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訪工作流程
時間:2022-11-14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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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件處理
一、辦理范圍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中院信訪辦負責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電報等形式(以下通稱信訪函件)表達的涉及邯鄲市兩級法院的建議、意見或投訴。
二、拆閱
1、對收到的信訪函件,應當當日拆封,當日閱看完畢。對電子郵件,要責成專人辦理。
2、拆封時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籠、郵票、郵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隨函件寄來的其他物品。
3、拆閱函件時發現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應當立即逐級報告,并按照領導意見迅速辦理。
4、姓名、內容、地址不清的函件暫時留存,經信訪辦主任審批后定期銷毀。
三、登錄
1、函件拆閱后,要及時逐件登錄。按以下要求辦理:
2、登錄時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信訪人姓名、住址、是否屬聯名信及聯名人數;
②所反映問題的發生地和管轄地、問題類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
③被揭發檢舉人的姓名、單位、身份、職務、級別;
④來信渠道、發信日期、收信日期;
⑤上級有關領導的批示意見以及中院領導的具體辦理意見。
3、摘錄信件內容要詳細準確,能請登陸政法秘書網)夠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內容。
4、函件登錄一般應當當日登錄完畢,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天。
四、轉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信訪辦填寫《函件轉送單》,將函件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2、函件轉出后,應當及時向信訪人發出《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信訪人姓名、地址不詳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轉送基層法院辦理:
①反映基層法院案件存在問題的;
②對基層法院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
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況不清,需要基層法院了解的;
④其他需要轉送基層法院處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轉送中院相關部門辦理:
①反映中院工作人員或基層法院負責人違法違紀的,轉送中院紀檢組。
②反映案件審限情況的,轉送中院相關業務庭;
③申訴或申請再審的,轉送立案庭;
④其它需要中院相關部門處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轉送基層法院和中院相關部門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訪辦主任批閱,按照規定辦理。
五、交辦
1、以下信訪事項,向相關單位交辦:
①中央有關機關如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辦的;
②省級有關機關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辦的;
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關領導交辦的;
④其他重要信訪事項。
2、交辦信訪事項應當向辦理單位送發交辦函。
交辦函要全面、準確、具體地反映信訪人的訴求。
3、交辦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起草交辦函。
②信訪辦主任審閱交辦函。
③主管院長簽發交辦函。
4、交辦函發出后,應當及時向信訪人發出《信訪事項交辦告知書》。
5、《交辦函》和《信訪事項交辦告知書》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
六、上報
1、下列函件,上報中院有關領導批示辦理:
①知名人士、重要社團、港澳臺胞、海外僑胞的函件以及境外函件;
②反映的事項重大、緊急,或者威脅制造事端的;
③惡意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
④反映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問題的;
⑤對中院工作提出建議的;
⑥其他重要函件。
2、上報函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①起草《關于xxx反映情況的報告》,摘錄函件的主要內容,提出擬處理意見;
②信訪辦主任審閱;
③主管院長簽發;
④將《關于xxx反映情況的報告》和函件原件報有關院領導;
⑤中院院領導批示處理意見;
七、不予受理
1、對函件反映的下列事項,不予受理:
①屬于黨委、人大、政府、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②已經或正在進行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程序的;
③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在規定期限內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④函件反映的內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⑤該事項已經處理終結,信訪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請求的。
⑥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2、對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①填寫《不予受理告知書》。
②信訪辦主任審核;
③主管院長簽發。
3、《不予受理告知書》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
八、信訪協調會
1、下列信訪事項,可以通過協調會辦理。
①情況復雜,解決難度大的;
②涉及單位較多,需要相互協調的;
③其他需要協調會解決的信訪事項。
2、協調會會議方案由信訪辦提出,報院領導審批。
3、會議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時間、地點。
②主持人。
③參加人員。
④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
⑤需要解決的問題。
4、協調會會議按照下列議程舉行:
①信訪辦介紹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
②聽取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
③研究解決方案;
5、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讓信訪人參加協調會,聽取信訪人的訴求,核實有關情況。
二、來訪處理
九、審查
1、查驗信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審查對信訪人是否已出具過《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信訪事項交辦告知書》、《信訪事項介紹信》或《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
對已出具過上述信函的信訪人,只登錄重訪,不予接談。
3、對集體訪、多人訪,要查清人數,查驗6人以上身份證件。
集體訪應推舉代表參加接談。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人。
十、登記
1、向信訪人發放登記表。
2、審查信訪人填寫的登記表,并將基本情況登錄微機。
3、確定接談人員、時間和地點;
4、發放預約接談序號。
5、接待人員不得拒絕信訪人登記,不得隨意多登或少登來訪人數,不得擅自刪除來訪記錄。
十一、接談
1、接訪人員應當佩證上崗,舉止端莊,言談文明。
2、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接談室。
3、接訪人員接談時,應當認真審閱登記表和有關材料,耐心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詢問有關情況,并做好記錄。
4、接談應當重點查清以下六個方面的情況,做到“六清楚”:
①信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②集體訪、多人訪的人數,代表的姓名、聯系電話;
③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其具體要求和依據;
④信訪人何時到何地何單位反映過什么問題;有關單位是否已經受理,是否簽訂過《信訪事項雙向責任書》等;
⑤何時何地哪級哪個領導接待過信訪人,答復意見和處理結果是什么;
⑥反映的信訪事項是否經過處理、復查兩級辦理,是否經過訴訟程序,有無相關的法律文書或文字結論。
5、核對接談記錄,并全部錄入微機。
6、根據情況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介紹信》、《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并予以登記。
7、接訪人員要耐心接受信訪人的咨詢,主動解釋有關法律、法規,介紹有關部門的職責與工作程序;必要時,可與信訪人互留聯系電話。
9、對接談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緊急事項,要及時向有關院領導報告,予以妥善處理。
十二、分類處理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1、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根據有關規定,分別做出處理。
