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機關工作運行程序

時間:2022-03-10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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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機關工作運行程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加強機關效能建設,規范從政行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機關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機關工作運行程序

第二條本工作運行程序適用于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垂直管理單位。

第三條各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緊緊圍繞加快發展這個第一要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努力形成民主科學的決策目標機制、權責明確的執行責任機制、及時嚴密的督查落實機制和嚴格高效的考核獎懲機制,推動全縣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四條請示匯報程序。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遇有重大問題、重要決策事項、緊急情況或其他需要匯報的事項,應及時向縣委、縣政府領導請示匯報。請示匯報工作一般應逐級進行,先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再向主要領導匯報。未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請示匯報的工作一般不直接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請示匯報,更不得向不分管的其他領導多頭請示匯報。如遇重大緊急情況也可以直接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但事后要向分管領導說明情況,搞好銜接。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匯報工作時,應事先做好準備,研究提出擬辦理建議,由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審閱后,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對請示匯報的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對屬分工職權之內的,要適時予以答復;對需向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或提交縣委或縣政府集體研究的,要在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主導意見后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然后按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或集體研究的意見答復。

第五條工作溝通程序。領導之間、上下之間、新老之間、左右之間,要根據需要經常溝通工作。縣委、縣政府領導成員之間要經常溝通思想、溝通工作,特別是分工相近或相同的領導成員之間更要經常溝通,以達到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的目的。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與縣直部門、單位及鄉鎮要經常溝通,掌握工作運行情況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商解決辦法。根據工作需要,相關部門、單位受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的委托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特別是在研究制定政策性文件、規定時,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單位協商溝通,以確保各項政策相互配套、便于操作。溝通工作可采取電話溝通、書面溝通,也可以當面溝通或召開會議進行溝通等。溝通工作態度要誠懇,溝通者要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被溝通者也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集思廣益。

第六條工作醞釀程序。縣委、縣政府領導成員對所分管工作,應在認真分析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主導性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先與有關的鄉鎮、部門和單位進行醞釀分析,再與縣其他幾大班子分管領導進行溝通,最后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與有關領導成員和鄉鎮、縣部門及單位負責同志就相關工作進行醞釀分析。各鄉鎮、各部門及單位對一些重要工作的決策,要及時與分管領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醞釀分析。醞釀工作要開誠布公,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敞開思想,各抒己見,盡量把問題想周全、分析透。

第七條工作協調程序。縣委、縣政府之間的正常事務協調,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應及時溝通情況,隨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縣委、縣政府領導成員分工的工作當涉及到其他領導成員分管的部門時,應積極主動地與有關分管領導進行溝通醞釀,并全權負責進行協調落實。對涉及面比較大且事關重大的事項,由主管領導負責向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后按程序確定。當一項工作特別是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和幾位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的工作分工時,由具體分管這項工作的縣領導全權負責,通過召集會議等不同形式組織協調落實,所涉及部門要認真進行請示匯報。其他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不直接接受分管部門關于這項工作的請示與匯報,由具體分管這項工作的縣領導負責與有關領導的通氣和工作的協調,或提交縣委、縣政府集體研究決定。遇有重要會議、重要接待和其他重要禮儀活動時,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當一方有特殊情況不能出面時,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應及時協調其他分管領導出面,有關領導應主動出面做好工作。當一項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單位及有關鄉鎮時,要明確主辦方和協辦方,主辦方要發揮好牽頭抓總的作用,主動協調,及時溝通,協辦方要密切配合,協調運作,全力完成分擔任務。各機關內部要樹立一盤棋的整體思想,圍繞落實部門職責,科學分工,合理調度,搞好配套聯動,共同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八條工作決策程序。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決策必須在充分調查研究、充分分析論證、充分醞釀和溝通協調的基礎上經過集體研究后作出科學決策。屬縣委、縣政府領導成員分管范圍內的正常工作,由分管領導按工作分工,大膽決定,勇于負責;分管工作中比較重要的問題,要及時向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然后根據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的意見提交相關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對屬于縣委職責范圍內研究決定的事項,或屬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其他重要問題,要視情況由縣委書記辦公會議、縣委常委會議、常委與縣長聯席會議或縣委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對屬于縣政府職責范圍內研究決定的事項,根據情況由縣政府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其他會議研究決定。各部門和單位自主決策的事項,事前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基層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在報請分管領導同意后,由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和單位作出的事關全縣發展、穩定和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事先報縣委、縣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決策。凡因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格追究主要決策者的責任。

