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局廢物貯存污染防治意見

時間:2022-06-22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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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局廢物貯存污染防治意見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技術政策專一對醫療廢物貯存場所選址、設計、建設、使用、管理提出的基本技術要求。

醫療廢物是指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采供血以及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內的病房、診療室、化驗室、手術室、試驗室、病理室等相關科室或部門在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物(放射性廢物除外)。

意見內容如有違于相關標準時,按相關標準執行。

二、一般要求

1、醫療廢物的存放場所應建造專用的貯存設施,或利用已有建筑改建。

2、單一診室的小型診所可在診所內部適當位置設專用容器存放醫療廢物。

3、依本意見確定的貯存設施,只能用于醫療廢物,不得混放其它物品。

三、容器及包裝的要求

1、所貯存的醫療廢物應裝入帶蓋的容器內。只在貯存設施內使用的容器可以是塑料或不銹鋼桶、箱,塑料袋只能做內包裝。容器的直徑、寬度、深度不宜超過800毫米,以便于搬運、裝卸和清洗。

2、所有盛裝醫療廢物的容器正面及包裝上應按標準印有醫療廢物圖形標識及說明文字。有關標準另行制訂。

3、容器及材質應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例如,搬運時不產生明顯的變形。

4、容器必須完好無損。

四、醫療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1、選址要求

⑴應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50米以外。

⑵地基高度應確保設施內不受到雨水或地表水沖擊。

⑶應遠離居民區、非傳染病病區50米以外。

2、設計要求

⑴貯存設施內的存放區應有耐腐蝕的、防滲的硬化地面和裙腳,且表面無裂痕。推薦使用混凝土地面上鋪設一層環氧樹脂或高密度聚乙烯后再鋪設瓷磚,裙腳的高度不得低于200毫米,裙腳以上鋪裝不低于1米的瓷磚。

⑵存放區應設置防溢流堰或液體收集裝置,防止容器意外破裂而使液體流出。

⑶液體收集系統可直接接入專用的醫院污水處理系統或導入專用的防滲漏收集設施或容器中。通向污水處理系統的導管,應嚴格做到防滲漏。

⑷有條件的應在貯存設施周圍設置圍墻或防護柵欄。應防雨、防蚊蠅、防鼠,防無關人員進入。

⑸按標準要求設置警示標志。

五、貯存管理

1、貯存的醫療廢物應及時組織清運。常溫下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天,5℃以下不得超過7天。

2、醫療廢物在轉運到貯存設施途中及裝卸時,應放在容器或托盤中進行,不得僅使用塑料袋。倒裝應在符合標準要求的貯存區內進行。

3、貯存設施應設專人管理。

4、醫院內盛裝醫療廢物的容器清洗消毒工作,應在貯存設施內的存放區內進行。

5、注意隨時對貯存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開裂,應及時更換、修復。

6、貯存設施內應配備應急設備和工具,包括個人安全防護裝備、消防滅火設備、泄漏物清理工具、吸附劑、消毒劑、備用容器等。

7、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吸附有醫療廢物的吸附劑、損壞、廢棄的容器及物品按危險廢物處理。

8、貯存設施停用或轉作他用時,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遇有特殊情況時,可以使用臨時設施或在貯存設施外用可密閉的容器盛裝,或者于地勢較高處下鋪、上蓋0.5毫米以上厚的塑料布,兩塊塑料布搭接應大于20公分,四周做適當圍擋。并設專人值守,禁止無關人員、動物等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