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薦責任制制度
時間:2022-10-11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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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推薦鄉鎮、街道、區屬部門、法檢兩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班子成員人選、正副科級后備干部人選以及其它科級干部人選。
第三條推薦干部必須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
(二)堅持任人唯賢、公開平等的原則;
(三)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
(四)堅持發揚民主、擇優推薦的原則;
(五)堅持"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所推薦人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開拓創新,實績突出,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有全局觀念和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崗位的組織協調能力、獨擋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崗位要求的文化水平及專業知識;
(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聯系群眾,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條所推薦人選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推薦擔任正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兩年以上的副科級任職經歷,一般為區管正科級后備干部;
(二)推薦擔任副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科員或中層負責人的經歷,一般為區管副科級后備干部;
(三)具有國家干部身份;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除具備上述規定資格外,還應符合所推薦職位所需要的黨齡、年齡、文化知識和專業結構的具體要求。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推薦。
第六條推薦干部可采取組織推薦、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和干部自薦三種方式。
第七條區屬各級黨組織對本系統下屬單位科級領導班子配備人選、本單位副職干部人選以及正副科級后備干部人選均可以組織名義推薦。
組織推薦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與區委組織部溝通,有空缺職位并經區委組織部同意后方可推薦。
(二)在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中進行民主推薦。推薦票數達到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一半以上的方能列為推薦對象。
(三)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
(四)向區委組織部呈報《黨組織推薦干部表》。內容主要包括被推薦者的基本情況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以及被推薦者的民意調查情況,重點反映思想政治素質、近幾年來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以及被推薦者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五)二級單位由主管部門黨組織簽注意見后報區委組織部。
第八條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區委委員,鄉鎮、街道、區直部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可以個人名義向區委推薦干部。
實行推薦干部回避制度,自己身邊的工作人員,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不能作為推薦對象。
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全面掌握被推薦人的情況。要全面了解被推薦人的道德品質素質、思想政治素質、群眾基礎及其工作現實表現和獎懲情況,尤其是要充分了解推薦對象的缺點和不足。
(二)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表》,報區委組織部。
第九條干部個人可以向黨組織做自我推薦。干部自薦要認真負責地撰寫自薦材料,填寫《干部自薦表》,經所在單位黨組織簽批意見后,報區委組織部。
第十條不按要求和程序推薦的干部,區委組織部不列為考察對象;造成用人失誤失察的,將追究推薦單位和推薦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組織提名推薦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對單位黨組織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按民主推薦工作程序和范圍推薦干部的;
(二)不按干部任職條件、資格推薦干部的;
(三)隱瞞民主推薦真實情況的;
(四)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由個人或者少數人確定的;
(五)其它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推薦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夸大推薦對象的德才表現,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的;
(二)明知推薦對象有嚴重問題,仍堅持推薦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
(三)推薦人選在被提拔使用后,發現使用前有影響任職的嚴重問題,或在任職后工作能力差、不能勝任崗位或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四)按受推薦對象賄賂借機謀取私利的;
(五)故意隱瞞第八條規定回避關系的;
(六)其它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十三條個人自薦時隱瞞本人問題、虛報政績的,給予批評教育,三年內不作為提拔使用對象。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