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法院調解在服務第一要務中的作用

時間:2022-11-15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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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法院調解在服務第一要務中的作用

十六大報告中提出必須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作為國家機器重要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來說,同樣需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的作用,努力為“第一要務”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筆者試就法院調解服務第一要務中的積極作用談談自己的一點粗淺看法。

一、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辦案,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

“依法辦案”是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光榮使命。履行憲法職責,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在法律尺度內公正司法。而法院調解做為人民法院的一種法定結案方式,也正是人民法院依法辦案,推進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體現。

1、法院調解根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規定表現了我國人民法院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本質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92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當久調不決。”這些規定表明民事、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可運用法院調解方式審理案件,且在庭前和審理過程中均可根據案件需要進行調解。

2、法院調解充分貫徹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就對當事人的處分原則進行了明確界定。民事訴訟發端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享有的實體權利有權進行處分,民事法律主體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建立起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但這一民事法律關系包含著當事人雙方的一定利益,民事權利是一種私權,它的實質是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對自我利益取舍的選擇。法院調解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通過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處分民事權利的目的,這樣就可避免不公正現象的發生。

3、調解使現行民事訴訟程序更趨現代化。當事人主義訴訟方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方式是當代民事訴訟的兩大主流形式,各有千秋,各具特色,分屬于當代兩大法系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們說,在當代兩大法系日趨融合的情勢下,我國的法院調解恰恰體現了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的現代訴訟理念。即調解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體現了法院依職權審判原則,而調解雙方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則又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特色。這樣調解工作的開展,既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的獨立性,又體現了當事人權利的自由處分性,從而使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更趨現代化。

二、法院調解凸現了人民法院與時俱進的司法理念

1、法院調解繼承和發揚了我國的優良社會傳統。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基礎上的一種制度。它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是民事審判方針的發展。從“調解為主”的做法到“著重調解”的原則及新民事訴訟法采用“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的提出,一方面繼承和發揚了法院調解的優良傳統的精神,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克服法院調解中存在的某些弊端。

2、法院調解體現了人民法院與時俱進的工作職責的要求。肖揚院長在《貫徹十六大精神,推進人民法院工作》中曾指出“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司法機關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大局,為發展這個第一要務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動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要始終推動先進生產力的發展,符合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根據十六大精神,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司法主題,搞好各項審判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活動,必須以社會穩定和發展為目的,以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而選擇法院調解結案正是取得這一雙重效果的有效途徑,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本質特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3、法院調解更充分地體現了公正,實現了效率。選擇法院調解作為結案方式符合公正與效率的司法主題。公正與效率是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題,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運用法院調解能夠及時、迅速、便捷的審理案件,使之擺脫冗繁程序約束,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有效地解決案件超審限、積壓等問題。效率是保證公正的基本前提,遲到的公正也是非正義的,審判工作如果不講效率,公正就有了水分,當事人就不可能滿意。所以選擇法院調解結案符合公正與效率的主題。

三、強化法院調解是服務于“第一要務”的必然要求

服務“第一要務”的首要前提便是維護社會穩定,在社會穩定中推進改革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實踐證明,法院調解在化解矛盾、增進團結、維護穩定方面正發揮著積極作用。

1、選擇法院調解結案是民事案件性質所要求的。選擇法院調解是解決各類民事案件的性質所要求的,特別是廣大農村基層發生的各類案件大多是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和民間借貸等糾紛,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往往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對薄公堂,如雙方當事人因原來有些矛盾或話不投機及其它原因而各不相讓引起訴訟;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利而自己未意識到或存僥幸心理,不愿主動承擔或根本沒有當一回事而引起訴訟;再有就是想借助訴訟假離婚而達到以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執行等目的,謀求某種非法利益等等。基層人民法院(庭)地處農村基層,受理的多是上述各類案件,選擇法院調解結案,可以達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體現法律威嚴的雙重效果。

2、法院調解在宣傳法律、增進團結、促進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一是起著宣傳法律,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法院調解過程中也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進行法律宣傳教育的過程,既可使糾紛很快得到解決,也使群眾受到一次法制教育。二是起著增進團結的作用。法院調解具有快速簡捷的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進行的,雙方不傷和氣,因此糾紛不至于激化。加之法院調解過程又是當事人自我教育的過程,所以有利于消除隔閡,增進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三是起著促進穩定的作用。法院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以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在調解過程中,人民法院(庭)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使其互諒互讓,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能夠自覺地履行調解協議,有利于充分執行,從而達到社會穩定的效果。

總之,人民法院(庭)的審判工作是社會矛盾和糾紛得到公正解決的終局環節,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尋求法律救濟的基本途徑。作為審判工作一部分的法院調解,它在解決民事、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法院調解結案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并將繼續發揮積極作用服務于“第一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