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特別黨員體會

時間:2022-10-14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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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特別黨員體會

我黨在領導民主革命斗爭過程中,為開展黨的秘密工作(如情報工作)、增強黨在中上層社會中的力量以及聯系群眾開展合法斗爭等方面的需要,曾發展過相當數量的特別黨員。民主革命已過去50多年了,一些人因對這段史實不清楚而產生了種種誤傳。因此,有必要對特別黨員問題作一個系統的考察,給人們一個清晰明白的印象。同時,弄清這個問題,有助于我們全面正確理解我黨關于發展黨員的思想,消除目前關于發展黨員問題面臨的片面認識。

一、凡黨員處于特別地位,而不過一般黨的組織生活者,謂之特別黨員

關于什么是特別黨員這個問題,在1938年中共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指出:“凡黨員處于特別地位,而不過一般黨的組織生活者,謂之特別黨員。”從這段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特別黨員是指那些具有較高社會地位擔負特別的工作任務而受到特別管理的黨員。特別黨員之特別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特別黨員具有特別的社會身份。普通黨員的社會出身基本上是工人、農民及其他小資產階級分子。與此不同,特別黨員主要是當時社會的“中上層社會出身”(如官吏、軍官、資本家、社團領導人、社會名流)或“其社會地位與中上層有聯系的分子”。按階級成份論,這些人應歸入官僚階級、買辦階級、大資產階級、資產階級的范疇。與此相聯系,特別黨員都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處于社會的中上層,有些“在公開組織中已經取得一定領導地位”。

二是在黨內特別黨員受到特別的管理。黨員的入黨介紹人,黨章規定只要是正式黨員即可擔任,并沒有要求一定是黨組織的領導人才可擔任。但是,由于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的原因,特別黨員的入黨介紹人往往由黨的中高級黨組織的領導人擔任。如邵飄萍(1925年入黨)入黨介紹人是。特別黨員被吸收入黨,還須上級組織批準。批準特別黨員的組織常常要黨的高級組織乃至中央批準。一般做法是,由黨的高級組織的領導人代表相應的組織來吸收和批準。如楊度(1929年入黨)是由時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代表中央批準的。

對特別黨員怎么進行管理呢?當時中央組織部曾規定:“一切有上層地位的黨員,應該由適當高級黨委直接管理。”通常采取兩種方式:一是不編入支部,不參加支部的組織生活。趙壽山(曾任國民黨第38軍軍長)曾回憶說,他在作為特別黨員期間,“從來沒有過過黨的組織生活”。二是由較為高級的負責同志與之個別聯系并進行教育。采用這樣的管理方式,是為特別黨員的黨員身份保密。特別黨員的黨員身份不僅對黨外保密,即使在黨內也處于只有很少幾個人知情的秘密狀態。趙壽山1942年由批準入黨,中央其他領導人都不知道這情況。特別黨員一旦不再從事秘密工作轉而從事黨的公開工作后,其黨員身份在黨內公開也就成為普通黨員。特別黨員轉為普通黨員,有的是直接編入黨的支部組織,同其他黨員一起過組織生活而公開黨員身份。有的卻仍將其特別黨員這段歷史保密而重新公開申請入黨。

二、特別黨員之特別,最根本的是他們肩負著黨組織分配給的特別的工作任務

特別黨員承擔的特別的工作任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掩護黨組織的秘密活動。黨的文件明確規定:“在上層負責的公開工作的同志要掩護與援助下層工作的及秘密的同志去進行工作”,“在情況允許的限度內掩護黨的秘密組織進行工作。”在掩護黨組織秘密活動方面,特別黨員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黃賢度(1937年入黨)在抗日戰爭時期出任江西上高縣縣長,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的指示,將一批地下工作同志分別安插在縣區鄉政府、國民兵團和縣大隊。

二是營救被捕的同志和進步人士。為了保存黨的骨干,減少黨組織的損失,特別黨員常常利用較高的社會地位,采取巧妙的手段,營救被捕的同志和進步人士。胡愈之(1933年入黨)參加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積極參與營救被國民黨逮捕和迫害的牛蘭夫婦(時任共產國際遠東局秘書)、陳獨秀、許德珩、侯外廬、陳賡、羅登賢、廖承志、余文化等共產黨人和愛國人士。特別黨員袁殊以汪偽清鄉委員會政治工作團長、江蘇省教育廳長等身份,利用日汪訂立的《關于蘇州地區清鄉工作之日華協定》,巧妙保釋了遭日軍逮捕的中共黨員和進步人士有二三十名之多。

三是給黨組織以經濟、物資方面的支持。在經濟、物資方面支持黨的組織是普通黨員的義務,更是特別黨員的一種工作任務。例如,廣大華行總經理盧緒章(1937年入黨),在重慶國民黨中統、軍統中廣交“朋友”,還成了陳果夫的座上客,為廣大華行的藥品和器械經營打開了局面,生意蒸蒸日上,從而為新四軍提供所需藥品,為黨組織籌集經費。

