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的動力機制與角色類型

時間:2022-02-12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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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的動力機制與角色類型

一、引論

村干部角色類型作了最好概括的,當屬吳毅教授,他認為,以人和當家人作比喻,來描述實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干部處境有一定道理,問題是,這種描述有些忽視農村復雜的動態事實,尤其忽視了村干部作為一個能動主體的行動能力與傾向,這個意義上,用經紀模式來比喻村干部,可能會更準確地將村干部作為能動的行動者的一面概括出來,從而有助于我們理解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的行動。經紀模式依據村干部行動的取向,可以分為贏利型經紀和保護型經紀,贏利性經紀的目的是利用所處位置謀取個人的經濟利益,保護型經紀則因為村莊文化網絡所構造出來的公共空間,愿意從面子和社會關系方面獲取收益,而不是僅僅考慮個人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經紀模式的問題是,無論是充當贏利型經紀還是保護型經紀,村干部都會積極行動。而當前中國大部分農村的實際情況卻是村干部消極對待各項事務,即不積極,也不主動當家,而成為村莊秩序的守夜人甚至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撞鐘者”[1]。

村干部扮演何種角色,與其動力機制有密切關系。如果村干部既無預期的經濟收益,又無預期的社會收益,村干部就不可能作為一個積極的能動者來扮演角色,他們即使在當村干部,也大都消極無為,也就成為吳毅教授所說的撞鐘者。

從當前學術界對村干部研究的總體情況來看,主體的思路依然是從村委會組織法等制度性規定來設想村干部的行為特征,缺乏從村干部這個主體的角度來討論問題。這樣討論村支部與村委會這兩個主要村級組織的關系,就容易看到制度設計上主要對上負責的村支部與主要對下負責的村委會之間的沖突,典型如樊平在一篇報告中分析的,如果不考慮村干部的個人品質,則作為宏觀管理方面的村級組織的上級組織往往強調加強體制性權力建設即農村黨支部建設,農民則行使民主權力積極參加村委會選舉,加強村落內生性權力建設,村支部和村委會從而會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2]。這樣討論的結果,就會側重于變更制度,而忽視制度運作中的人。但實際上村干部不是制度的木偶,村干部的實際行為特征與制度安排差異極大。只有從理解村干部的實際行為出發,我們才能夠較好地解釋村兩委關系、鄉村關系,并因此理解當前鄉村治理的現實。

要理解村干部行為的動力機制,就必須將討論回歸到具體的村莊而非僅僅制度之中。事實上,因為村莊本身的差異,以及與此相關的村民與村干部關系及村與鄉關系的差異,而使村干部在扮演角色上表現出很大的地域性差異。地域性的村干部扮演角色的差異,又反過來影響鄉村關系,村干部與村民的關系,并因此影響著鄉村治理的狀況[3]。

二、村干部的動力機制

作為行動主體的村干部,要么因為經濟性的收益,要么因為社會性的收益,而積極行動,如果什么收益也沒有,村干部就不會按照制度(尤其是自上而下實施的制度如村委會組織法)行動。

1、社會性收益。

所謂社會性收益,即村干部可以從職位中獲得的表達性收益,諸如獲得在村莊的聲望、權威,具有面子,實現個人的政治社會抱負等等。這方面的收益不同于經濟收益,或者說主要不是為了獲得經濟收益上的好處。若作進一步細分,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聲望和面子,二是實現個人政治社會抱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極少數例外[4],村莊精英不會為實現個人政治社會抱負而當村干部。在當前體制下面,村干部本身也的確缺少實現政治社會目標的空間,以致那些希望實現個人政治社會抱負村民的前途困境重重。這就是說,從社會性收益方面,構成村干部動力機制的,主要是聲望和面子方面的收益,村莊精英從村干部這個職位上獲取公共決策和公眾人物的地位,從而滿足了他們表達性的需要。

表達性的需要是在文化網絡中實現的,離開了文化網絡或者離開了村莊生活的意義系統,就談不上表達性或社會性收益。

聲望或面子,來自村莊其他村民的尊重。村莊文化網絡越是緊密,聲望或面子會越發重要,村民精英就會越發在文化網絡中追逐。村干部作為一個公共職位,可以做出一些影響其他村民的決策及行動,追逐聲望和面子的村干部,就會利用此職位賦予的各種權力和可以調動的各種資源,來滿足村莊生產、生活和娛樂的需要。追逐村莊聲望與面子的精英們的機會成本很高,他們當村干部,大都不會在鄉村關系中偏向鄉鎮,而損害村民的利益,他們會從村莊長遠利益出發,慎重決策與行動。

