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事業單位法人年檢通知

時間:2022-04-26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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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事業單位法人年檢通知

縣各登記事業單位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為確保做好我縣2011年度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結合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時間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年檢時間。按市編辦要求,年檢使用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統一管理的網上登記辦公系統,系統預置年檢時限為1月1日至3月31日,超時自動關閉,請各單位務必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年檢,逾期責任自負。

二、年檢地址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三、年檢范圍

依法已經進行登記,《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全縣所有事業法人

四、年檢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一式二份,單位留存一份;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三)決算后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決算表;

(四)事業單位的有效資質認可或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幅面一律為A4;紙質《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

五、年檢程序:

(一)自查:事業單位法人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自查,總結成績,查找問題,制訂改進措施。

(二)填報:事業單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舉辦單位要認真審查所屬事業單位填寫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并由主管領導簽字,加蓋舉辦單位行政公章;事業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報送縣編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三)審查:縣編辦收到《事業單位年度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后,按規定和標準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填寫是否規范。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四)結論:縣編辦根據審查情況,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事業單位法人的年度報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并做出相應處理。

六、年檢內容和要求

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全面檢驗事業單位一年來貫徹條例和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開展業務活動、提供公共服務和從事內部管理的情況。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2、資產損益情況;

3、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4、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5、涉及訴訟情況;

6、社會投訴情況;

7、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七、《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填寫說明

《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由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按以下要求分別填寫:

(一)“事證第號”: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編號。

(二)“(年度)”:填寫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時的上一年度。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進行的年檢,“(年度)”則應填寫“(2011年度)”。

(三)“單位名稱”:填寫《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的名稱全稱,登記有多個名稱的只填寫第一名稱,并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由現任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五)“填報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的當日日期。

(六)“開展業務活動情況”:填寫2011年度事業單位法人在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基本情況,包括開展業務活動的項目,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有關數字,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等。

(七)“有關登記事項年末實際情況”:是指在2011年度年末時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登記的有關事項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實際情況。登記事項已發生變化的,填寫年末時的實際情況,如登記的住所是省XX市XX區XX路18號,現實際住所已遷至省XX市XX區XX路15號,應填寫后者;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張XX,現實際已變更為李XX,亦應填寫后者。

(八)“經費收支情況”:事業單位在2012年年初進行上年度的財務決算后,以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收支表)為準填寫,單位為“萬元”。

(九)“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受獎懲是指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獎勵、表彰或批評、懲處情況,不包括針對職工個人的獎懲情況和部門內的小型評比;評估情況是指事業單位接受有關評估的情況和結果,如原為“乙級醫院”被評為“甲級醫院”;沒有受獎懲和有關評估的填寫“無”。

(十)“接受捐贈資助及其使用情況”:填寫在財政撥款和業務收費以外,其他社會各界組織和人士無償捐贈的資金和財產的數量、方式,以及按照規定使用的情況和結果;沒有接受捐贈的填寫“無”。

(十一)“人員編制”和“從業人數”:“人員編制”按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填寫;非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編制的單位,可填報定員數,或不填寫此欄。“從業人數”,是指事業單位的實有在職人數,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聘用合同、聘期一年以上的人員,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返聘人員、臨時工、季節工等。

(十二)“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填寫事業單位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名稱全稱和銀行賬號。

(十三)“舉辦單位意見”:由舉辦單位的分管領導對《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和其他相關文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簽署“情況屬實,同意年檢”的意見,分管領導親筆簽名,標明日期,加蓋舉辦單位的行政公章。

(十四)“備注”: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十五)“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具體經辦人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八、注意事項

(一)事業單位法人填寫的各種表格,應當準確、規范、完整;手寫的,須使用碳素墨水,應當字跡工整、整潔,不得涂改,不得使用純藍墨水、紅墨水、鉛筆、圓珠筆等不耐久書寫材料。

(二)事業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材料,應當齊全、有效;應當提交有關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用A4紙復印,且應完整,不得斷頁復印,并在復印的文件、材料的首頁加蓋事業單位的行政公章,以示對該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負責。

(三)凡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舉辦單位發生變化的,開辦資金比原核準登記的數額減少20%或增加60%以上的,經批準宗旨和業務范圍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法人,要按照《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務于12月30日前到縣編辦辦理變更手續,否則年檢按不合格處理。

(四)凡業務范圍涉及執法職能和政府行政職能的,要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登記管理機關要重新核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予以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予以變更。

(五)經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年檢不合格

1、擅自變更單位名稱、業務范圍或經費無保障的;

2、核準登記后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轉移開辦資金行為的;

4、不按有關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

5、有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行為的;

6、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7、未按規定進行依法納稅或者有違約現象的;

8、有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審查且尚未結案的。

(六)凡未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的事業單位法人,一律視為自動放棄。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將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通知有關部門停辦相關業務,縣編辦不再受理機構編制事宜。《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后,需要重新領用的事業單位,須寫出書面申請,并對資產狀況進行專門審計后,方可按重新設立登記程序辦理。

(七)對年檢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規定限期未予整改的,縣編辦暫停辦理機構編制事宜;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按規定注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情節嚴重的,機構編制部門撤銷事業單位建制,核銷編制。

(九)年檢結束后,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將適時開展登記管理專項行政執法檢查,實地檢查核實事業單位年度檢驗中反映的情況。對于年度檢驗中提交虛假材料和瞞報、漏報相關情況的單位,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