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通告
時間:2022-11-03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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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及《百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核定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布點的通知》(百安監管發[2006]8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的經營者,必須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法分別取得安監部門審查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二、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統一由縣供銷社的土產食雜公司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經營,違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四、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六、凡準許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心須在縣土產食雜公司進貨,嚴格執行定點進貨規定,嚴禁直接從生產廠家和其它渠道進貨,也不得為生產單位或其它渠道代銷煙花爆竹,一經發現依法從嚴查處。
七、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危險性大和藥量超標的煙花爆竹。運輸煙花爆竹必須到縣級公安部門辦理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九、本通告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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