但是,如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中,強烈要求村干部做出損害村民長遠利益從而影響村干部在村莊聲望與面子的事務,則那些機會成本很高的村莊精英可能離開村干部的職位,而由那些機會成本較低的普通村民來充任村干部職位,這些普通村民充任村干部,既可能是因為經濟收入,也可能是希望從以前不敢想象的村干部這個公共職位上獲取公共人物的聲譽。在內部團結較強的村莊,希望從村干部職位獲得面子收益的普通村民,很快便會陷入鄉鎮行政要求與村民集體意愿相沖突的漩渦之中,他們什么也無法獲得。而當村莊內部團結較弱時,村干部可能滿足鄉鎮行政要求,卻不能從村民那里得到尊重與聲望。他們僅僅是作為公共人物登上了村莊的舞臺——這或許也是一種表達性的收益。

從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只有那些傳統文化保持比較完整,宗族組織較為健全的農村地區,村干部較為看重社會性的收益,原因在于村莊具有密集的文化網絡,并因此具有自主生產價值的能力。無論原因如何,在一些地區尤其在傳統文化保持比較完整的農村地區,村干部職位可以帶來社會性收益,是沒有疑問的。

問題是,當看重社會性收益的村干部,面臨著嚴重的鄉村利益沖突,或者與村干部設定的制度安排使村干部難以從村莊中獲取這種社會性收益時,村莊精英就會退出村干部職位,而可能由普遍村民乃至村莊地痞充任村干部的職位。

2、經濟性收益。

所謂經濟性收益,主要是指功能型的收益,即村干部可以從職位中獲得多少經濟收入,包括因為擴大社會關系而帶來的潛在收益,和擔任村干部,而可能被選拔為國家公務員的預期收益。

在當前村民自治體制下面,村干部向上升為國家公務員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這方面的潛在收益已不存在。而向上升為公務員,在建國后的大部分時期曾是村干部職位最大的動力。

為擴大社會關系尤其是與上級各方面的聯系,而擔任村干部的例子,集中在那些鄉鎮掌握著各種資源和特批權力的地區。舉例來說,在溫州農村,村干部可以與鄉鎮政府及各種上級機構建立聯系,從而有利于村干部個人企業獲取更好的生存環境,其中最重要的是減少監控,少繳稅費等等。再如在中西部農村,仍然存在村干部借與鄉鎮的關系,來獲取信息乃至特權,從而獲得經濟好處的例子。如因為與鄉鎮比較熟悉,而比較容易獲取一些特殊行業的營業許可等。

不過,以上無論是向上作為公務員的潛在收益,還是從與鄉鎮關系中獲取潛在收益的機會,都已不再是當前農村村干部主要的收益來源,以下我們重點討論村干部從職位上可以獲取的直接經濟收入。

村干部直接收入,包括正當的職業收入,主要是村干部的工資收入,也包括尋租收入,主要是村干部從職位上獲取的各種灰色收入。特別是在鄉村關系不配套,農村財務不健全,農民組織能力較差的地區,村干部利用職位尋租一度成為中國農村普遍的現象,并因此造成嚴重后果。這一點我們將在后面討論。

在絕大多數的農村,村集體經濟幾近于無。20世紀九十年代初,自上而下號召消滅空殼村,事實上,到了九十年代末,全國絕大多數村都負債累累,既無積累也無負責的空殼村反倒成為難得的好村。在集體經濟沒有收益,而鄉鎮又不承擔村干部報酬的情況下,村干部報酬大多依托于村一級的“三提”(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作為一項政策,20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農民負擔不得超過農民純收入的5%,這個5%,包括“三提”和“五統”。“五統”歸鄉鎮使用,“三提五統”中,“五統”經費一般不會少于“三提”,村干部的工資收入,主要來自“三提”中的管理費,就全國平均水平而言,在20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村干部的年報酬在1000—3000元之間,中部地區較高的村干部報酬,可以達到每年5000元。

如果村干部每年可以有5000元有保障的工資收入,考慮到村干部仍有時間從事其他經營性的事業包括務農,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大致不會存在問題。如果在5000元收入以外,村干部還可以利用制度不健全的機會,尋找一些灰色收入,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就會更高。

村干部尋找灰色收入的機會,與村干部希望從職位上獲取收益的類型(是否看重社會性收益),與村干部在村莊的地位(是否村莊精英),與村干部報酬是否有保障,與鄉鎮對村一級政務的期待及這些政務執行的難度,與農民的組織能力尤其是反抗能力,與農村財務制度(尤其是實行村民自治以后,農村財務到底應該是村帳鄉管,還是民主理財)等等,都有關系。在缺乏社會性收益的情況下,村干部正當及不正當收益越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就越高,而在正當不正當收益都很少的時候,村干部會喪失工作的積極性。

