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殘疾人就業制度

時間:2022-09-03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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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殘疾人就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辦發〔**〕23號),切實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84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殘聯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政辦發[2001]93號)和市殘聯、市財政局等部門《關于轉發〈關于積極扶持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通知〉的通知》(青殘聯教就字[]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扶持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就業

(一)扶持對象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具有合適經營項目和一定經營能力的城鎮未就業、失業殘疾人以及持有《青島市農村貧困人口社會保障優惠證》的農村貧困殘疾人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已經從事個體經營或已被扶持過的殘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標準

對首次經營服務業、維修業、加工業、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家庭副業的殘疾人,根據項目類型和規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業項目不超過8000元;小商業、服務業、種植、養殖業等不超過4000元;三人以上組織起來經營較大項目不超過**0元。

(三)申請程序

1、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扶持資金申請程序:

城鎮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經營,須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戶口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營業執照(副本);

(5)稅務登記證;

(6)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

(7)經營場所房屋證明。

農村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經營,須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戶口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青島市農村貧困人口社會保障優惠證;

(5)經營項目方案或可行性報告。

申請人攜上述證件、材料原件到街道、鄉鎮殘聯申請扶持金。街道、鄉鎮殘聯對證件、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核實是否符合扶持條件,對扶持項目的可行性簽署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指導填寫《青島市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經營扶持資金審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連同其他證件、材料的復印件各1份,報區(市)殘聯。

二、開發社區就業崗位,促進殘疾人社區就業

(一)社區就業崗位的范圍

社區就業崗位是指涉及社區居民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務崗位。適宜殘疾人就業的社區就業崗位具體范圍包括:

1、社區安全保衛、社區衛生保潔、公共環境綠化;

2、社區停車場管理;

3、社區公共設施維護;

4、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殘服務;

5、其它適宜殘疾人就業的社區就業崗位。

(二)社區就業崗位從業殘疾人認定條件

1、社區就業崗位安置的人員為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能夠勝任本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鎮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未就業、失業殘疾人;

2、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1年以上并為殘疾人辦理社會保險;

3、月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

4、就業崗位為社區就業崗位的殘疾人。

(三)社區就業崗位工資補貼、保險補貼

符合認定條件的殘疾人從事社區就業崗位工作,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資補貼和200元社會保險補貼。

(四)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

開發社區就業崗位(不含物業管理公司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每安置1人且工作滿1年,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1000元崗位開發補貼。

(五)社區就業崗位補貼申報

1、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填寫《青島市殘疾人社區就業崗位開發(工資、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附件2),于申報當月報同級殘聯,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島市殘疾人社區就業崗位(工資、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3);

(2)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4)從事社區就業崗位勞動收入憑證(工資發放表);

(5)招用殘疾人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2、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從業殘疾人工資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管理。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于人員安置滿一年后核撥。社區就業崗位從業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補貼于人員安置次月逐月申報。

3、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補貼后,要認真做好補貼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資金補貼發放臺賬。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主要用于用人單位崗位開發費用。社區就業崗位從業人員工資補貼,納入殘疾人工資發放。社區就業崗位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為從業人員辦理代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三、鼓勵企業舉辦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殘疾人就業

企業舉辦以安排智力殘疾人為主的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5人以上,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給予補貼。補貼用于購置方便殘疾人生產的工具、設備和改善殘疾人生產環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標準給予工資補貼,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附件4、附件5)。一次性補貼在企業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次月發放;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每半年核撥一次。

此類企業與其他企業同樣執行保障金的收繳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政策,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的殘疾人計算在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之內。

四、鼓勵能工巧匠以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對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聘請各行各業的能工巧匠以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對未就業、失業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并與師傅簽訂《能工巧匠名師培訓殘疾人技能協議書》(附件6)。殘疾人經培訓開業的,每培訓一人,一次性給予師傅600元培訓補貼。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補貼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師培訓殘疾人技能協議書》、殘疾人證、殘疾人開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其它證明。

五、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

(一)培訓對象及補貼標準

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未就業、失業殘疾人在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指導人員指導下,參加初級職業培訓,取得初級職業技能證書者,給予培訓費、鑒定費全額補貼。參加中級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技能證書者,給予80%的培訓費補貼。

對在市級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短期培訓班接受培訓的殘疾學生培訓費,參照同期社會培訓機構同類培訓項目的收費標準,根據不同情況由市或區(市)分別承擔。其中,由市級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與各區(市)殘聯聯合開辦的培訓班,培訓費按照區(市)殘聯與市殘聯各50%的比例承擔。市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自行辦班,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由市級負擔。

(二)殘疾人培訓費申領

培訓機構申領殘疾人培訓費,需向本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

2、殘疾人的失業證復印件;

3、培訓考核鑒定成績單或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各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季末填報《青島市殘疾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審批匯總表》(附件7)。殘疾人培訓費補貼每季度核撥一次。

六、經費來源與撥付程序

上述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除殘聯興辦的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按照上述負擔比例執行外,市內四區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區由同級財政支付。

市內四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上述經費,將應報送的材料報送本區殘聯、財政審批蓋章后,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核準。市財政負擔的經費據實撥付區財政,由區財政部門撥付同級殘聯。

其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上述經費,將應報送的材料報送本區(市)殘聯、財政審批蓋章,由本區(市)財政部門撥付同級殘聯。扶持金、補貼等發放花名冊匯總報送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七、工作要求

各級殘聯、就業服務機構對申領人員或單位的資格、條件要認真把關,切實做好各項審批、認定等工作。各級殘聯對申報材料等要運用殘疾人就業信息系統、持證殘疾人查詢系統、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等逐一進行查驗、審核。對弄虛作假、冒領、挪用、騙取資金的,除追繳全部資金外,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