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時間:2022-11-14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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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一、總則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判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審判委員會是討論決定本院審判業務的最高審判組織。

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和其它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研究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第三條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條審判委員會委員及記錄人員對案件和工作的討論情況,應嚴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第五條按時出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向主持人請假,并告之辦公室。

第六條自覺學習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提高審判業務水平。

第七條對審判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請登陸政法秘書網),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了解案情,閱讀審理報告,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負責地發表意見。

第八條根據審判委員會安排,做好對審判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研。

三、審判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審判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條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由秘書在會議前一日將時間、議題等通知各委員和其他列席人員。應到會人員不得遲到。

第十一條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一名副院長主持。

第十二條審判委員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第十三條審判委員會會議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邀請同級檢察院檢察長列席。

第十四條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可由本院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

四、審議事項

第十五條總結審判經驗,對審判工作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進行研究,作出指導;制訂各項審判工作規章制度;討論研究案件評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對評查案件是否錯案進行鑒定,并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下列案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案情重大復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政策性強的案件;

2、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院長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案件;

3、院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4、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

5、向上級法院書面請示的案件;

6、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

7、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分、變更罪名的案件;

8、判處管制、單處罰金及適用緩刑(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購贓自用、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輕傷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擬作撤銷行政行為,變更行政行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執行回轉的執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第十七條審判委員會討論下列審判工作事項:

1、院長擔任審判長,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決定;

2、請求上級法院復議案件的決定;

3、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有關事項。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五、審議事項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條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員應當對法律適用有明確的書面觀點及其理由,意見有分歧的要有傾向性結論及理由。

擬提交討論的案件,必須至遲在審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將案件的書面報告送交辦公室。

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案由;(2)合議庭成員;(3)審理經過;(4)案件基本事實;(5)合議庭討論的傾向性觀點及觀點的論證依據和過程。

書面報告必須經分管院長簽署意見,方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九條各部門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審判工作管理事項,應制作書面報告,寫明需要討論的事項和理由,由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后,經院長同意,由辦公室在會議前三天將書面報告送交審判委員會委員審閱。

六、匯報與討論

第二十條審判委員會委員應認真聽取匯報人的匯報。匯報人匯報后,分別由審判委員會委員、分管院長依次發言,有理有據充分闡述個人意見,最后由主持會議的院長或副院長按多數委員的意見進行歸納,形成決定。

經辦人對案件事實負責,案件事實必須有相應證據證明。在匯報案件事實基礎上討論的結果或決定,由審判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有關業務部門或合議庭必須執行。如對審判委員會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呈報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復議。

七、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審判委員會會議設秘書一名,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并且擔任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會議記錄要完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議事情況和每個委員的意見,并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討論案件筆錄要按照法律規定及上級法院具體要求制作,及時送交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名,并附審判案件卷宗內(附卷)。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