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

時間:2022-10-30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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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

隨著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進入了一個整合時期,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矛盾,需要得到法津規范的調整。這個時期的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司法不公的問題比較突出,法院及法官的一些違法審判行為游離于檢察監督之外,群眾呼聲較大;當審判公正出現問題時,人們對監督者的作用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所以強化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是順應社會的需要。

一、民行檢察工作的現狀

民行檢察開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钡谝话侔耸鍡l至一百八十八條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做了具體的規定?!缎姓V訟法》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钡诹臈l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做了規定。目前民行檢察主要業務: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或監督起訴;其中只有抗訴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乖V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有一定的強制效力;但其對審判工作僅僅是程序上的影響,在實體的判決結果上發揮不了監督作用,任憑你抗訴理由千千條,再審時完全可以置于一邊。實踐中,各級法院更是對檢察監督采取或明或暗的抵制,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責難多于理性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于心存抵觸知錯不改或者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久拖不決,當事人被拖得精疲力竭,欲罷不能。這直接影響了檢察監督的效果。人們形容抗訴與再審沖突的現象:“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早已向社會揭示了再審抗訴程序設計不科學所致的不良后果,不論抗訴再審若干,最終決定權也屬于法院。特別是要糾正最高法院的錯誤裁判必須依靠最高法院自身。這樣,法院實質上執掌的是可以不受任何監督制約的完整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使辦案以“法律為準繩”異化為“以法院為準繩”。至于檢察建議,法院更是愛理就理,不理便如同廢紙。支持起訴工作由于沒有法律依據,不僅要取得企業的配合,還要懇求法院的支持協助,其中不僅體會不到絲毫監督者的凜然,反而覺得為完成工作任務得到別人的幫助而欠了別人的情;這應該是監督者的悲哀。

二、完善民行檢察監督制度、消除立法缺陷

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是由中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也是國家權利配置的結果,同時更具有其現實存在的合理性。但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規定的過于原則籠統,沒有程序上的系統性;造成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能。要強化民行檢察監督,使民行檢察制度真正體現其價值,就必須從立法上完善法律監督程序,使民行檢察監督有法可依,使操作程序系統、規范并趨于科學合理;為達到監督效果可否在立法上著重明確以下幾點:

1、啟動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公訴制度。對于某些損害國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權益的民事行政行為,如果還沒有啟動訴訟程序,檢察機關就無法對其合法性進行監督,這無疑是檢察監督的“盲區”;公訴權是檢察權的一項重要職能,而我國卻無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對此,我國立法應當考慮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行政公訴的權力。我國《憲法》中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據此推論,檢察機關應當具有民行公訴權。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公訴權理論在國外由來已久,并被許多國家所采用;在我國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就規定檢察官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谏婕扒址竾液蜕鐣怖娴拿袷滦姓`法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啟動民事行政案件公訴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立法中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民事行政行為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且無其他途徑可救濟的條件下,應代表國家提起訴訟。包括: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案件,諸如:資源保護、環境污染、重大責任事故等;損壞社會公共設施的案件;沒有起訴主體或受侵害對象為群體的重大民事案件;涉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政案件;均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2、賦予檢察機關可以參與民事訴訟全過程的權力。其目的在于:監督審判人員的審判行為,防止審判違反法定程序,有利于今后對已生效且有法定抗訴事由的案件提起抗訴,或為查辦法官瀆職犯罪案件獲取相關證據。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除對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可以提出糾正意見外,在法庭上既不對法庭調查發表意見,也不參與辯論,同時也不能干預法官對審判活動的組織、指揮;即不能妨礙審判獨立。檢察機關享有參加民事訴訟的權力,建立了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開放性體系,可以排除審判人員違法裁判的僥幸心理;達到對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制約的目的。

3、強化檢察機關的抗訴職能。抗訴是我國現行民事行政訴訟法確立的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的法定唯一方式。由于立法規定的過于原則和籠統,造成了實際操作的種種困難。所以,應明確規定:抗訴案件的審限,審限規定是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保證。還應規定: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地位、任務及權限。最起碼要明確規定:再審判決必須對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做出明確合理的回答,以避免法院再審時脫離抗訴對其的制約關系。

4、授予檢察機關監督執行的權利。執行活動是審判活動的延伸。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里的“審判活動”不僅包括法院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還包括執行;因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行使一些實體上的裁判權,執行的作為與不作為,同樣可能出現違法行為;因此,不應將檢察監督從執行程序中剝離。

5、賦予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再審抗訴權。現行民訴法設定的監督方式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生效裁判、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發現有法定情形的,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按此規定,唯有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才具有抗訴權,但上級檢察院要直接、迅速發現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錯誤缺乏有效途徑,必須依賴于下級院的提請,這樣費時費力,增加訴訟成本。實際上,上級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法院也多采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作法。所以,應規定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應由同一級檢察院向同一級法院提出。這樣規定也必將促使法院對檢察建議的重視。

6、發揮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用。應明確規定若檢察院的抗訴法院再審后不予糾正,檢察院仍認為法院裁判錯誤的,在當事人堅持申訴的情況下,可由檢察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通過論證、審議決定,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兩院必須執行。

三、加強民行檢察自身建設

我們在分析民行檢察工作監督不力的外因時,也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同樣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目前民行檢察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檢察機關對民行檢察重視程度不夠力量配置不足。檢察機關內部重反貪重起訴,精兵強將多安排在其中,對民行部門往往是湊個人數,以短期整合的民行隊伍監督應對長期從事民行審判工作的法官,民行檢察官隊伍的政治素質、能力素質和業務素質需要提高。民行檢察工作需要既精通民商、行政法,還要擅長偵查的復合型人才,所以在人力資源上一定要實行高配置。

2、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至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后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與廢紙無異;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卻并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3、民行檢察的工作方式不當。一是充當一方當事人人的角色,絞盡腦汁替當事人找理由、尋證據,淡化監督理念。二是將刑事檢察理念及工作方法帶入民行檢察,習慣于采用調查取證的方式去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刻意追尋案件的客觀真實,忽略案件的法律事實,違背舉證責任原則的理念。

針對上述問題,應在思想上提高對民行檢察制度的認識,樹立監督理念,不斷的總結民行檢察工作的規律;從法律上保障民行檢察監督的有效性,用制度規范民行檢察工作的健康發展;培養造就一支民行檢察專業隊伍,靠素質和質量樹立民行檢察工作的權威。

民行檢察工作是檢察業務發展的新方向,隨著社會的發展將更顯民行檢察的重要性;所以,改革完善民行檢察監督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是民行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根在《論司法》中形象地論述:“一次不公平的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泵裥袡z察的職責便是守護“水源”,確保“水源”的清凈。我們作為基層檢察院的民行檢察官深感任重而道遠,為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確實需要我們不懈的努力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