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構建大調解體系工作會議發言
時間:2022-05-30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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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體系;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完善“大調解”工作保障體系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完善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實行雙向互聘、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機制,建立相關制度,明確要求,規范操作,落實責任,形成體系、堅持矛盾糾紛的聯動調處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力求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著力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健全責任考核機制、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的新方法、新途徑,主動爭取人民法院的重視和支持,加強對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履行率,增強調解的法律效力、應抓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新機遇,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作為司法行政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加強組織、隊伍、制度和業務建設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各位領導,同志們: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儀隴的長治久安,縣委召開這次會議,對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進行部署,非常及時,非常必要。現就構建儀隴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是在黨委、政府的主導下,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矛盾糾紛解決形式的資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新型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體系。這種調解體系既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優勢,又注重吸收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特長,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盡量采用調解手段解決矛盾糾紛,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做到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把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納入工作議程,進一步提高對大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大調解機制納入平安創建活動的總體工作目標,切實加強領導,堅持“高標準、高規格、高起點”,加大投入,落實保障措施,強化組織協調,努力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范圍,加強對新時期調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體系
(一)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制度化進程,筑牢大調解體系的第一道防線。要建立健全各級調解組織,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調組織;哪里有糾紛,哪里就有民調員主動調解”的要求,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為此,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下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基層與安置幫教股,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也應盡快完善鄉鎮調委會,已經建立起來的,要從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鄉鎮調委會要至少有3人組成,在鄉鎮綜治辦的框架下隸屬鄉鎮司法所領導,可以聘請離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加。要健全村級民調會,配齊配強村級民調員,吸收有文化、素質高、有調解經驗的年輕人進入民調會,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調優民調組織結構。人口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聯村調委會。各鄉鎮要根據本地實際,對不能發揮作用的鄉鎮調委會、村民調會進行調整充實。要落實民調人員待遇,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縣直有關部門也要加強行業調解組織建設,建立調解機構,明確主管領導、調委會主任和調解員,完善工作制度,發揮調解工作在維護行業穩定中的作用。當前要重點在國土、城建、人勞社保、經貿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統和部門及行業協會、集貿市場等重點部位建立起行業調委會。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
(二)完善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實行雙向互聘。鄉鎮調委會要聘任有調解經驗、群眾工作能力強的資深法官擔任民事調解指導員,民事調解指導員要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調人員進行培訓。法院要聘請有威望、調解經驗豐富的鄉鎮司法所長、鄉鎮調委會推薦的民調員為民事訴訟特邀調解員,還要從司法所長、農村“兩委”主要領導、發揮作用好的調解員中聘請特邀陪審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獨立主持調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三、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
(一)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機制,建立相關制度,明確要求,規范操作,落實責任,形成體系。加強信息員、村(居)調委會、鎮(街道)調處中心、縣調處中心四級預警網絡建設,進一步完善信息網絡體系,加強糾紛排查工作,做到對各類矛盾糾紛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建立社會輿情匯集分析機制,及時掌握社會矛盾糾紛發展動態,變被動為主動,為發現和解決普遍性、傾向性和政策性問題提供科學有效的信息資料。
(二)堅持矛盾糾紛的聯動調處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力求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著力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應定期召開各級調處中心的聯席會議,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切實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保證聯席會議各項工作的落實;針對重大的社會矛盾糾紛,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調解資源,規范調解程序。
(三)健全責任考核機制。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貫徹落實首問負責制、領導接待包案制度和督辦回訪制度,切實保障調處中心的分流指派、調度、督辦及責任追究權落到實處,逐步提高調處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數部門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層層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把各級調處中心調處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年終、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對調處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責任追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調處中心也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考評,將考評結果與職務晉升、崗位津貼、福利待遇相掛鉤。
(四)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的新方法、新途徑,主動爭取人民法院的重視和支持,加強對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履行率,增強調解的法律效力。積極探索利益協調機制,創新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大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優勢,逐步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調處的能力與水平。注重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在大調解體系中的積極作用,充分利用他們聯系面廣、號召力強的優勢,為努力壓降民轉刑案件、預防群體性事件打牢堅實的基礎。
四、完善“大調解”工作保障體系
我們應抓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新機遇,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作為司法行政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加強組織、隊伍、制度和業務建設。在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把司法所作為指導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陣地,作為促進“大調解”工作順利運作的有效載體。今年,要全面完成56個司法所建設,要把司法所作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干部和新錄用人員培養的學校,繼續從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中選派干部到鄉鎮(街道)司法所工作。要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待人和氣、業務精通”的要求,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提高指導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能力。司法所要加強與綜治辦、派出所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實現對矛盾糾紛的聯防、聯動、聯調。進一步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要結合貫徹落實《xx省人民調解條例》,要建立良好的獎懲機制,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多種形式,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色,工作成績、先進事跡,使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更加支持、配合人民調解工作,為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奠定牢固的群眾基礎。要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獎勵表彰力度,并積極爭取納入黨委政府維穩、綜治工作表彰,使人民調解員無私奉獻的精神得到彰顯,人民調解員的辛勤勞動贏得尊重,人民調解工作得到認同,激發廣大調解員從事本職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弘揚奉獻社會、為民服務的精神,樹立公道公平的品德,養成耐心、細心、誠心的工作作風,在調解員隊伍中形成學有典型、比有目標、趕有方向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于大調解工作長效、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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