四是統戰聯絡工作。根據中央要求,統一戰線工作的面要盡可能地廣泛,“不僅在文化教育部門,而且應該到軍事、政府、黨務、經濟各種部門中活動。不僅于在野的士紳名流中活動,還要在當權的人士中活動。不僅在進步的分子中活動,還要在中間的和某些頑固分子中活動。”根據黨組織的指示,從事統一戰線工作的特別黨員為發展和擴大黨的統一戰線開展了廣泛工作。例如,王昆侖(1933年入黨)以國民黨候補中委、立法委員的公開身份,開展抗日統一戰線工作,在重慶參與組織中國民主革命同盟,團結了一批派成員、國民黨左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在黨的周圍。續范亭(1938年入黨)以國民黨第二戰區戰地動員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身份,做山西和西北國民黨上層人士閻錫山、傅作義、趙承綬、楊集賢、鄧寶珊和馬占山等的統戰工作。

五是推動開展各種進步活動。一些特別黨員利用自己的公開身份參加并推動公開的群眾性的進步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郭沫若(1927年入黨)抗戰時期以國民黨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三廳廳長身份,領導大后方的進步文化運動;李杜(1935年入黨)在抗戰勝利后,撰寫《東北抗日聯軍之沿革》等文章在《新華日報》發表,揭露國民黨反動派的內戰陰謀,1947年7月參加李濟深、蔡廷鍇等人組織的反對內戰活動。

六是獲取各種情報。特別黨員因其公開的較高的社會地位,本身就掌握著大量的情報,并容易從其他方面獲取更多的黨組織所需要的各種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情報。1927年7月上旬秘密入黨時的公開身份是國民黨武漢政府第二方面軍第四軍參謀長。決定反共,準備假意邀請葉挺、上廬山開會,扣留他們。得知此情報后,立刻找到葉挺、,并在甘棠湖秘密會談,葉挺、隨后即率部隊開赴南昌,參加南昌起義。

七是率部起義。有一些特別黨員是部隊的主官,對部隊有合法的直接控制權。他們利用這種地位做各種起義準備工作,在革命進程的適當時機,根據黨組織的指示率部起義,投入革命陣營,給予敵人以最直接的打擊。特別黨員領導的起義比較著名的有:1929年11月15日,國民黨江西吉安縣靖衛大隊大隊長羅炳輝(1929年入黨),在吉安率所部600余人起義,將起義部隊改編為江西紅軍獨立第五團;1931年12月14日,國民黨第26路軍參謀長趙博生(1931年入黨)同董振堂、季振同等率部1.7萬人在寧都起義,全體加入中國工農紅軍,被改編為紅五軍團。

八是策動反正。瓦解敵軍是爭取武裝斗爭勝利的重要手段。瓦解敵軍的途徑和方式很多,但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還是策動反正和率部起義兩種形式。在策動反正方面,特別黨員更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1946年初,國民黨軍新編第六路軍郝鵬舉部兩萬余人在臺兒莊附近起義。為爭取這次起義,郝部中的兩位中共特別黨員第3軍軍長兼第1師師長乜庭賓(1945年入黨)、第2師師長張奇(1945年入黨)與國民黨第33集團軍副司令官張克俠(1929年入黨)分別做了大量的策反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特別黨員雖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做掩護,但要完成工作任務仍須冒著極大的風險,許多偶然因素都會使他們遭受被追捕之苦、牢獄之災,甚至獻出寶貴的生命。有不少特別黨員為民主革命勝利壯烈犧牲。

三、有關特別黨員問題存在的幾個誤解

長期以來,在對特別黨員的認識上存在一些誤解,有必要予以澄清。

其一,特別黨員不能簡單地被稱為地下黨員或秘密黨員。現在有的書和文章將特別黨員指稱為地下黨員或秘密黨員。這是不準確的。眾所周知,在民主革命早期,“當時黨處在地下時,一切黨員都是秘密的”。所以,“地下黨員”或“秘密黨員”是普通黨員的通稱。從概念上講,“地下黨員”或“秘密黨員”是全稱概念,特別黨員是特稱概念,特別黨員屬于“地下黨員”或“秘密黨員”的范疇,但有著遠比“地下黨員”或“秘密黨員”更為豐富的內涵和更具體的規定。有兩份文獻說明了特別黨員與秘密黨員的區別。1938年6月,、劉少奇在給朱瑞的電報中指示說:“在犧盟及其他一切群眾團體的領導機關與政府機關中之黨員,均須組織黨團,但須特別注意秘密工作,不要使關系暴露,并根據情況保持某些同志為特別黨員。”1946年1月5日,就郝鵬舉部起義事向中共中央發電報說:“郝部有兩個師長是特別黨員;另外我們由淮北區打入十幾個秘密黨員,均擔任官佐。”

其二,特別黨員不是特殊黨員。有的文章和書中把特別黨員稱為“特殊黨員”。這是不對的。黨的文獻從來沒有將特別黨員稱作“特殊黨員”;黨的文獻一直是將“特殊黨員”指稱為在黨內鬧特殊化的黨員,特殊黨員是一個否定性的稱謂。

其三,特別黨員與候補黨員的區別。還有一些人將特別黨員等同于候補黨員。這也是不準確的。特別黨員或許有候補期,但絕不等同于候補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