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司法所督辦制度

時間:2022-09-02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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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司法所督辦制度

為完善區司法局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的計劃、執行、監督體系,提高街道司法所工作執行力,保障司法行政工作各項重點目標任務的順利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內容

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一)《**區司法局年度重點工作要點》;

(二)《街道司法所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

(三)區司法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的需司法所辦理落實的有關事項。

二、督查程序

(一)督查事項的確定。根據區司法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的《司法局年度工作要點》,各職能科室依據各自職責對年度工作逐項分解,形成《司法所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司法所年度工作重點、目標任務及完成時限,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與各街道司法所簽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

(二)督查事項的辦理。各街道司法所要嚴格按照年度工作要點及目標責任書的要求,認真梳理,編制、提報每月重點工作計劃,按照每月工作計劃,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對區司法局臨時交辦的其他業務事項,司法所在做出安排部署后,應向區司法局作出反饋;對組織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區司法局匯報,研究具體實施方案。

(三)督查事項的催辦。區司法局在各街道司法所每月重點工作計劃提報后,將組織業務科室跟蹤了解辦理情況并進行催辦,以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

(四)督查事項的反饋。各街道司法所每月報告重點工作完成(進展)情況。對司法所上報的工作完成(進展)情況,區司法局將通過實地核查等形式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司法局部將責成司法所重新辦理。區司法局每月將對各司法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分析。

三、責任追究

對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及區司法局交辦事項抓得不緊、落實不及時、敷衍應付,沒有按規定時限完成或工作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區司法局將予以通報批評,督查結果將納入司法所年度工作考核的內容范圍。

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