2、對反映問題單一、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確,問題好處理的,現場調度或電話交辦,及時處理到位。
3、以下信訪事項,向有關單位發函交辦:
①請求合理有據,確實需要解決的;
②上級機關交辦及領導批示的;
③反映的事項重大、緊急的;
④其他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4、交辦函按照下列程序制作:
①接談人員與有關部門溝通后起草;
②信訪辦主任審查;
③主管院長簽發。
上級領導有批示的,要將領導批示復印件附于交辦函后。
5、下列信訪事項,介紹到有關機關辦理:
①屬于黨委、人大、政府、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②已經或者正在通過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屬于以上情況的,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介紹信》,并告知有關機關的接待地點、聯系電話、乘車路線等。
6、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①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在規定期限內又來訪提出同一問題的;
②已經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請求的。
7、對決定不予受理的,要講清情況,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8、信訪人的訴求不屬受理范圍,但極有可能滋事或制造事端的,應予接談,同時通知公安部門及有關機關妥善處理,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十三、集體訪、多人訪的處理
1、對集體訪和多人訪,應當告知信訪人推舉代表接談。
推舉接談代表應當出具委托書,人數不得超過3人,不得中途更換。
2、對集體訪和多人訪,一般由信訪辦副主任或主任接談;問題復雜、情緒激烈的,由主管院長主持接談。
3、在接談過程中,要注意掌握代表情緒,主動控制事態。
十三、對于接訪事項,需要召開信訪協調會的,按照本流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三、辦理程序
十四、受理與交辦
1、對上級機關發函交辦的信訪事項,中院信訪辦重新換發信函交辦。
2、信訪事項屬于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的,發基層法院辦理;屬于中院相關部門的,發中院相關部門辦理。
3、對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事項,按領導要求辦理。
4、對本院直接受理以及上級機關、領導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自收到信訪函件(批示)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5、決定受理的,與信訪人簽訂《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不予受理的,告知信訪人。
6、對上級單位交辦的信訪事項決定不予受理的,在告知信訪人的同時,向交辦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十五、《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
1、《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一式三份,信訪人、承辦單位、信訪辦各一份。
2、信訪人匿名或姓名、住址、單位不詳的,不簽定《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
3、《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的簽訂時間,即為承辦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開始時間。
十六、調查處理
調查處理要做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意見恰當,程序規范,期限明確,務必回訪,抓好落實。
1、事實清楚。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起因和過程、造成的后果、有關單位是否做過處理等情況清楚明了。
2、意見恰當。根據調查核實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充分考慮歷史背景,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
3、程序規范。受理、辦理、審核、報送等工作符合有關規定,材料完整,手續齊全。
4、期限明確。信訪事項自承辦單位與信訪人簽訂《信訪事項辦理雙向責任書》之日起,90日內辦結。確需延期的,提前20天寫出申請,經批準后延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5、務必回訪。出具《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當面送交信訪人并進行回訪,請信訪人簽署回訪意見。告知信訪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可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同時抄送交辦機關、上級法院。
6、抓好落實。承辦單位要切實抓好處理意見的落實,避免和減少信訪人重訪。因條件所限,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落實的,要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限,并征得信訪人同意。
十七、復查
1、信訪人對基層法院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市中院復查。
2、信訪人對中院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復查。
3、中院信訪辦收到復查請求后,根據案件性質,交中院案件評查組復查。中院案件評查組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復查完畢。
4、復查結束后,中院案件評查組應當出具《信訪事項復查答復意見書》,并發送信訪人。同時,將《信訪事項復查答復意見書》副本送中院信訪辦。
十八、復核
1、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仍未息訴的,由中院信訪辦上報省院。
2、省院復核意見為終結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法院不再受理。
十九、延期
對情況復雜的信訪事項,承辦法院和承辦部門在90日內不能辦結,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延期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延期的,應提前20日向交辦機關寫出延期申請,并書面報告工作進度,經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訪人,說明延期理由。
4、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0天。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報告和審查
1、市以上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向交辦機關報告辦理結果。直接交辦的,直接報告;逐級交辦的,逐級報告。
2、基層法院承辦的信訪事項,以基層法院名義撰寫辦結報告;中院相關部門承辦的,以中院名義撰寫辦結報告;通過中院信訪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要由信訪辦審查后上報。
3、辦結報告必須經報告單位主管院長審查同意并簽字。省、市領導批示件,必須按領導批示要求簽字。
4、辦結報告的內容要同交辦函件一致,做到對反映問題敘述全面完整,調查事實清楚明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無誤,處理意見清楚恰當,落實措施切實可行,有關材料完備齊全。
5、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通過省高院交辦要結果的,向省高院報送5份;省、市法院交辦的分別報送3份。
6、中院信訪辦負責審查辦結報告。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或退回辦理法院重新調查處理。
二十一、督查督辦
1、中院信訪辦具體負責對信訪事項辦理的督查督辦,對有關單位的下列情形,有權提出工作建議:
①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辦結的;
②未按規定報告辦理結果的;
③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④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的;
⑤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⑥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情形。
2、有關單位收到改進建議后,應當書面報告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情況。
3、對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和工作人員,中院信訪辦有權向有關法院建議追究責任。
二十二、查詢
信訪人可以持基層法院或中院出具的受理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基層法院或中院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訴求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有關法院必須提供方便。
四、附則
二十三、本信訪工作流程自年月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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