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時間:2022-09-29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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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共中央《關于構建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及省、市有關實施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區機關各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區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區機關各部門的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二)根據《實施綱要》,逐步建立起適合本轄區、本單位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三)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明確目標,制定措施,狠抓落實。

(四)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強化監督機制,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有關規定,搞好黨性黨紀和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干部的黨性觀念、紀律觀念和廉潔意識。

(六)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七)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八)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九)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范黨內民主政治生活。

(十)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并為其有效地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六條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區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切實管好職責范圍內的領導干部,認真檢查、監督其廉潔從政情況。

(二)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帶頭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凡重大事項、干部任用等重要問題,應經集體討論決定。

(三)每年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認真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解決領導班子中存在的問題。

(四)模范遵守黨紀國法,帶頭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廉潔從政的各項制度規定,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五)教育、管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七條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區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協助正職領導干部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具體指導、督促和檢查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落實。

(二)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并提出防范措施。

(三)監督、檢查和考核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問題應及時報告,并組織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五)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帶頭執行廉潔自律、廉潔從政的各項制度規定。教育、管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八條區、鄉紀檢監察組織應認真履行職能,協助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積極主動搞好組織協調,對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九條建立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制度。區委負責領導、組織對各鄉鎮及區機關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結合,與工作目標考核相結合,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

第十條建立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評議制度。各鄉鎮、區機關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評議工作每年可單獨進行,也可結合其他綜合評議進行。評議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建立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各鄉鎮、區機關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定期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自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認真地解決。

區委、區政府和區紀檢監察機關對各鄉鎮、區機關各部門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建立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獎懲制度。區委、區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記入干部檔案,作為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建立和完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報告制度。各鄉鎮黨委、政府和區機關各部門每年應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落實的情況向上級報告。遇有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各級領導干部應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免職處分或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給予免職處分或責令其辭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需要作出辭退、責令辭職或者給予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任免機關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依據事實和造成的后果,實事求是確定,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分清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領導干部對責任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敢于揭露,主動查處,挽回損失,認真整改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對責任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不查不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實施責任追究,要注意聽取本人意見和申辯,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區機關各部門應將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區紀委作出書面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維揚經濟開發區,平山茶場,區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市維揚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維揚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