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司法所制度

時間:2022-09-02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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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司法所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保證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確履行各項工作職能,充分發揮其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司法所是區司法局在各街道的派出機構,是管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實行由區司法局、街道辦事處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

第二條司法所設置原則按一街一所設置,由區司法局提出意見,報區編制部門審批確定,名稱統稱為“×××街道司法所”。

第三條司法所由兩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人事管理權隸屬于區司法局、人事局。司法所設所長一人,司法所長的任免,由區司法局提名,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或競爭上崗產生。

第四條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考核、獎勵、紀律、獎懲、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等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司法所所長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法律大專或其他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條司法所所長在一個單位任職滿5年的,原則上要輪崗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拖后進行。

第七條司法所主要承擔如下職能:⑴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具體實施街道調解中心工作,參與調解街道轄區疑難、復雜民間糾紛;⑵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⑶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開展“123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⑷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⑸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⑹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⑺協助街道處理社會矛盾糾紛;⑻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⑼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司法所印章,由區司法局統一刻制。因布局調整等原因撤銷時,其印章由區司法局收回。

第九條區司法局負責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定期考核、培訓和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新錄用的司法所所長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初任培訓方能上崗。

第十條司法所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密切聯系和依靠群眾。

第十一條司法所應建立健全工作職責、政治業務學習、會議、業務登記、檔案管理、請示報告、考核獎懲、司法所所長崗位職責、司法所工作人員守則等規章制度。并按區司法局規定的內容、樣式、標準,統一上墻,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建立政治業務學習制度,區司法局每季度統一組織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學習。司法所每周五上午為政治、業務學習日。

第十三條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區司法局每月二十日下午召開司法所所長例會,總結本月工作情況,部署下月工作安排。司法所每月二十日前將本月工作情況及下月工作安排上報區司法局有關職能科室,區司法局對各所工作開展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司法所應建立工作臺帳,主要有以下十項:(1)民間糾紛調解排查及調解中心工作記錄;(2)群眾來信來訪登記;(3)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調解工作例會等活動記錄;(4)安置幫教組織網絡、安置幫教工作例會等活動記錄;(5)法制宣傳教育網絡、活動和依法治理工作情況記錄;(6)信息工作登記;(7)上級的文件留存;(8)本級的文件留存;(9)貫徹落實上級機關文件精神的情況記載;(10)本所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總結、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司法所應加強內務建設,建立健全考勤、檔案管理、所務公開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司法所實行“三個四”管理機制,即:每周一次政治業務學習、每周一次社區指導調研、每周一次社區調解主任例會、每周一報工作動態;每月一次司法助理員例會、每月一次工作經驗交流、每月書面報告工作計劃和小結、每月一篇調研信息報告;實行月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七條司法所所長因公離開所駐街道辦事處,一天內須向分管局長報告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外出的,按違紀對待,年內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司法所所長因事、因病請假,一天以內的向分管領導報告;兩天以上的按照請銷假程序上報,經局長批準。事(病)假期滿應向準假人銷假。未經請假缺勤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十九條司法所應有固定辦公場所,按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標準,應設辦公室、調解室,辦公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平方米;辦公室應有電話、電腦、檔案柜、書櫥等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業務書籍、資料,有條件的逐步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硬件建設逐年改善,爭創省級規范化司法所。

第二十條司法所應建立物品管理制度,購置、配備物品要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完善物品領取手續,嚴格辦公設施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區司法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四方區司法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