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開發資金管理

時間:2022-08-29 0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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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開發資金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規定:從2005年起,市財政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為加強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籌措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從2005年起,由市財政根據可能或需要按上一年度市級財政收人的一定比例納人預算,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才隊伍的擴大逐步增加。

第三條市財政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專戶,如有剩余,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條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是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領導機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負責資金的管理和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并承辦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計劃申報、審批及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資金使用的原則和范圍

第五條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按照“統一協調、專款專用、重點傾斜、講究效益”的原則使用,發揮資金最大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擠占人才開發專項資金。

第六條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人才開發的培養、引進、獎勵等方面。具體使用范圍:

(一)市委、市政府直接牽頭引進人才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

(二)為市直財政全供單位引進的博士、碩士以及高級技術職稱人才發放安家費咨

(三)培養各類人才的補充費用;

(四)市級拔尖人才、“161”人才的津貼、體檢等有關費用;

(五)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費用。

(六)表彰和獎勵人才工作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的費用;

(七)人才信息網絡、人才小區等建設項目有關費用(包括硬件和軟件建設的費用)。

第三章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符合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單位,向市人才辦提出申請報告,并填寫上報《課河市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人才辦。

第八條市人才辦審核匯總,按規定權限審批后,由市財政局撥付。

第九條資金審批權限。(1)對市委、市政府文件規定明確的人才津貼、資料費,引進博士、碩士安家生活費,由市人才辦審核后支出。(2)涉及人才工作重大項目建設費用,由市人才辦提出意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3)人才工作日常開支10000元以下,由市人才辦主任簽批;10001—100000元,由市人才辦提出意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市委組織部分管副部長簽批;100001—500000元,由市人才辦提出意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市委組織部分管副部長審核,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市委組織部部長簽批;500000元以上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拓寬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來源渠道,社會各界所捐資金納人專戶,全部用于人才隊伍建設。

(一)鼓勵社會各界、企業捐款,捐款5萬元以上的,頒發榮譽證書或記人人才發展功德碑(功德簿);

(二)鼓勵個人、海內外人士捐款,捐款1萬元以上的,頒發榮譽證書或記人人才發展功德碑(功德簿);

(三)單位和個人要求定向資助的,由市人才辦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每年年底,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向市人才辦、市財政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市人才辦、市財政局定期對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發現經費使用與原預算審批結果不一致的,或需要匹配資金而不到位的,視情況減撥或暫停撥款。違反規定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每年年初,市人才辦要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上年度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本年度使用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縣區、市直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