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公款配備小汽車通知
時間:2022-11-23 0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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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
目前,我縣的個別經濟合作社和行政村用公款配備了小汽車,由于缺乏監督管理,公車私用現象十分突出,且費用開支較大,增加了集體負擔,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嚴格執行“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堅決反對奢侈浪費和不廉潔行為,使有限財力真正做到解民之所急,辦民之所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用公款配備小汽車。經濟合作社和行政村不得用集體資金購買配備小汽車;不得到所屬企業、轄區單位集資購買配備小汽車;不得以所屬企業的名義購買配備小汽車供經濟合作社和行政村使用;不得以各種借口占用所屬企業的車輛;不得長期租包車輛供經濟合作社和行政村使用。
二、不準用公款報銷私車費用。對經濟合作社和行政村黨員干部使用的私車,不準用公款報銷汽車的保險費、養路費、修理費、車輛年檢費等費用;不得因私事用公款報銷油費、過路(橋)費等費用。
三、對已配備的小汽車進行清理。要求各鄉鎮、街道于4月6日前將下屬經濟合作社和行政村的車輛連同行駛證正副本、保險證、養路費證、附加費證等有效證件統一收繳后上交縣紀委,由縣紀委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并公開拍賣。拍賣所得在扣除評估、拍賣費用后,返還車輛所屬的經濟合作社或行政村。
四、自下文之日起,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紀律規定,追究社(村)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