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國管理意見

時間:2022-09-22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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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管理意見

為更好地適應對外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我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規范審批程序,現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作如下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審查因公出國(境)任務

因公出國(境)活動必須有明確的工作任務和目的。凡屬外經貿活動的,需詳細說明項目情況并列出具體的經貿活動安排;凡屬對外交流活動的,要有針對性的具體工作內容。

二、嚴格控制黨政領導干部出訪

(一)黨政領導干部出訪必須有實質性任務,不得為出國臨時拼湊任務,不得將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或本應由下級部門人員和專業人員執行的任務改由領導干部執行。嚴禁搞公費出國旅游或變相旅游等不正之風。

(二)同一單位、同一部門的同級領導或正副職領導一般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在短期內(半年)分別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三)領導干部個人不直接接受區外單位組織的出國(境)考察及商貿活動的通知或邀請,確因工作需要,須由所在部門向區外經局申報,經區因公出國(境)會審小組審核通過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報名。

(四)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國(境)任務。

三、嚴格控制出訪團組的人數和在外時間

(一)經貿團組要根據項目情況嚴格控制出訪人數,對無關人員不得照顧和搭車,不得將團組化整為零報批。一般性的經貿團組,出訪一國在外時間最長不超過10天、兩國不超過15天。

(二)對外交流團組一般不超過5人,一次訪問一般不多于兩個國家(地區)。訪問一個國家(地區)在外時間最長為8天,訪問兩個國家(地區)團組在外天數不超過12天。

(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的流動人員須在聘用單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為準)方能派遣因公出國。

四、嚴格規范審批程序

(一)區四套班子領導的年度出訪計劃,年初由區長召集協管外事的副區長(副主任)和區外經局、臺辦主要領導討論并提出方案,報經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各鎮(街道)、園區、局辦等區屬有關部門須根據實際需要,于每年12月份將第二年出國(境)經貿組團計劃報區外經局匯總。每年1月份,由外經局排出當年全區出國(境)經貿組團計劃,報經區因公出國(境)任務會審小組審核并報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出訪團組除有特殊情況需作調整的外,應按年度計劃執行。

(三)因公出國(境)任務一般應經區因公出國(境)任務會審小組討論通過,確有特殊情況的團組可以進行會簽。會審小組由協管外事的副區長(副主任)擔任組長,會審小組成員由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區外經局負責同志組成(赴臺交流活動由區臺辦參加會審)。具體程序如下:

1、有關單位應于擬出國(境)前兩月將出國報批材料報送區外經局初審。報批材料包括:出訪任務說明;外方邀請信及譯件(赴日本或臺灣需提供邀請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出訪人員情況(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出訪時間、線路(行程安排)、費用證明(赴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法國、瑞士)、出差證明(赴日本、韓國);參加團組的人員如不屬本區,須依據人事隸屬關系提供其所屬部門或地區的主管部門同意隨團出訪的書面意見函。

2、初審通過后,提交區因公出國(境)任務會審小組討論審核。其中區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鎮(街道)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因公出國(境)任務需由區委組織部提請區委書記審批同意。

3、會審小組審核通過后,報區長一支筆簽發。

4、區長簽發后,按照常州市有關規定報市外辦辦理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

5、出國(境)任務下達后,按有關規定報區委組織部辦理出國(境)人員政審手續,政審批件由區委分管副書記簽發。

(四)凡由企業(不含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自行組團,且團組成員都是企業人員,沒有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或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加的團組,由區政府授權區外經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上報區分管領導簽發,不再會審。企業自行組團所需報批材料包括:出訪請示(企業概況、出訪目的、出訪人員組成、翻譯、出訪國家或地區、時間、在外停留天數、費用承擔情況等);外方邀請信及譯件;出訪人員情況,包括出訪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經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人力資源中心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五)獲得年度市“外商投資企業十佳”、“自營出口企業十強”、“工業十強”等稱號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同意,可直接向市外辦申報出訪任務。

(六)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由區外單位組團的出訪任務,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預報審批制度,不預報的不予確認。預報審批程序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出訪任務內容和領導批示(企業要求提供出訪請示);出訪人員情況(出訪團組總名單、隨訪人員簡歷、身份證復印件等);出訪時間、線路(日程安排),所需費用等;組團單位出具的“征求意見函”、“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和通知書”。

五、嚴格控制因公出訪費用標準

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出國(境)財務制度,因公臨時出國費用要嚴格控制在本單位外事經費預算內。出國(境)所需外匯和人民幣都要按照規定審批核銷。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和《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人員外匯財務管理辦法》(蘇財行[2001]71號)的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單位的人員出訪支出的費用也要列入財務審計范圍。

六、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組團或參加企業組團以及區外單位團組的出國(境)任務。

(二)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正職領導及區級機關部門正職領導因公或因私出國境時,須于正式出訪前一周內填寫出國(境)報告單(見附件)一式三份報區委辦公室,由區委辦公室報區委主要領導批準,并送區委組織部備案。領導干部出國(境)報告單可代替請假單。

(三)出訪人員在出訪期間需要使用其他對外身份和職務的,在報批前需征得區委組織部和外經局同意,并按實際職務和擬用的對外身份報批。

(四)出訪人員不得同時持因公、因私兩種護照出境,或以因公、因私兩種護照同時向同一國家申請簽證。凡辦過因私護照的人員,在申辦因公護照時,必須將因私護照交市外辦代管。

(五)嚴格控制區委管理干部持因私護照出國(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持因私護照出國(境)的,需報區委組織部審批,并在區外經局備案后,方可成行。

(六)出訪人員必須根據要求,自覺接受外事紀律教育和國家安全保密紀律教育,以及財務紀律教育。

(七)出訪人員在外期間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保密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勤懇工作,圓滿完成任務;應遵守所赴國家或地區的風俗習慣;遇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國內審批機關和我國駐外使(領)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地點和延長在外期限。

(八)出國(境)團組返回后15天內必須將因公護照送交市外辦保管,同時將出訪報告一式四份送外經局,由外經局分別呈送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出訪報告應包括出訪時間、團組成員、出訪行程、任務完成情況、遵守紀律情況、接觸外商名單及相關信息、下一步工作計劃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九)凡持因私護照出國(境)的正科職以上領導干部(含直屬企業法人代表),須于返回后10日內將因私護照交區外經局集中保管。

(十)凡有違反上述外事紀律的出國(境)人員,將暫緩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其本人負責。

七、其他事項

本文件自之日起執行。凡原有文件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