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代補制度試行通知
時間:2022-10-13 0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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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縣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中的龍頭作用,保障村集體經濟薄弱村的組織正常運轉,促進村級管理民主,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浙財農稅字〔**〕29號和云農改組〔**〕7號文件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一、建立村級組織運轉保障專項經費
根據云農改組〔**〕7號《關于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的實施意見》精神,縣財政專門建立村級組織運轉保障專項經費,并積極爭取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及省農業廳的支持,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全縣當年集體經濟薄弱村平均有4000元左右的組織運轉保障經費。
二、建立村級組織運轉目標管理“10+х”規則
根據先進性教育“黨員經常受教育,群眾長期得實惠”的一系列長效機制和《村級工作基本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鄉鎮、農村工作實際,制定《云和縣村級組織運轉目標管理“10+х”規則(試行)》。各鄉鎮黨委結合住村聯心工作制度,細化工作規則,加強督促和考評,促進村級組織規范運轉,推進村級管理民主,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創造力。
三、補助原則、范圍、標準和資金用途
1、補助原則及范圍:對當年集體經濟不足1萬元,并能認真實施《云和縣村級組織運轉目標管理“10+х”規則(試行)》的村進行以獎代補,確保集體經濟薄弱村的組織正常運轉。對能積極發展集體經濟的薄弱村給予一定的項目前期運作補助。
2、補助標準:根據每年專項資金總額、需補助村總數進行統籌安排,原則上每村補助基數為4000元,根據村級組織實施《云和縣村級組織運轉目標管理“10+х”規則(試行)》情況上下浮動。
3、資金用途:村級組織運轉保障專項經費用于集體經濟薄弱村的村級組織運轉日常管理支出(包括差旅費、水電費、材料打印費及購置辦公用品、報刊宣傳品、小型設備等),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和發放村干部誤工等支出。
四、補助資金發放程序
1、核實:縣農業局根據上年村級集體經濟收入情況,會同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在每年3月底前核實確定集體經濟1萬元以下的村數。
2、考評:各鄉鎮黨委依據《云和縣村級組織運轉目標管理“10+х”規則(試行)》,每年年終對集體經濟薄弱村村級組織運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考評分由村組織自評、群眾評價、住村干部評價、鄉鎮黨委評定組成。群眾評價工作由各鄉鎮黨委結合住村聯心干部考核工作一并進行。鄉鎮黨委評定工作分兩步進行,一是鄉鎮黨委評價,對各行政村的村組織運轉情況進行逐項評分;二是鄉鎮黨委評價后,結合村組織自評、群眾評價、住村干部評價的情況,對屬轄行政村實行A、B、C三個等級的評定,其中A等級不能超過25%,C等級不低于25%。鄉鎮黨委評定的等級結果報縣委組織部審核后,由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農業局共同研究補助方案,并聯合行文公布考核情況和以獎代補補助經費。
根據省財政補助經費資金專門用于集體經濟薄弱村的要求,集體經濟收入1萬元以上的村不享受補助政策。各鄉鎮黨委也要對集體經濟收入1萬元以上的村認真組織考評,并將評定結果一并上報縣委組織部。
縣委組織部每年將聯合縣農業、民政、司法等部門根據各行政村對村級組織運轉目標管理“10+х”規則的實施情況,評定一批“組織運轉示范村”,并給予一定的獎勵。
3、撥付:各鄉鎮根據下達的文件,統一填報發放明細表,并附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經鄉鎮會計中心簽字蓋章后由縣財政局撥付,并將報帳材料復印件報送縣委組織部和縣農業局備案。
4、督查:各行政村要將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時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各鄉鎮要做好督查工作。農業部門在開展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時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監督。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農業局將不定期對補助資金的管理、發放和使用情況及經濟薄弱村收入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補助經費的村,取消下年度補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