第九條辦文程序。對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和上級領導關于沂源工作重要批示的報告,向上級的重要工作報告和請示及重大突發性事件等重要信息,由縣委辦公室認真把關,縣委主要領導簽發。經縣委常委會議或縣委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內容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重要文件,縣委辦公室按程序把關后,由縣委主要領導簽發或由縣委主要領導委托其他領導簽發。擬以縣委或縣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由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視情況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發;擬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聯合發出的公文,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簽發。擬以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經辦公室審核后,由縣委辦公室主任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屬聯合發文的,由縣委辦公室主任簽發,需要請縣委或縣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簽發的,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簽發。部門代縣委、縣政府或兩家辦公室起草的文稿,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把關后,轉交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除縣領導直接交辦的特殊事項外,各部門不得將公文直送領導個人。各部門自行發文要嚴格按程序辦理,屬多個部門聯合發文的,應由主辦部門牽頭,送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發文。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公文質量和公文辦理效率,努力增強可操作性、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十條辦會程序。縣委書記辦公會、常委會和常委縣長聯席會,一般由縣委書記召集;縣政府縣長辦公會、常務會,一般由縣長召集。以上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通知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縣委、縣政府召開的各類專項工作會議,一般由分管書記或分管縣長召集,必要時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參加。各部門、單位擬以縣委或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要提前將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議題安排等有關事項向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寫出書面報告,然后按照領導批復意見辦理。對于縣委、縣政府確定召開的會議,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籌備,按時召開。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會議審批。必須召開的會議要本著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提高會議實效。縣委、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確需出席的,應提前報告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統盤安排。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整理印發會議紀要,并督促交辦落實。

第十一條辦事程序。要層層建立崗位目標責任體系,把每一項任務都細化分解,并明確獎懲標準,做到分工具體明晰,責任落實到位,形成主體清晰、責任明確、權責統一的責任執行體系。要推行政務公開。凡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涉及本機關重要工作制度、工作規范、工作程序及決策事項,除按規定需要保密的情況外,都要向社會公開。各機關要在醒目處標明科室的設置,各科室要在醒目處公開其職責、辦事依據、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等。要實行首問責任制。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屬于本人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應負責引導或幫助聯系,有關人員不在時,首問責任人應當作好記錄進行轉達或代為轉交材料;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也要熱情接待,告知應找哪個部門,給予必要的幫助。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首次辦事請求,應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的辦理程序、辦理依據、應具備的全部條件和注意事項;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應馬上辦理,不能馬上辦理的,應說明原因,并限時辦理;對符合規定但手續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續和辦事程序、辦事依據,并可先行辦理,再補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的,應告知其原因及依據。在辦理各類事項中,凡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時限要求的,必須在時限內辦結;凡沒有時限要求的,應本著簡捷快辦的原則,經過科學測算后,自行確定合理的時限,并予以公開,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督查程序。對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及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的督查,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牽頭,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要明確一名副職分管督查工作,并確定一名兼職督查工作人員,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督查工作網絡系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對需督查的事項及時立項擬辦,起草包括任務要求、承辦方、辦理時限等內容的督查通知,經分管領導審簽后通知承辦部門,也可采取會議交辦、電話催辦、口頭或書面匯報、現場調研、實地察看等形式進行督查。各承辦鄉鎮、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明確承辦人員,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將落實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報告內容要真實、準確、具體、簡明,一事一文,經鄉鎮、縣直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并加蓋公章后,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批。對縣委、縣政府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由縣委督查工作室、縣政府督查工作室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通報,并把督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也要采取措施,加強對各項工作的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如實在機關內部通報。

第十三條接待工作程序。市以上領導來我縣視察工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迎送并陪同活動。市直部門、單位負責同志來我縣檢查指導工作,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報告,按照工作分工對口的原則,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出面接待,必要時要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并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接待。縣以外客人來我縣參觀考察、投資考察、洽談合作的,需縣領導會見、接待的,應提前向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經縣領導同意后,按照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當縣委、縣政府領導成員及部門的負責同志安排的其它活動與公務接待相沖突時,應按照先外后內、先急后緩、先公務后其它的原則,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的統一協調,認真做好有關接待工作。

第三章相關制度

第十四條建立學習制度。縣六大班子領導要自覺帶頭堅持各項學習制度,勤于學習、善于學習。每年舉辦一次理論學習中心組讀書會。讀書會要結合思想和工作實際,集中學習研討幾個重要問題,或把讀書會與現場考察辦公結合起來,邊學習邊解決實際問題。縣六大班子領導要堅持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要堅持和完善各項學習制度,結合各自的業務特點,認真組織好集體學習。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經濟、金融、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識,努力拓寬知識面,提高綜合素質。要善于向實踐學習,向群眾學習,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要堅持學用結合,努力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工作實踐,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五條推行文明規范。機關工作人員要穿戴整齊得體,儀表莊重,舉止端莊,精神飽滿。在接待來人時要熱情周到,落落大方,在接聽電話時要態度謙和,語言表達得體,淡吐文雅,通話內容簡明扼要。辦公室內要保持衛生清潔,辦公物品擺放要整齊、有序,保持良好的辦公環境和辦公秩序。要真誠待人,團結友愛,助人為樂,愛護公物,勤儉節約,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德。