就全國大部分農村來說,在20世紀九十年代上半期,村集體雖然收入較少,但村級負債不多,村干部的工資雖然不高,因為可以從農民那里收取比較穩定的“三提”而有保障。到1995年以后,農村的情況有所不同,一方面,自上而下要求農村消滅空殼村,各種調整產業結構及興辦村辦企業的方案迅速出臺,逼民致富成為時尚;另一方面,各種自上而下達標升級工程快速增加,農民負擔因此迅速增加,向農民收取稅費成為鄉村兩級的主要工作,幾乎所有這個時期的農村調查都證實,收糧派款成為鄉村兩級最為重要甚至唯一重要的工作。

收糧派款離不開村干部的積極參與,而如果沒有可觀的經濟收入,村干部就不會積極協助鄉鎮收取稅費。鄉鎮為了完成各種自上而下的達標升級任務(也可以借此來獲取工程回扣,乃至主動為獲取回扣而上馬政績工程),便對村干部在完成鄉鎮安排的任務時,搭車收取各種費用,撈取各種灰色收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鄉鎮越要向農民收取更多費用,收取費用的難度越大,鄉鎮便越是會默許(越來越痞化的)村干部撈取更多的灰色收入。

事情總有一個極限,農民無法承受無限增加的負擔。鄉村為了收取稅費而不得不支付越來越高的成本,包括村干部因為收稅費困難而預期有越來越多的灰色收入。當村干部還可以利用村級組織既存的信用擔保(高息許諾)借款上繳時,鄉村合謀不會破產,而一旦村級組織高息許諾不能兌現,村級組織信用破產時,鄉鎮收取稅費及村干部獲得高收入,便會雙雙落空,這時候,留下來的便是雙重后果:村級突然出現巨額負債,村干部高收入不再,因此動力不再。鄉村關系的有效維系便會出現問題。這種描述,正是自1995年以來的中部絕大多數農村的現實。

三、村干部的角色類型

以上討論了村干部的動力機制,以此動力機制為基礎,我們可以較好地討論村干部的角色類型。

從以上村干部動力機制的討論來看,村干部動力機制可以有以下四種組合:

A、社會性收益為主,經濟收益為次。

換句話說,村干部因為看重聲望和面子收益,而擔任村干部職位,這樣的村干部,一定會有動力充當村莊利益的當家人和保護人,也因此構成所謂保護型經紀。

因為當村干部的社會收益較大,當村干部職位由鄉鎮來選擇時,或者說要由鄉鎮來決定村干部任免時,村干部的角色扮演會有一些混亂。如果鄉鎮十分強大,以至不顧村莊的要求,任命那些村莊不歡迎的巴結上級的人為村干部,則這個村干部在村莊得不到承認,他會被村莊邊緣化。這樣的村干部,一定不會是村莊精英,因為村莊精英不愿破壞自己本來在村莊已有的聲望和面子。但是,那些村莊邊緣人物則可能愿意擔任村干部,以期從中獲得他們以前一直期望但從來沒有現實可能性的公共職位,并因此期望獲取以前一直附著在這個公共職位上的聲譽。

村莊邊緣人物出任村干部,是時期的普遍現象,尤其是在如江西、福建等傳統文化保存較為完整的南方農村。即使如此,村干部也不得不照顧村莊利益,因此出現村干部與村民共守村莊秘密的情況。

而在鄉鎮較弱的時候,鄉鎮不能不顧及村莊本身的要求和傾向,從而不能不選擇那些受到村民歡迎的村莊精英來擔任村干部。這樣任命的村干部,當然會處處注意充當村莊利益的代言人,鄉鎮難以在村莊實施任何脫離實際情況的政務。那些脫離村莊實際的達標升級工程,因為沒有村干部的鼎力相助,而總是流于計劃。

小結以上討論,當村干部主要看重社會性收益時,村干部一定會充任村莊保護型經紀的角色。當鄉弱村強時,情況更是如此。而當鄉強村弱時,情況略為復雜:充當保護型經紀的村干部竟然可能是以前的村莊邊緣人。

B、以較高正當報酬為基礎的動力機制,社會性收益較少且灰色收入的空間很小。

這樣動力機制的村干部,因為工資收入很穩定且較高(相對于當地預期),村干部職位對村莊精英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人竟相爭奪村干部職位。在鄉強村弱的情況下,村干部愿意充當鄉鎮在村一級的人,為落實鄉鎮政務而努力工作。而如果村民自治制度借村民強有力的一致行動能力(村莊社會關聯度較高)而有效運作,或者村莊具有一定的抵制鄉鎮的能力,則村干部會竭力在鄉村之間尋求平衡。村干部既是人,又像當家人,綜合起來,似乎是鄉村的中間人。

