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時間:2022-02-20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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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變?
∴對定期向老同志通報情況有何具體要求?
∴如何安排和組織好黨員離休退休干部的組織生活?
∴如何安排好年老多病的黨員離休退休干部的組織生活?
∴對組織離休干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活動有何規定?
∴對慰問老干部有何具體要求?
∴向老干部頒發離休榮譽證有何規定?
∴填寫《老干部離休榮譽證》有何具體要求?
∴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長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單位合并后未任職的干部,榮譽證上的“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干部離休后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榮譽證上的“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因工作需要調低職務的,榮譽證上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離休前擔任顧問的,榮譽證上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參加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離休干部,榮譽證上的“工資級別”如何填寫?
∴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其離休榮譽證是否收回?
∴頒發干部退休證、退職證有何規定?
∴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間,被我軍接管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中犯錯誤的干部離休后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問題有何規定?
怎樣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變?
對于離休的老干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一律不變。
對離休退休干部閱讀文件有何規定?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保證離休、退休干部能夠與同級在職干部一樣閱讀文件,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大事。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做到:
(1)按中央文件規定的閱讀、發放范圍,根據離休、退休干部的人數,給離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單位或部門,適當增發中央文件,專供各級離休、退休干部閱讀。需要增加份數的,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的辦公廳上報中央辦公廳審核增發。地方需要增加發至縣團級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翻印。文件只發組織,不發個人。
(2)要讓離休、退休干部和同級在職干部一樣閱看其他文件、資料。原有份數不夠,需增發中紀委的《黨風與黨紀》、中央黨校的《理論動態》、新華社的《內部參考》和《參考要聞》,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辦公廳報請主編部門增發。需增加的《宣傳動態》、中組部的《組工通訊》等文件資料,由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按照主編部門的規定翻印。發給在職干部的學習材料,應同樣發給離休、退休干部。
(3)各級黨組織要建立健全定期組織離休、退休干部學習文件的制度。對行動有困難的,可以用車接到單位來閱讀,也可以在不違背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指定專人到家里或醫院向他們傳達重要文件的精神。對分散安置在農村的,可采取分片、定點、定期集體學習或持閱讀文件的證明到指定單位閱讀文件等辦法,保證讓每個離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規定看到文件。
(4)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發給離休、退休干部專用的文件、資料,所在單位和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管。黨組織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嚴防失密、泄密。
對定期向老同志通報情況有何具體要求?
各級黨組織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離休、退休干部,堅持和完善老同志閱文、學習制度。要及時向老干部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和定期通報情況,使他們了解黨的方針政策,認清國際國內形勢,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如何安排和組織好黨員離休退休干部的組織生活?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從政治上關心黨員離休、退休干部,組織他們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黨員離休、退休干部,仍要按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主動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注意學習,繼續保持革命精神,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以自己的模范行動,影響和教育下一代,在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凡就地安置并歸原單位管理的離休、退休干部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要負責將他們編入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獨建立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黨組織可根據情況,將他們另編黨小組或支部,由黨委指派專人負責聯系;也可與居住地的街道黨委聯系,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易地安置的黨員離休、退休干部,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出,由接受安置地區的黨組織負責安排和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黨員離休、退休干部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較長的(比如六個月以上),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給他們開寫黨員證明信件,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受并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對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離休、退休干部,不要勉強地要求他們參加會議、活動,黨委、支部或小組要滿腔熱情地予以關心和照顧,應指定黨員負責進行聯系,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黨員離休、退休干部較多的地區或單位,為使這些黨員及時看到文件或聽到文件的傳達,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發一部分文件,作為專用,由專人負責保管。
安排黨員離休、退休干部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適宜適量。
如何安排好年老多病的黨員離休退休干部的組織生活?
