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時間:2022-07-18 03:29:00

導語: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審議工作報告和審查財政預算

第四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是本區國家權力機關。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履行代表的義務,發揮代表的作用,認真參與大會對工作報告、各項議案、決議、決定的審議、表決和選舉。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建議名單以及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確認新選出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

(五)決定會議列席人員名單;

(六)提出大會秘書處各級負責人名單;

(七)組織代表活動,征集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

(八)其他事項。

第八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天前,將開會日期等事項通知代表。

第九條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召開預備會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召開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會議和工作。

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以及其他事項。

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推定主席團常務主席,通過會議日程。決定大會副秘書長、秘書處各組負責人名單和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包括對會議日程的調整,可以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的意見和情況,由代表團團長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二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章審議工作報告和審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提出關于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時,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報告關于本區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

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提出關于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六條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分的議案,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七條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查代表提出的議案時,可以邀請議案的提議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發的議案紙書寫,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方案,并提供有關資料。

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超過議案截止時間的,作為建議、批評、意見處理。

第十九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二十一條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本區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按照《蘇州市滄浪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法》處理。

第五章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二十二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人選;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在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的人選;

決定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選舉辦法選舉。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代表審議后,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由主席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主席團或者代表推薦候選人,應當向會議如實介紹所提名候選人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區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二十六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始得當選。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并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應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區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罷免本區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議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印發代表。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九條代表團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代表可以提出詢問。有關機關及其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時,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在主席團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案及答復的情況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原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五條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條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第三十七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時,可以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投票和其他表決的方式進行,由主席團決定。

大會全體會議的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