因為工資收入較高,村干部會對鄉村治理實際制度有著敏感的反應。鄉村治理的實際制度不僅與國家頒布的成文法及自上而下的政策要求相關,而且與鄉鎮行政能力與村民組織化程度的相對處境有關,鄉村治理的實際制度安排,往往是鄉和村憑借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進行博弈的結果。

正是因此原因,同樣的村民自治制度,及同樣有保障的對村莊精英具有吸引力的村干部職位,在不同地區卻有著十分不同的實際運作結果,也就使村干部扮演出不同的角色。強有力的鄉鎮政府,使村干部成為自己在村莊的忠實人。而如果村莊本身可以強有力行動起來,尤其是那些想當村干部的精英(以及村莊地痞)動員他們可以動員的全部村莊資源,利用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制度安排,來選舉與鄉鎮意圖不相一致的人擔任村干部,則鄉村之間的緊張,就可能以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既有的沖突展開,也即前述樊平所述體制性權力與內生性權力的沖突展開。

C、村干部主要報酬來自灰色(及非法)收入。

如果撈取灰色收入比較容易且收入較高,村干部職位的吸引力就會很大,村莊精英或者利用村民自治制度(村委會選舉),或者是走鄉鎮行政關系的上層路線,來謀求村干部職位。因為灰色收入幾乎不可避免地與村民利益有沖突,因此撈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不會受到村民的歡迎,村民或者充滿對村干部的憤怒,因此連續上訪告狀,或者表現出對村莊政治的無奈,對村莊選舉顯得冷漠。具體地講,在社會關聯度很高的村莊,因為村民強有力的團結,必然產生對村干部面子收益的壓力,而使村干部不敢放肆從村莊撈取灰色收入,如江西、福建的例子。在小群體行動能力較強的村莊,則容易出現連續上訪告狀的情形,如河南和皖北的例子。而在農民極其分散的村莊,村民則可能表現出對村莊利益受損的驚人冷漠(及無奈),如湖北荊門及東北的例子。也就是說,在社會關聯度高的村莊,村干部撈取灰色收入的機會很少,出現村干部以灰色收入為主要收益的地區一般是社會關聯度低的村莊。

在鄉鎮不能為村干部提供穩定的正當報酬,而鄉鎮又有大量政務要求村干部協助時,鄉鎮幾乎沒有選擇地對村干部撈取灰色收入的行為保持沉默。假如鄉鎮無求于村干部,鄉鎮可能在村民輪番上訪的壓力下,對村干部的不良行為進行查處。在村民表現出無奈而冷漠的地區,具有責任心、考慮鄉村治理長遠格局的鄉鎮行政,也不會對村干部撈取灰色收入的行為聽之任之。不具責任心,甚至樂于從村干部撈取的灰色收入再獲好處鄉鎮負責人,則依然會默許村干部竭盡所能將可以撈取的好處全部撈出。

以上討論村干部以灰色收入作為主要報償的情況,可以列出三個要件,一是村莊整體團結解體,村莊不能提供強有力的阻止村干部撈取灰色收入的行動及輿論能力(尤其是與聲望、面子等價值生產有關的輿論能力),二是鄉鎮有大量事務(尤其是收取稅費)有求于村干部,而無法提供正當的工資收入,三是鄉鎮主要負責人熱心從村干部撈取的灰色收入中獲得再分配好處(典型之一是鄉鎮主要領導人借子女婚嫁、父母喪事來斂財)。

D、村干部即無法獲取社會性收益(村民認為在市場經濟政策下,只有傻子才愿當村干部),又無穩定(較高)正當的工資收入,且很少有撈取灰色收入空間的情形下,村干部職位吸引力就很差,村干部的動力機制嚴重不足,那種由制度規定的村干部角色扮演,幾乎不可能實現。

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前一種村干部以灰色收入為主要收益村莊的自然延續。當村莊負債累累,村集體所有財產都已變賣一空之后,村干部就不再有撈取灰色收入的空間,村干部職位因此變得不再有吸引力。這時候,村干部就成為既不對鄉鎮負責,又不對村民負責的消極“撞鐘者”。

總結以上討論,我們事實上在村莊類型,村干部的動力機制及村干部角色扮演中尋找到以下一些相關關系:

1、村莊自主生產價值能力較強,村干部可以從村莊獲得社會性收益的鄉村,村干部一般會較為固定地扮演保護型經紀。

2、村干部職位的社會性收益較少但有可觀正當經濟收入的鄉村,村干部較為忠實地以正式制度(以及鄉村在正式制度安排基礎上博弈產生的實際制度)作為自己扮演角色的依據。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干部動搖于人與當家人之間。

