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野外用火通知
時間:2022-06-20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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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野外用火極易引發森林火災,我縣已進入森林消防的關鍵時期。為了切實加強野外用火管理,預防森林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月日至月日為全縣森林禁火期。禁火期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林區和林緣50米內實施野外用火,嚴禁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在林區上墳祭祖和喪葬時嚴禁燃放煙化爆竹、燒香、燒紙錢、點蠟燭、送墳燈、燒墳草等一切明火活動,嚴禁在林區和林緣燒灰、燒地(田)坎、煉山等一切生產用火,嚴禁在林區野外吸煙,嚴禁在林區和林緣野炊、玩火,嚴禁在林區違法狩獵和使用容易引發明火的獵捕工具及狩獵方法,嚴禁在林區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
二、森林禁火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要在入山路口設立臨時森林消防檢查點,對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森林消防安全檢查,對違法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應集中保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常年禁火區范圍,經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在入山路口設立禁火標志。
三、各村(居)民委員會要切實負起森林消防的責任,加強林區野外火源管理,廣大村(居)民要嚴格遵守森林消防規定,不在林區和林緣違法用火。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防火教育。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管義務。
四、各旅游景區、林場、森林公園、水庫庫區、公墓墓區和所有森林經管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加強防范和管理,加大檢查力度,確保轄區安全。
五、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要帶頭遵守森林消防規定。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森林禁火期內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依法賠償損失和支付撲救費用;由林業主管部門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補種樹木;應當給予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依法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者是黨員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要給予紀律或者行政處分。
七、對提供因野外用火引發森林火災案件線索的舉報人,經查證破案的,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將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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