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職試用期通知
時間:2022-10-05 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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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根據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和市委組織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通知》,現就本區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處、科級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都要按規定實行試用期:
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及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區紀委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區法院、區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改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參照執行。
二、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任職通知時計算。按干部管理權限需報區委組織部備案的,應在發出任職通知前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三、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工資和醫療待遇。
四、試用期滿,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考核前,本人應對試用期內履行崗位職責和思想、作風情況進行小結,寫出述職報告。考核中一般應進行民主測評。考核后,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考核結果上報正式任職或免去試任職務的意見。
五、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報黨委(黨組)審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正式任職時間。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免去試任職務手續。被免去試任職務的干部,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并重新確定相應待遇。
六、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有違紀違法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中止試用期,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對試用期干部,按現職干部進行管理。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試用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支持他們大膽工作。試用期滿正式任職的,要同本人進行一次談話。免去試任職務的,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鼓勵其振奮精神,正確認識自己,正確對待群眾,自覺服從組織的決定。
八、本通知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完善新提拔處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意見》(**委發[2000]33號)同時廢止。