3、村干部既無社會性收益,亦無可觀的正當收入,灰色收入空間又很小的鄉村,村干部樂于扮演“撞鐘者”的角色。

4、村干部收益主要來自灰色收入的鄉村,村干部可能扮演任何角色,但這些角色與實際的角色要求并不相符,他們利用這些扮演的角色來謀取好處,他們也就是一些贏利型經紀。

四、村兩委關系與鄉村關系

正是村干部動力機制及角色扮演的差異,構成了村兩委關系及鄉村關系的不同類型,從而也就構造出了鄉村治理的不同類型。

在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村兩委關系的一般圖景,被描述為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代表村民利益,而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產生的村支部更多代表鄉鎮行政的利益,共同在村莊場域展開競爭,形成合作[5]。因為《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支部在村級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即村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這一規定與成立以來一直存在的村支書是一把手的慣例相結合,就形成了村支部與村委會之間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決策與執行的關系。等等。

正如前述,我們曾指出:“無論村支書還是村委會主任,他們都不是原則和理論的產物,而是有著私人利益和受制于既定關系之中的現實的個人。現實的情況較理論解釋復雜得多。第一,雖然村委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但作為村委會上級的鄉鎮行政有足夠的辦法來讓村委會的干部服從自己;第二,雖然村支書更有服從上級指揮的理由,但因為村支書大都是本地人,他們現在和將來都要在本村生活下去,他們便不愿意在工作中充當不受村民歡迎的上級人形象。他們習慣于指揮村委會主任——這個過去一直是二把手的人去做那些得罪人的事情;第三,集體經濟狀況也是一個關鍵。不明確的產權規定使豐富的村集體經濟資源成為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及他們背后的各自利益群體相互競爭乃至沖突的導火索。貧弱的集體經濟則甚至讓人失去了當村干部的積極性,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之間缺乏讓關系緊張起來的經濟理由與內在沖動;第四,村莊本身的性質也會對村支書與村委會主任的關系產生重要影響。在有些地方,民主選舉出來的村委會主任只是村民用以抑制權力欲膨脹的村支書權力的一種手段。在另一些地方,村民選舉村委會主任只是為了自己家族或社區的榮耀或面子”[6]。

我們因此依據村干部職位經濟收入的多少和村莊是同質還是異質,區分出四種的可能的村支部與村委會關系類型。我們認為,在村干部職位經濟收益較高而村莊同質程度也高的情況下,村莊精英競爭村干部職位,村民選舉產生維護自己利益的村委會,而鄉鎮必然安排自身利益的村支部。也就是說,村兩委關系沿著制度安排的線索展開。但是,在村干部職位收入較高,但村莊具有異質性特征,比如分為兩大宗族,則一個宗族的人被選為村委會主任,鄉鎮就必須安排另一個宗族的人擔任村支書,這樣的村兩委關系遠比前一種復雜。

我們還指出,令人憂慮的是,“因為缺乏經濟上的吸引力和地痞無賴可能廣泛占據村干部職位,在A類村中的村支書與村委會主任之間的關系往往不受規則的約束,而成為表現利益群體和個人暴力的場所”[7],“若不改變當前農村社會面臨的嚴峻經濟形勢,和改變村干部的經濟處境,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關系會越來越向無序斗爭的方向發展,而非沿著鄉鎮政權和村民群體對立的方面發展”[8]。

而如果我們從村干部的動力機制與角色類型來討論,則我們可以更清晰地描畫出村兩委的關系。

1、村干部注重社會性收益的村莊。

在注重社會性收益的村莊,無論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如何產生,他們都會取向于充當保護型經紀,并因此與村民建立良好關系。其中可能的差別是:村支書和村主任可能代表村莊不同部分村民的利益,而在村務決策(有時直接就是村干部位置所帶來的本族本派的榮譽和面子)中有所對立。

2、村干部有穩定工資收入的村莊。

以可觀的正當報酬作為村干部主要收益的村莊,村干部愿意敏感應對制度(包括鄉村博弈產生的實際制度安排)。這個時候,村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會有兩種有所差異的表現,一種是村民一致行動能力較強,可以較為有效地按照村莊利益的標準選擇村委會干部,則這類村莊的兩委關系,會與本節開頭所描述村兩委關系的一般圖景相合。如果村民過于分散,難以形成一致行動,或者村莊精英有能力依據自身利益來扭曲村民對村莊利益的表達,則無論村委會是否選舉產生,村委會都缺少與村支書對抗的理由。在強有力的鄉鎮行政主導力下面,這類村莊的村委會作為村支部決策的執行者,共同完成鄉鎮行政安排的有時明顯損害村莊利益的事務。

