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機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03-04 0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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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暫行規定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的貫徹執行,建立科學規范的部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條件和資格

選拔任用部機關干部應堅持《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其人選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二、選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薦:

(1)選拔副科級(含非領導職務)以上干部,均需進行民主推薦;

(2)民主推薦由部長或副部長主持,部內全體人員參加;

(3)民主推薦時按空缺的職位分別推薦,也可按照擬任的具體職位推薦;

(4)正、副科級領導崗位競爭上崗時,除集中組織推薦外,個人還可以自薦。

2、考察:

(1)民主推薦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到會人數一半以上且為得票前3名的,一般可確定為考察對象;

(2)根據民主推薦結果,由部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4)考察對象確定后,由部機關黨總支負責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3、醞釀:

(1)對擬任人選,討論決定前,部領導之間要進行溝通醞釀,充分征求意見;

(2)提任副縣(處)級以上職務的,要征求市紀委的意見。

4、討論決定:

(1)提任正、副科級職務的,由部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2)提任副縣(處)級以上職務的,由部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報市委批準;

(3)須報上級機關備案的干部,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交流、回避

部內干部實行交流、回避制度。

1、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進行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豐富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在同一職位任職滿五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3、交流回避的方法。部內相關科室輪崗交流;派出交流。同一科室正、副科長一般不同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