教育。對黨員的教育要與形勢教育、紀律教育、法制教育等緊密結合起來,講究學習實效。
(三)由黨員本人對照黨員標準、條件細則,對一年來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自我總結鑒定,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民主評議。
(四)以黨小組或黨支部為單位,由黨員進行互相評議、投票表決。評議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觸及矛盾,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召集群眾代表評議黨員,征求群眾對黨員的意見。
(六)黨支部委員會綜合黨員、群眾評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全面分析,評定黨員是否合格。
第十四條黨支部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時,上級黨組織要加強指導,必要時派人參加。
第十五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結束后,要召開支部大會進行總結,表彰優秀黨員;進一步健全黨內生活、學習、教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研究和修訂工作計劃,促進和保證兩個文明建設。
第十六條各單位黨組織可根據行業特點作出統一安排,評議時間相對集中,不宜拖得太長。民主評議黨員可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結合起來進行。民主評議前,基層黨組織要事先了解黨員的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避免倉促行事。
第四章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黨的組織處理包括兩個方面:對違紀黨員執行黨的紀律,如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不合格黨員采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限期改下、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應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經評定為不合格黨員的,首先應立足于教育,同時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給予恰當的組織處
理。
第十九條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應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綜合分析不合格問題的性質、程度、本人態度、產生問題的原因及本人應負的責任,準確地把握組織處理的分寸。應區別幾種不同情況:
(一)把腐敗分子同不合格黨員,違紀黨員同不合格黨員區別開來。
(二)把一貫抵制、反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或行動,同認識跟不上,一時說錯話或辦錯事的區別開來。
(三)把長期消極落后,不起黨員作用,同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一段時間沒起作用的區別開來。
(四)把家庭有實際困難、老弱病殘等原因沒有或不經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沒有起作用的區別開來。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決心改正錯誤,同拒絕教育,不愿改正的區別開來。
(六)把黨員本人應負的責任同黨組織的責任區別開來。
(七)把由于經驗和能力導致工作發生某種失誤和錯誤,同本人思想意識不好,在工作中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的區別開來。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發展私營經濟,同違反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區別開來。
第二十條對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不履行黨員義務和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簡稱“三不”)的不合格黨員,應分別不同情況,分類進行處理。
(一)對在預備期內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的資格。
(二)對要求退黨的黨員,一般應同意其退黨,作除名處理。如果因年老體弱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無力發揮黨員作用或其他客觀原因要求退黨,應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仍堅持要退的,準其退黨。
(三)對存在“三不”問題的黨員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評議前就存在“三不”問題,評議結束后,仍不能改正的予以除名。
(2)連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存在“三不”問題,且不能認識錯誤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處理。
(3)連續六個月存在“三不”問題之一的,進行批
評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4)外出務工經商的黨員,連續十個月不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情況(包括口頭、書面匯報),或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5)黨員無正當理由,在變動單位轉移組織關系過程中長期由個人保留關系介紹信超過六個月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四)對革命意志衰退,長期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起黨員作用的黨員,應該勸退出黨。勸而不退的應予以除名。此款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經常散布違背黨的路線,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政策的政治觀點,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2)長期消極落后,在工作、生產和各項活動中不起帶頭作用,甚至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經常曠工,消極怠工,或服務態度差,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規范的。
(3)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堅持原則,甚至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時仍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的。
(4)不按期兌現經營承包合同和正當的上交提留任務經教育仍不改正和兌現的。
(5)不擇手段要地位,要名譽,要物質利益,或因個人的無理要求得不到滿足長期鬧個人主義,影響很壞和貽誤工作的。
(6)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在群眾中影響很壞,經教育不改的。
(7)虐待老人、配偶、兒童,未構成犯罪的。
(五)對一段時間沒有履行黨員義務,不起黨員作用,但經教育后認識了錯誤,決心改正,強烈要求留在黨內的,給予限期改正處理。限期改正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限期改正期間,仍享有黨章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限期屆滿仍不合格的,應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員,應教育、勸阻。如果經教育仍堅持信仰宗教的,應勸其退黨。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組織搞宗教活動或擔任族長的黨員,要進行教育,經教育不改的,要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除名。
第二十三條對以當道士、婆、神漢、以幫人算命、看風水為職業的黨員,要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除名。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應給予黨紀處分。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應開除黨籍。各基層黨組織可參照《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黨紀處分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參加賭博活動的黨員,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慣賭、賭頭、窩賭、教唆賭博、用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查禁賭博公務的黨員,一般應開除黨籍。
第二十六條對亂占多占耕地,違紀建私房,亂砍濫伐林木黨員的處理,可參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有經濟問題和其他違紀行為的黨員,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和黨的紀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違紀該作紀律處分的,不能用勸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該按勸退、除名處理的,也不能用某種輕一點的紀律處分。如果違的某一方面紀律的同時,又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起黨員作用,則應視其問題的主要方面,或給予黨紀處分,或勸退、除名。
第五章組織處理程序和審批
第二十九條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必須嚴格遵循黨章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條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按照紀檢機關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對不合格黨員進行處理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經民主評議認定為不合格黨員后,應組織人員對不合格黨員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取證、核實,寫出綜合分析報告,報上級黨組織審查。
(二)召開黨小組會議,通報不合格黨員的問題,黨員醞釀處理意見,為參加支部大會作準備。
(三)召開支部大會,通報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宣布處理意見;聽取黨員意見,受處理黨員可以說明情況和申辯;到會正式黨員對處理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黨員過半數同意方可有效(召開支部大會,應盡量通知全體黨員到會)。
(四)黨支部填寫“處置不合格黨員登記表”,并讓受處理者在“本人意見”欄簽署意見,有關材料要與本人見面。如果受處理者拒絕簽署意見,應進行教育,若勸說無效,黨支部仍可上報審批,并在“本人意見”欄注明這一情況。上報審批時,除要報“處置不合格黨員登記表”外,還要附主要事實的綜合報告、證明材料、本人的檢查和說明材料。要求退黨的還要附退黨申請書。
第三十二條上級黨組織應召開黨委會或總支委員會,認真審查黨支部關于不合格黨員的處理決定及主要
事實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后進行表決。
第三十三條勸退、除名的黨員,由縣委組織部審批,限期改正黨員的處理,由鄉鎮黨委或縣直機關工委審批。
第三十四條黨支部大會通過的處理決定,在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起生效。處理決定批復后,黨支部負責人應與被處理的黨員談話,做好本人及其家屬、子女的工作。處理對象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訴。對于確屬堅持錯誤和無理取鬧的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離開黨的隊伍的人,黨組織要團結他們,不得歧視。如果他們具備黨員條件,有入黨要求,還可以重新入黨。
第三十五條“處置不合格黨員登記表”和有關材料要歸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六條對受限期改正處理的黨員,黨組織應幫助他們制訂改正錯誤、達到黨員標準的計劃;分配他們做適當的工作,幫助解決生產、生活、工作中的具體困難;每季度聽取一次思想匯報,半年進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時鑒定。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三十七條基層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領導,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經常性地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十八條縣委組織部、縣直機關工委,應加強對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具體指導,加強調查研究,進行督促檢查,防止形式主義。必要時,應派人參加基層黨組織開展的民主評議和組織處理黨員活動。
第三十九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開展之前,各基層黨組織要制訂計劃,編制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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