3、村干部報酬主要自來灰色收入的村莊。

當村干部的主要收益來自灰色收入時,村干部一定不會與鄉鎮行政對抗,無論村支部還是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原因是,村干部的灰色收入一定會給村莊帶來損害并引起村民的不滿,因此村干部尤其指望鄉鎮行政保護自己的灰色行為。村干部為了獲得這些灰色收入而從兩個方面向鄉鎮示好:一是堅決地執行鄉鎮安排的各種政務,即使這些政務明顯損害了村莊利益。二是向鄉鎮主要負責人行賄送好處。鄉鎮行政在政務可以得到推行時,也愿意對村干部不良行為不聞不問。村兩委之間即使有矛盾,也是因為分贓不均產生的矛盾,而非依照制度安排展開的矛盾:雖然他們有時會援引制度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4、村干部缺乏任何有吸引力報酬的村莊。

當村干部甚至不能從村莊撈取灰色收入時,村干部職位不再對村莊精英有吸引力,由地痞充斥的村干部職位,使村兩委關系變成單純的利益爭斗,村兩委關系向無序方向發展。

與村兩委關系有相似之處,鄉村關系也因為村干部動力機制與角色類型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從當前鄉村關系的一般圖景來看,鄉與村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鄉鎮政府與村委會),或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鄉鎮黨委與村支部)。

只有理解了村干部的動力機制,我們才能真正理解實踐(而非僅僅是制度安排)中的鄉村關系狀況,具體地說,只有那些生活在村莊中的村干部并不深受村莊輿論壓力(社會性收益較少),且正當收入較高時,村干部的行為才會按照以上一般圖景的預期展開,而如果村莊自主生產價值的能力很強,因而村干部社會性收益很高,或村干部不僅無法獲得正當的預期收入,而且沒有撈取灰色收入的空間時,村干部(無論村支書還是村委會主任,無論選舉的還是任命的)沒有理由按照鄉鎮行政的要求行動。鄉與村之間脫節了。當然,這是兩種不同的脫節。

而如果村干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灰色收入,無論制度如何安排,村干部都會產生與村莊本身的脫節,而向鄉鎮行政靠攏。即使是選舉產生出來的村委員主任,也會很快靠向鄉鎮行政,期待在任期之內多撈取一些收入,并期待利用村民的分散來收買其中一些村民,以延續下一個三年任期。

以上提供的鄉村關系,顯然較一般理論圖景要復雜。要理解如此復雜的鄉村關系,就需要進入對村干部行動的動力機制的理解之中。問題是,每一個村干部的動力機制都是不同的,如果我們僅僅在微觀行動者的層面來討論問題,我們就無法理解中國農村宏觀的狀況。因此必須對村干部動力機制及角色類型的宏觀原因進行討論。

以上討論已經提供了這種宏觀討論的線索,擇要有二,一是村干部的社會性收益來自村干部生活村莊的價值生產能力,來自村莊社會關聯度的高低,具體如傳統文化、宗族組織等等。這個方面的關鍵是村莊的價值生產能力,范例是宗族組織是否存及行動能力,區域如江西、福建等南方農村普遍存的宗族村莊。二是村干部是否有有保障的正當收入來源。沒有正當的可觀收入,在村莊缺乏價值生產能力的情況下,村干部的行為將造成對農村長期的嚴重損害。

以下我們來討論鄉村治理的理想類型,并以區域狀況來驗證之。我們還會提供一些具體的經驗指標來作為驗證鄉村治理類型的標準。

五、鄉村治理的類型與素描

如果我們希望不僅理解村級治理的狀況和原因,而且希望知道鄉村治理的整體狀況,我們就不能不將對鄉村關系的討論包括進來。通過討論鄉村治理的類型,可以清晰看到以上討論的各種因素之間的的相關性。

在另一篇文章中,我們試圖從三個方面來討論鄉村治理,即村莊基本秩序狀況及其維系機制,村干部的角色與動力機制,鄉村關系狀況[9],事實上這三個方面又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具體地,我們可以根據村莊價值生產能力強弱,將鄉村治理類型劃分為兩大類,四小類,具體就是,村莊自主生產價值能力強的地區,無論村干部是否有足夠的正當報酬,村莊必然具有較強的內生秩序的能力,并因此決定了鄉村治理的整體面貌為內生秩序型的鄉村治理。而村莊自主生產價值能力弱的地區,則因為村干部報酬來源的差異,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類是村干部有足夠正當報酬的情況,因為村干部有正當的報酬,村干部對正是制度的反應應該較為敏感,鄉村秩序可以正常維系,這種情況下的鄉村治理可以稱為外生秩序型的鄉村治理。第二類是村干部無足夠正當報酬,但能夠撈取非正當好處的情況,因為村干部有收益,他們就有行動的動力,因為收益的非正當,他們的行為會引起村民的不滿,他們又要獲得鄉鎮的庇護,這種情況下的鄉村治理可以稱之為鄉村合謀型的鄉村治理。第三類是村干部既無足夠正當報酬,也無法撈取非正當好處的情況。因為村干部既無社會性收益,又無經濟型收益(哪怕是非正當的收益),村干部就不會有應對制度的積極性,而會成為消極無為的“撞鐘者”,這種情況下的鄉村治理可以稱之為無序型的鄉村治理。以下分別展開討論:

1、原生秩序型鄉村治理。

展開來講,就是村莊具有很強的原生秩序的能力,這種原生秩序的能力不僅表現在村莊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方面,也表現在生產價值的能力方面。因為村莊具有生產價值的能力,就使村莊精英為了獲取社會性收益,而愿意出任村干部,這些為了獲取聲望與面子而出任村干部的村莊精英,一定愿意充任村莊的保護型經紀。鄉鎮行政為了加強向村莊的滲透,愿意任命一些村莊邊緣人物來獲取對村莊的控制,但這些村莊邊緣人物即使在時期,也要遵從村民的意愿,要么冒著與全村人對抗的風險。在當前體制下面,鄉鎮任命邊緣人物來掌控村莊,更加沒有可能。

在這種鄉村治理類型中,鄉鎮行政的種種達標升級要求,在村一級都缺乏落實的幫手。明顯有損村莊長遠發展的鄉村行為,不可能在這類鄉村出現。也因此,村一級一般不會有因為自上而下的要求而建造的各種達標升級工程,除非辦村辦企業失敗,村一級一般不會有太高的債務,鄉鎮行政不能從村民手中收取不明不白的費用,因此鄉鎮集鎮建設,不僅缺少那種以農民負擔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各種站所辦公大數,而且鄉鎮政府辦公的地方也很陳舊[10]。

因為村干部在乎社會性收益,村干部正式的工資收入不會太高,灰色收入幾乎沒有。村干部不會賄賂鄉鎮主要負責人,他們也不會以完成鄉鎮政務來取悅鄉鎮行政。因為鄉鎮財政缺少額外向農民多收的預算外收入,村干部也不會向鄉鎮送錢送物,鄉鎮干部也大多在正式工資以外,少有意外之財,鄉鎮干部因此不象“國家干部”,鄉村關系較為溫和,鄉村干部之間的關系較為平等。鄉鎮負責人也很少是那種武斷、粗暴型的氣質(這樣氣質的鄉鎮干部,根本無法在村一級開展工作)。

2、次生秩序型鄉村治理。

展開來講,就是村莊缺乏原生秩序的能力,村級治理狀況較多受到成文制度及鄉鎮行政的決定。村莊缺乏生產價值的能力,村莊精英不能從村干部職位上獲取足夠的社會性收益(聲望和面子)。不過,因為村干部可以獲取較為可觀的正當經濟收入,村莊精英竟相爭奪村干部職位。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一部分村莊精英走村民直選的下層路線,竭力獲取村民的支持,在協助鄉鎮行政工作時,不愿(也不敢,因為他們愿意長期當這個有著穩定收入的村干部,因此擔心村民下次不選他)得罪村民,也不會因為鄉鎮的要求,過份損害村莊利益,而另一部分村莊精英則走上層路線,通過鄉鎮行政支持來獲取村干部職位,這部分走上層路線的村干部與選舉產生的村干部會在若干事務的決定與執行方面有所差異,但即使是走上層路線的村莊精英也不愿意冒著村民強烈抗議的風險,去做有損村民利益的事情。這個意義上,即使走上層路線的村支部與走下層路線的村委會之間產生沖突,這種沖突也會表現得較為溫和。

因為村干部有可觀的穩定收入,鄉鎮行政要求村干部辦理的政務,只要不是過于艱難,村干部一般都會照辦。鄉鎮行政負責人在鄉鎮關系中處于較為主動的地位。村干部的行為因為有長遠預期,而較為穩健。但是,如果鄉鎮行政不斷將超過村莊要求的各種任務向村級下達,明顯損害村民利益的政務會使村干部之間的矛盾凸顯出來,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因為有穩定收入從而愿意表現穩健的村干部,在鄉鎮行政要求和村民意愿之間無法找到中間緩沖地帶,這個時候,就可能出現以村支部和村委會對抗為表現的鄉村沖突。

3、鄉村合謀型的鄉村治理。

當村干部職位既不能獲取社會性收益,又沒有可觀的正當經濟收益時,村莊精英不愿競爭村干部職位,在任村干部因為缺乏穩定的預期收益,而傾向利用手中可能權力來謀取短期收益,尤其是利用村莊現實及可能的資源,來撈取灰色收入,由此造成對村莊的毀滅性損害。

村干部不能獲取社會性收益,其含義之一就是村莊缺乏價值生產能力,村莊社會關聯度低,因此,村民缺乏從道義上及組織阻擊村干部撈取灰色收入的能力。在缺乏有保障的正當經濟收益的前景下,村干部傾向以非正當的方式來獲得收益。因為村民阻擊能力較弱,而使村干部較為容易實施這種獲取灰色收入的想法。

