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鎮黨委××鎮人民政府關于請休假制度的有關規定
時間:2022-07-12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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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組織紀律,嚴肅請銷假制度,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正常工作時間除工傷、事故、婚、產、病、喪和探親外,一般不準請假。
二、假期標準及待遇:
1、工傷假。經主管及有關當事人證明并經鎮黨委會研究批準的屬工傷者,并經醫院鑒定需休假,可申請工傷假,假期以痊愈時間為準,工資、下鄉補助、出勤補助、崗位津貼照發。
2、產假。產假90天,工資、下鄉補助照發,出勤補助停發。違犯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假只發工資。
3、探親假。軍人配偶每年可申請探親假30天(不含路途),假期內除出勤補助外,其它工資補助照發。
4、公假。由縣委、政府或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會議參觀、公事出差,須提前向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批準后方可外出,期間工資及各項補助照發。不經請示批準私自外出的按無故不上班論處,經費自付。
5、事假。因特殊情況必須親自處理的要請事假。事假期間,按天數扣除出勤補助和下鄉補助。連續請事假一個月以上者,扣除出勤補助、下鄉補助及崗位津貼。全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年終不準評為先進和優秀。
6、病假。因病非經治療和休養,可請病假。請假5天以上者須有醫院證明。病假期間扣除出勤補助和下鄉補助。連續一個月以上病假者,扣除出勤補助、下鄉補助及崗位津貼。全年累計病假超過60天的,年終不準評為先進和優秀。
7、婚假。本人結婚7天(遠道者酌情給予路程假),子女結婚3天,兄弟、姐妹結婚1天。假期期間停發出勤補助和下鄉補助。
8、喪假。本人配偶去世10天、父母去世7天、祖父母去世5天,岳父母去世7天。期間停發出勤補助和下鄉補助。
9、未經請假及謊報婚、喪、病假或請假未批準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處。無故一天扣除半月下鄉補助和出勤補助及崗位津貼,無故兩天扣除當月下鄉補助和出勤補助及崗位津貼,無故三天扣除當月工資和各項補助及崗位津貼,超過五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請銷假要求:
1、除特別重大事故,緊急病癥外,不準委托他人或通過電話方式請假。請假要寫請假條,寫明原因和期限,當面向有關領導請假。否則按無故處理。
2、請假須經批準后方可休假,上班后及時銷假。
3、需請假的要提前申請,超過8點按無故論處。
4、請銷假不準越級。
四、批假權限:
1、一般干部請假二天以內由辦事處主任批準,三天以上經辦事處主任審批后,經書記或鎮長批準。
2、中層領導干部請假,一天內由辦事處主任批準,二天以上經辦事處主任審批后,經書記或鎮長批準。
3、副職請假由書記或鎮長批準。
4、中心工作期間,一般不批事假,特殊情況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向書記或鎮長請假。
五、考勤:
考勤以各辦事處為單位進行。由辦事處安排專人負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每月匯總一次考勤情況,經辦事處主任審核簽字后連同請假條報考核辦公室。
六、遲到早退現象,出現一次罰個人5元,出現三次以上扣除當月出勤補助,同時按考核辦法扣減辦事處分數。
七、特殊事宜及未盡事宜另行研究處理。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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