第十六條嚴格工作紀律。縣委、縣政府領導成員離市參加公務活動,要告知縣委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出省參加公務活動,需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出國考察學習,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按規定報上級審批。鄉鎮、縣直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出差2天以上,應事前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請假,鄉鎮、縣直部門和單位副職要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請假,參會、出差返回后要及時銷假。機關工作人員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須向單位或科室負責人請假,所在單位要及時指定人員代行其職責。要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規定,工作時間內窗口性崗位要做到崗不離人,其他崗位做到有事不離人,委托事項離崗不離事。堅決杜絕松松垮垮、自由散漫的現象,杜絕遲到、早退、上班時間趕集上店和外出辦私事的現象,杜絕上班時間下棋打撲克、上網聊天、玩游戲等現象。

第十七條嚴守保密紀律。要注意做好工作醞釀、協調、溝通過程中的保密工作,絕不允許把醞釀或溝通的意見向外透漏、散布,更不允許作為領導決定或斷章取義、為我所用地打著領導的旗號亂說話、亂辦事。特別是在涉及考核考察、民主推薦等重要工作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各項保密紀律。未經批準,不得轉借、摘抄、復制屬于上級秘密和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的文件資料,或者將這些文件資料帶離辦公場所,更不得公開發表上述資料或文章。不得對他人泄露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的重要問題和事項,做到不該說的話堅決不說,不該做的事堅決不做。

第十八條遵守職業道德。機關工作人員要加強道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金錢觀。要依法辦事,秉公辦事,不感情用事,不濫用職權。要勤儉節約,艱苦創業,嚴格執行廉政規定,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時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第十九條推行掛牌服務、持證上崗。機關工作人員辦公桌上應統一放置設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職務的標示牌,在工作時間統一佩戴標有部門名稱、本人職位及姓名和貼有本人照片的胸牌;除執行特殊任務外,執法人員應持證統一著裝上崗。

第二十條實行“雙聯”制度。縣鄉各機關黨支部都要聯系一個農村基層黨支部,每個機關黨員都要聯系一名農村貧困戶。機關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摸實情、受教育、謀發展、辦實事,機關黨員的主要任務是交朋友、知民情、解民憂、幫致富。鼓勵和提倡機關工作人員自愿參與聯系農村貧困戶活動。機關黨組織要經常組織黨員干部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進村入戶,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從基層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抓起,積極為基層排憂解難,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第二十一條推行“五條禁令”。各機關工作人員在為基層服務時,嚴禁對服務對象的正當要求推諉扯皮,拖著不辦,以致超過應辦理的時限;嚴禁接受服務對象的吃請、禮金、有價證券和各種消費娛樂活動;嚴禁讓服務對象報銷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嚴禁向服務對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嚴禁插手干預服務對象的商品采購、工程建設招標等正常經濟活動。對違反上述五條禁令之一者,無論屬單位行為或個人行為,發現一次進行通報批評,發現兩次在新聞媒體曝光,屬個人行為者,發現三次堅決調離原工作崗位;屬單位行為者,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誡勉。

第二十二條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否決的條件是:在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減負、“處法”、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決的;領導班子成員有受黨紀政紀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罰的;鄉鎮完不成年度地方財政收入和工資不能正常發放的;各縣部門完不成年度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在行風評議中得分低于80分的;完不成招商引資任務的。被否決的部門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領導班子不能被評為優秀班子,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等次。

第四章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加強黨內監督。監督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監督內容重點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上級政策、執行任務的情況;依法行政的情況;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等。主要通過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談話和誡勉等制度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強化外部監督。各機關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查處和整改,并向縣委、縣政府報告。要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各機關也要認真抓好本機關的監督工作,加大查處力度。

第二十五條嚴格獎懲。全縣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行風活動,對年度評議得分名列前茅的,根據綜合評價及平時工作情況,授予“沂源縣行風建設十佳單位”稱號。得分列后3位且低于80分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免談話、黃牌警告。連續兩年被評為最差部門的,其主要負責人應提出辭職,并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免職手續。對垂直管理部門,及時向其上級部門通報評議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各機關都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建立科學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強的獎懲制度,對工作不力、群眾不滿意的干部要進行批評教育,亮黃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顯的,要待崗學習,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責任直至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可參照本工作運行程序制定分管口、分管部門具體的工作運行機制及其規范。

第二十七條本工作運行程序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工作運行程序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