村干部如果要撈取灰色收入,他們幾乎唯一的障礙是鄉鎮行政的監督。村莊也會有一些村民到縣鄉上訪,要求查處村干部的不良行為。想撈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必須與鄉鎮搞好關系,無論這些干部是選舉出來的還是上級任命的。村干部與鄉鎮搞好關系的方式有二,一是堅決果斷不遺余力地完成鄉鎮布置的各種任務,有些任務明顯超出了國家政策的界限,二是討好甚至行賄鄉鎮主要負責人。鄉鎮為了實施政務,也需要村干部有實施政務的積極性,因此鄉鎮也有意對村干部不良行為不聞不問,以構成對村干部實施政務的激勵。這樣,在鄉村之間就形成了官官相護和常見的官場景觀。

撈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會不顧村莊發展的實際需要,將所有可能好的發展方案,都變成撈取短期利益的手段。因此,他們會借上級的各種達標要求,向農民收取費用,或向社會借貸,然后從工程建設中撈取回扣。他們會將村莊可以支配的所有資源變成現實收入,總之,他們會利用每一個機會來獲取個人的好處。村干部撈取好處的行為,村民不會不知道,村民因此對村干部嚴重不滿,村干部與村民的關系會變得極其緊張,不信任,幾乎任何村莊公益事業都會受到村民的抵制。

只要村莊還有資源,或者只要村干部還有撈取灰色收入的機會,鄉村關系就仍然能有效運轉,鄉鎮行政的要求就仍然可以在村莊得到表達。但撈取灰色收入的村干部們的短期行為,總有一天會將村莊所有資源耗盡。村干部最終不再有任何撈取灰色收入的空間,鄉村治理因此進入另外一種面貌。

4、無序型的鄉村治理。

一旦村干部既不能獲取社會性收益,又不能獲取經濟收益,村干部職位就不再對村莊精英具有吸引力,成文制度如《村委員組織法》,因為不再有村民對村干部職位的積極追逐,而流于形式,鄉鎮行政面對消極無為的村干部,除了一再提要求以外,沒有任何有效的辦法使村干部積極工作。鄉鎮行政面對村干部,恰如將鐵拳打在棉花上,感到有力無處使。除非鄉鎮行政事事親為,他們不能在村莊實現任何有價值的政務。村莊大量的公共事務,也不會有村干部出面主持,面對村民的抱怨,村干部幾乎唯一的應對措施是不聞不問或者無限期拖延。與鄉村關系和村干部與村民關系相類似,村兩委之間也不會有激烈沖突,因為無任何利益可言。

五、結語

以上從村干部的動力機制與角色類型開始,討論了鄉村關系和村兩委關系,并由此討論了鄉村治理的類型。這種討論的目的,是想為當前中國復雜的鄉村治理現實提供一個描述和分析框架。今天的中國農村,因為村莊社會性質、地方財政及基層組織制度安排的差異,而出現了十分不同的鄉村治理后果及鄉村治理型態。本文的目的,是試圖為理解鄉村治理的這些不同,提供一個綜合性的框架,從而將那些單純的諸如鄉村關系、村兩委關系、村委會選舉以及村干部角色的討論,還原到復雜的現實中來。本文僅是一個初步討論,我們將在更多實地調查基礎上,對鄉村治理的不同類型作出更為精確的描述。 [1]參見吳毅:“雙重、經紀人、守夜人和撞鐘者”,《開放時代》2003年。又見吳毅:“雙重邊緣化:村干部角色與行為的類型學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

[2]樊平:“體制性權力與內生性權力”,農村基層組織課題研究報告,1987年。

[3]景躍進教授正確指出,村干部的行為方式與區域差異有關。他說:“村干部的角色認同與行為選擇受到眾多因素的制約,其中,制度性框架、鄉村關系的類型、資源程度、政策領域、任務性質、村干部的利益考量等都以不同的方式發揮作用”。參見景躍進:《當代中國農村“兩委關系”的微觀解析與宏觀透視》,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243頁。

[4]例如湖北枝江寶月寺村村委會主任呂邦列,參見《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的報道。除呂邦列事例子外,還有山東灰村村主任崔聯的例子。參見朱玲《灰村紀事》,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4年版。

[5]參見景躍進的綜述:《當代中國農村“村兩委關系”的微觀解析于宏觀透視》,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238-246頁。

[6]參見賀雪峰《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167頁。

[7]同上書,173頁。

[8]同上書,175頁。

[9]見賀雪峰、董磊明:“鄉村治理的結構與類型”(未刊稿)。

[10]除非剛好是工商業發達的鄉鎮,鄉鎮可以從工商稅收中獲取大量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