對離休、退休的老黨員和農村年老多病的黨員不能實行退黨的做法。只因黨員年老多病參加組織活動有困難,就讓其退黨,是不對的。這樣做,不符合黨章的規定,也有傷老黨員的感情。在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中,應注意把年老體弱、有實際困難、不能經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長期消極落后、不起黨員作用區別開來。
各級黨委應當根據年老黨員的實際情況,加強并改進對年老黨員的管理。要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中組發[1981]17號)的精神,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對年老黨員的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對年老黨員的工作。同時,應根據年老黨員的健康狀況,開展適合其特點的活動,適當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實際困難。
改進對年老黨員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辦法,不能同黨章的有關規定相違背,不要把這方面的做法稱之為“榮譽黨員”制度。已經自發地實行了“榮譽黨員”辦法的黨組織,應根據上述精神,妥善地做好工作。
對組織離休干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活動有何規定?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干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就地、就近適當組織一些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活動,但應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儉節約。
對慰問老干部有何具體要求?
在重要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中對老干部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活動。在慰問活動中,黨委要重視,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要親自參加。主動征求、虛心聽取老干部的意見,對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見,要認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進。對老干部反映的實際困難,能夠解決的應及時給予解決。
春節期間慰問老干部,要作為一項制度年年堅持下去。
向老干部頒發離休榮譽證有何規定?
《老干部離休榮譽證》由國務院統一制定,委托離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據情況,由行署和縣一級的機關代授。
老干部(人事)部門承辦授予“榮譽證”的具體事宜。
授予“榮譽證”時,舉不舉行儀式,由各地區、各部門自定。
填寫《老干部離休榮譽證》有何具體要求?填寫《老干部離休榮譽證》的具體要求如下:
(1)貼像片處由離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加蓋鋼印(沒有鋼印的,可用同級政府或部委的辦公廳鋼印代替)。自行編號。
(2)發證日期填寫批準干部離休的日期。
(3)批準離休和接受安置單位的名稱要寫全稱。為簡化手續,可不蓋印。
(4)原職務一項,應填寫批準離休時的職務。
(5)未定工資級別的,“工資級別”一項可不填寫。
(6)一律用墨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
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長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單位合并后未任職的干部,榮譽證上的“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長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單位合并離休時未任職的,“原職務”一項可填寫離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職務,“”后沒有明確職務的,可填“”前的最后職務。
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干部離休后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榮譽證上的“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干部離休后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原職務”一項有職務的填寫原職務,沒有職務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級待遇。
因工作需要調低職務的,榮譽證上的“原職務”怎樣填寫?填調低后的職務。如果仍享受原職務待遇,可以注明。
離休前擔任顧問的,榮譽證上的“原職務”怎樣填寫?離休前擔任顧問的,“原職務”應填寫是哪一級顧問。
參加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離休干部,榮譽證上的“工資級別”如何填寫?
凡已離休的干部,可將其改革后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金額填入該欄。同時用括號注明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級別(包括行政級、技術級、企業級),少數無工資級別的,可注明原標準工資。
已進行工資改革的企業單位,也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其離休榮譽證是否收回?
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即不再按離休干部對待,其離休榮譽證要收回。
頒發干部退休證、退職證有何規定?
干部退休、退職后,要予以頒發干部退休證、退職證。對干部退休證、退職證的印制和使用,國家人事部曾于1992年1月21日專門發出了通知(人退發[1992]l號)。通知規定:
(1)干部退休、退職證由人事部統一設計統一印制。
(2)干部退休、退職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的人事(干部)部門統一訂購。由縣以上單位發給。
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期間,被我軍接管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否享受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第三條所稱,“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偽單位服務,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間,被我軍接管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離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離休待遇。
“日偽單位”一般是指日偽軍政單位,以及由日偽軍政機關直接開辦的企業、事業單位。
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四條所稱“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間被我軍接管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包括起義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這期間起義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享受抗日戰爭時期的離休待遇。
“”中犯錯誤的干部離休后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問題有何規定?
“”前擔任副廳局長以上職務,“”中犯錯誤,受撤職處分的,一般按撤職后的政治、生活待遇,對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生活上不要低于原待遇。對于“”中擔任相當于副廳長以上職務的同志,“”中雖有錯誤,但未免職或未受撤職處分,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離休前一直擔任上述職務的,可享受離休前的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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