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干部待遇規定
時間:2022-02-06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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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紅軍、老干部工資待遇的規定
**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干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規定: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紅軍、老干部工資待遇偏低的,予以適當提高。他們不論在國家機關或事業、企業單位工作,凡現在標準工資低于當地國家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并從**年1月起執行。
省委組織部5號、省委老干部局19號文件稱:“經省委討論決定,對我省在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離休后經批準,可享受廳局級住房、醫療、用車和生活品供應方面的待遇。”
1、離休干部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范圍或條件。**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干部離休后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規定:①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干部離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干部離休后,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
**年10月8日,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干部離休后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規定:①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干部,其標準工資額應高于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干部的工資額,離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干部,其標準工資額應高于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干部的工資額,離休后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③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干部離休后的待遇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中央、國務院各部委黨組也可以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年9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工資改革后離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44號)規定:①**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14級、18級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組發[**]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②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干部,**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準工資額調為高于當地國家機關行政14級、18級干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1號、勞人老[**]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
晉組通字[**]37號,即《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事廳關于提高部分離休干部待遇的通知》規定:①、一九三八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的行政十三級及其以上的離休干部享受正廳級待遇;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的行政十三級及其以上,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擔任過副廳級職務的離休干部享受正廳級待遇。②、符合上述條件被批準提高待遇的離休干部,從一九九七年五月起,每人每月增發50元離休費。
2、離休干部提高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審批權限。中組發[**]13號文件規定:離休干部按司局級、處級待遇的,應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填寫《離休干部提為司局或處級待遇審批表》一式三份。屬地方的,提為廳局(地專)級待遇報省市區黨委審批;提為處(縣)級待遇由省市區黨委審批,或由省市區黨委授權地市委(省直廳局黨組)審批。屬中央、國家機關的,提為司局級待遇,按照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組織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別報送有關部審批,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審批的批復件可抄送中央組織部;提為處級待遇報所在部委黨組(黨委)審批。
**年4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簡化離休干部享受司局級待遇審批手續的通知》(組通字[83]29號)規定:為了簡化審批手續,決定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級職務的行政14級以上老干部離休后享受司局級待遇的審批工作,委托給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局、辦)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辦理。各部委審批后將審批表按照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一份備案。
中組發[**]11號、勞人老[**]13號文件規定: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干部離休后享受局、處級待遇的,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鐵道部所屬單位報鐵道部審批。
**年5月29日,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事廳《關于提高部分離休干部待遇的通知》(晉組通字〔**〕37號)規定:此次離休干部提高待遇,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填寫《離休干部提高待遇審批表》一式三份,各地市的由地市委審核,省直機關及各企事業單位的由各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審核,匯總后附本人檔案正式報告省委老干部局審批。提高待遇所增加的離休費由各地市委、省直各主管部門黨組(黨委)辦理。
3、哪些離休干部不能提高享受局、處級待遇。中組部組通字[83]29號文件規定:①**年元月以后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已離休的干部,不提高待遇。②“三種人”,經濟上有嚴重問題的人,生活上腐化墮落屢教不改的人,反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路線的人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受過降職、撤職、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以及受刑事處分的人,不提高待遇。受其他處分時間在一年以內的,不提高待遇;一年以后,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提高待遇。
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組通字[**]47號文件規定:按中組發[**]1號《關于確定建國前派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享受離休待遇的有關規定》第二條辦理離休的派成員中,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18級以上和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14級以上干部,在**年9月30日前屬非供給制待遇的,根據組通字[83]29號文件規定,不能享受處級或局級待遇。
人事部《關于離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2]3號)規定:按照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組通字[**]44號文件精神,離休干部調整工齡津貼標準提高待遇后,其離休費分別達到原行政14級、18級工資數額的,不能按行政14級、18級對待享受局、處級待遇。
三、部分離休干部提高享受部長、副部長級待遇,副部長級醫療或住房待遇的規定
**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確定部分老同志待遇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4號)規定:
(一)除現任部長級職務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長級待遇:①行政六級以上(含六級)的;②**年7月31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擔任副部長級職務,行政七級的;③建國以后擔任過部長、省長或相當這一級職務,后因工作需要調任較低職務(不包括犯錯誤而降級)的。
(二)除現任副部長級職務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長級待遇:①行政八級以上(含八級)的;②**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擔任正局長級職務,行政九級的;③**年7月31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行政十級的;④建國以后擔任過副部長、副省長或相當這一級職務,后因工作需要調任較低職務(不包括犯錯誤而降級)的;⑤**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業前在軍隊擔任過正軍級職務,“”前行政十級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長級醫療或住房待遇:①**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擔任過正局長級職務,“”前行政十級的;②**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前擔任過正局長級職務,行政九級的;③**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業前在軍隊擔任過副軍級職務,“”前行政十級的;**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業前在軍隊擔任過正軍級職務,“”前行政十級的。
(四)在省、市、自治區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參照以上原則確定其待遇。
(五)對已按照國辦發[**]第39號文件精神,已批準提高待遇的老同志用車等問題,按照下列原則掌握:原已配有專車的,待遇不變;按副部長級待遇的,不配專職秘書,不配專車,保證用車。
(六)按部長、副部長級待遇和享受副部長級醫療或住房待遇的,要經過部、委黨組申報,其中按副部長級待遇和享受副部長級醫療或
住房待遇的,報中央組織部審批;按部長級待遇的,報中央審批。省、市、自治區需要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參照此辦法辦理。
(七)晉老字[**]7號文件規定:①、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行政事業單位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企業單位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其工資級別為行政十五級或標準工資額高于當地行政十五級的干部,離休后可在本省范圍內享受副廳局級醫療和用車待遇。就醫及住院問題應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條件,由衛生部門統籌安排。②、對犯有錯誤的離休干部提高待遇問題,仍按中組部組通字[**]29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