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辦石材加工業污染整治通知
時間:2022-06-11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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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石材加工企業:
近年來,我鎮石材加工業的發展,帶動第三產業發展,創造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是在發展的同時,對環境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和影響,特別是在建設過程中,起點低、質量差、規模小、未能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進行建設,投入生產后,偷排、漏排、滿排廢水現象經常發生,嚴重影響了當地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并威脅到鎮水環境安全。因此,開展石材加工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專項整治工作勢在必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省環境保護條例》以及市環保局《關于加快石材加工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決定在全鎮范圍內開展石材加工業治理設施專項整治工作,現將專項整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對象、內容
1、全鎮各石板材加工企業。
2、各板材廠要進一步加固、加高、加大石材加工廠的切機、磨機廢水沉淀循環池建設。
3、進一步加強石板材廢渣邊角料的處置管理。
4、嚴禁板材染色。
二、整治中的基本要求
1、各石材加工企業必須完善配套切機、磨機沉淀循環池,做到切機、磨機的廢水經沉淀處理后循環使用,不得外排,如果留有暗洞、暗溝、暗道、缺口,無論是否廢水外流,一律視為外排而進行查封處罰。
2、各石材加工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石渣和邊角料要在各村委指定地點或新建的廢渣堆放點處置,嚴禁向河道、路旁處置廢渣、邊角料。
三、整治時間安排
年5月23日至6月30日,各加工企業建設、改造完善廢水治理設施階段;
年7月1日至7月30日檢查驗收階段。
市環保局將組織全面驗收,對驗收合格企業,準于生產,對驗收不合格企業,一律暫停生產,限期整改,直到符合要求,方可恢復生產。
四、法律依據及懲罰措施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水污染防法實施細則》和《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石材企業廢水外排將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對石材企業向河道、路旁堆放半成品、成品板材、石材廢渣、邊角料將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和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永久關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各石材加工企業嚴禁在道路上裝卸石材產品及石材運輸車輛超載、超高、超寬等現象。如違規發生交通事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從重處罰。
望各單位根據文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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